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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

时间:2024-07-05 19:0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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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

(1990年3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本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整个草案一次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企业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并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制度尚不完善,企业重整所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保、税收等方面的协调问题,企业或其管理人往往难以独立胜任。许多重整案件涉及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等事宜,常常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此环境下,欲提高企业重整计划的成功率,很多时候还需要法院积极为重整计划的制订创造有利条件。

  一、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否定权

  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但是如果被保存的营运价值仅仅属于债务人,而不能使债权人受益,那么债权人宁可选择清算分配。因此,在保护及实现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需同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法院对于重整计划目的正当性的审查,主要通过审视重整计划的内容来加以判断。非善意的重整计划,其背后的动机和目的虽不尽相同,但体现到重整计划方案内容上,通常表现为提出了一份侧重减免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案。法院应当严格把关,对企业欲通过假重整实现真逃债或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不正当的重整计划予以否定。

  对于重整计划是否可行的判断取决于对债务人的资本结构、治理水平、技术条件、盈利能力、市场环境等方面商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如果重整计划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那么计划中对债权人的承诺利益无异于空谈,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可能会被不现实的继续经营所蚕食。对可行性判断,法院不应回避,可通过举行听证会、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机关或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发表意见,以弥补法院商业判断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对于确实已经不再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法院对其重整计划应当予以否定。重整计划如果通过合法的程序经各表决组一致通过,那么法院原则上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对重整计划予以批准。但出于防范关系人会议多数决之滥用,法院仍应听取投反对票者的意见,对重整计划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在同一组债权人中有没有实行差别待遇,有没有损害反对者的清偿利益。因此,即使是表决通过后的正常批准审查,对于那些损害了反对者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法院也不能予以批准。

  二、法院促成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路径

  对重整计划的制订,法院进行必要指导有助于从一开始就保证重整计划的质量,而指导并非越俎代庖,除了进行合法性审查外,法院应当积极地促进重整计划的制订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主体之间保持互动,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监督重整计划制订者通过有效方式向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必要的信息,这有助于计划制订者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计划制订者获取更多的反馈信息,不断完善重整计划。

  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应协调联动各方力量为拯救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可以从外部因素上为重整创造有利条件,有效地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这其中,争取得到掌握诸多社会资源的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尤为重要,政府定位于公共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出资人等,在合理的角色定位上协助重整进程,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法院强制批准权的选择及规制

  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情形下,法院可行使强制批准权。在强制批准情形下,司法权对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具有合理性。为了在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之间求得平衡,需为法院的强制批准确立相关原则。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所应遵循的原则,应包括最低限度组别接受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确立最低限度组别接受原则设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底线。最低限度组别接受原则,是指至少有一个权益受影响的债权人表决组接受了重整计划,权益不受影响的组别则不能计算在内。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没有任何一个权益受影响的组别接受了重整计划,法院无论如何也不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这一原则确立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底线,限制了法院在强制批准问题上过于专制。

  第二,确立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反对重整计划债权人利益。最大利益原则,意指一项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这项计划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权益。最大利益原则针对每一个权利人适用,无论其所在的组别采取何种意见、表决结果如何。最大利益原则通过考量重整计划与清算程序的利益比较,来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者的利益。

  第三,确立绝对优先原则保护优先顺序债权人利益。绝对优先原则,意指在清算程序中处于优先顺序的组别,如果它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则它在重整计划中的受偿应当优先于位于其后的组别,只有在这个组别获得充分清偿之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它组别才可以获得清偿。

  第四,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补偿原则,意指如果一个表决组反对某一重整计划,则该项重整计划就要保证这个持反对意见的组别获得公平对待;同样,在同一表决组成员中,如果谁反对重整计划,则该项重整计划要保证这个持反对意见者获得公平对待。上述几项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在符合强制批准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对于强制批准权的运用则不应再有太多畏惧。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运发[2004]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业局):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市场监测的方法,大力推进市场监测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及时调控市场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在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市场运行监测仍然是商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信息滞后、失真问题仍较突出。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更好地为政府调控市场服务,促进流通产业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意义

  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措施,是商务主管部门调控市场、制定产业政策的基础,是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的要求。只有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才能了解商品市场运行规模和结构变化,把握重要商品供求和价格走势,分析市场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揭示流通行业发展规律。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对调控市场、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引导生产、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决心和信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市场运行监测的目标和任务

  市场运行监测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市场运行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并进行预测、预警的行为。目标是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建立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建立快速反应、深入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校组成的市场运行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平台,起到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三、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场运行监测的目标和任务要求,重点监测以下指标:

  (一)市场运行规模,包括消费品销售规模、生产资料销售规模等。

  (二)市场运行质量,包括企业上缴税收、企业净利润、流通效率等。

  (三)消费结构,包括商品消费结构、区域消费结构、消费倾向等。

  (四)商业网点布局,包括行业布局、业态布局、区域布局、规模布局、人均拥有面积等。

  (五)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包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产能、产量、进口量、销量、出口量、存量、需求量、价格等。

  (六)重点企业发展状况,包括销售额、销售量、存量、效益、资产、人员等。

  (七)流通现代化水平,包括连锁度、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度、电子商务所占比重等。

  (八)企业组织化程度,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占有率等。

  四、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方式

  为做到准确监测、快速反应,要把直接监测和间接监测结合起来。直接监测,是通过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茧丝绸市场监测系统等,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监测报表制度和一定的指标体系,直接向样本企业采集市场信息。间接监测,是利用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进行市场监测。通过直接和间接监测获取的市场信息,经加工、整理成为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主要数据来源。

  五、市场运行监测的基本原则

  (一)拓展信息渠道。在完善直接监测信息系统的同时,加快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建设。

  (二)完善监测指标。不仅要监测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而且要监测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等反映市场运行质量和总体变化趋势的指标。不仅要监测国内市场,而且要分析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三)健全工作机制。国家监测、省级监测与地市监测相结合,建立纵向统一、横向联系的监测网络。

  (四)强化应急功能。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要重视节日市场监测和应对突发事件监测,制定制度,落实责任。

  (五)实现技术互补。把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监测方法和监测经验相结合,做到优势互补。

  (六)加强预测预警。在市场监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深入开展预测与预警工作。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等,选择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要重视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建设。

  (二)充分利用商务部直报系统平台,加强本辖区市场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可根据本地区市场运行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国家监测指标之外增加监测内容。

  (三)加强节日市场和应急监测,完善值班和每日报告制度。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场信息,重视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进行预测、预警,逐步建立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的制度。

  市场运行监测是商品流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市场运行监测的信息化水平,配备专职人员,并在办公条件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企业配备相关设备和设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信息,积极协助不具备条件的样本企业实现网上直报信息。

  七、市场运行监测的机制

  (一)建立信息置换机制。承担市场运行监测信息报送任务的企业,有权利获取行业或区域市场信息。

  (二)建立信息报送激励机制。每年评选市场运行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密切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具体要求,并及时解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监测技能。特别是要帮助信息员正确理解监测指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提高依法监测水平,加强企业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和产业安全的信息。

  (六)加强监测信息系统的维护,提高监测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系统故障可能造成的数据安全问题,要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各地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商 务 部

                              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