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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04:5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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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本规定为非规范性文件

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和省财政厅(1996)18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出差实际天数超过
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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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其他│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 │ 火 │轮 │ 飞 │ ├───┬───┬────┤
│ 等级标准 │ │ │ │交通│一 般│直辖市│经济特区│
│ │ 车 │船 │ 机 │ │ │省会市│ │
│ 职 务 │ │ │ │工具│地 区│单列市│北 京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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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软席│一等│一等│按实│160│200│ 240 │
│务人员 │车 │舱位│舱位│报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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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 │ │ │ │ │ │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 │ │ │ │ │ │ │
│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 软 │ 二 │ 一 │ 按 │ │ │ │
│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 │ │ │ │ │ │ │
│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 │ │ │ │ │ │ │
│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 │ 等 │ 等 │ 实 │ 80│100│ 150 │
│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席 │ │ │ │ │ │ │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 │ │ │ │ │ │ │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 │ 舱 │ 舱 │ 报 │ │ │ │
│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 │ │ │ │ │ │ │
│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 车 │ │ │ │ │ │ │
│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 │ 位 │ 位 │ 销 │ │ │ │
│术人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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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席│三等│普通│按实│ │ │ │
│ 其 余 人 员 │车 │舱位│舱位│报销│ 60│ 8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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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㈢处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㈣市级机关二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㈤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总和在189.5元以上(含189.5元),出差已享受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㈠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全部自理。
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含会议)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乘坐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㈡副市长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㈢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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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差 地 区 │ 标 准 │
├───────┼───────┤
│ 省 外 地 区 │ 每 天 六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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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内 地 区 │ 每 天 三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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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⒉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外凭据报销。
㈣下列人员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⒈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⒉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⒊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⒋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符合第五条第㈠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㈡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㈠款规定的硬席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补贴。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㈠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伙食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㈠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
│ │经济特区│直 辖 市│ 一 般 地 区 │
│ 地 区 │ │省 会 市├──┬────────┤
│ │北 京 市│计划单列市│省外│省内(不含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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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元)│ 30 │ 25 │2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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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含社教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
┌───────┬────┬─────┬─────┐
│ │经济特区│ │ │
│ 地 区 │ │ 省 外 │ 省 内 │
│ │北 京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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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元)│ 10 │ 7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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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伙食补贴标准:
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即到同安、集美、杏林区锻炼,按在基层锻炼的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4元。
㈣工作人员出差到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每天补助6元,岛外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的每天补贴6元。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补贴,如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则不得报销出差补贴,出差不足一天,按半天发给补贴。
㈤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凡符合乘机条件改乘火车的,在途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㈥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㈦市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的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乘何种交通工具,按途中一般地区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即每人每天30元。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报支,不得回所在单位报销。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
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
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船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支,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㈡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㈢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㈣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非范围内按实报支(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㈤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托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㈥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
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市财政局(92)厦财事字第37号《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92)厦财事字第63号《关于<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补充规定 ── 探亲路费的报销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996年11月8日

关于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省级局备案。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份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

多项制度并存 确保信访工作稳步发展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为提高办案效率,维护上访人的申诉权,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透明度,近期,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制定多项信访制度,确保每起涉诉信访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限时办结制度要求法官对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上级转交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按要求限时办结。
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定在每周三上午,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轮流接待涉诉上访人员,并由立案庭以《院长 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报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增强制度透明度。
信访必复制度要求法官对人民群众来信应及时接收、拆信、认真审阅登记,依法妥善处理,做到信件处理程序化,规范化。对人民群众来访认真听取陈述,耐心解答,做到有访必接,依法处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行,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20余起,其中来信回复7件,处理信访积案1件,群众满意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