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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岂能如此过正?/杨涛

时间:2024-05-09 01:1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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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岂能如此过正?

     杨涛

  
因为“贪污”两元钱的车票款,山西省大同市公交四公司的驾驶员杨晓梅(化名)被公司开除,随后一时想不开的她自杀身亡。(《三晋都市报》1月11日)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永远地告别了人世,留下一个男子的沉痛呜咽和一个4岁小孩的尖细哭声,而这一切只是导火线竟只是死者的小小过失。
是的,杨晓梅是有过错,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过错还是严重的。她“贪污”两元钱的事情发生在大同市公交公司发出一份《致全体职工的公开信》的时期,这信中强调,凡查实有侵吞票款行为者,不论贪污票款数额多少……只要是贪污,经查证据确凿者,一律给予开除。因此,这也算是一种“顶风作案”的行为,而且,查处司机私?灼笨钍切枰?洗蟪杀荆??鞠喽约哟蟠ΨAΧ龋?惺币彩遣坏枚????br> 但是,无论加大处罚力度,还是想尽力遏制这种私?灼笨钪?缏?樱?疾荒苡庠焦??牡紫摺N颐枪?艺?谂??ㄉ枰桓龇ㄖ喂?遥?苑ɡ雌琅形颐堑男形?墙裉焐缁岬幕?咀荚颍????欠ㄖ蔚牧榛辏?庵止???ㄊ堤骞??氤绦蚬???br> 从实体公正上讲,要求我们尽可能做到“责行相当”,也就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体相当,不能畸轻畸重,在刑法中体现便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因此,我们不得不质疑公交公司出台的《票务管理规定》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对于私?灼笨罟娑ǖ暮侠硇院凸??裕?遣皇侨魏嗡?灼笨畹男形?家?χ每??拇Ψ帜兀克?灼笨钍?疃嗌儆肭榻谑欠裱现匾?灰??鸲缘饶兀咳绻??还?镜牧礁鑫募?暮侠硇院凸??源嬖谝晌剩?敲匆脖厝灰?鸷戏ㄐ缘奈;??蛭?岸穹ā狈恰胺ā薄!                      ?br> 而在实际的处理中,公交公司开除杨晓梅甚至对其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是“经教育不改的才开除”都不遵守,就让人更加对其处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从程序公正上讲,法治的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的处理都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体现程序正义。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公交公司在作出开除杨晓梅的决定前,应召开职代会同意通过,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方可正式实施,但公交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则是对程序公正的一种违反。那么这样一个处理决定,也会让人对处理是否公正提出质疑。
当然,这件事情最终如何处理,我们希望能诉诸法律程序解决。但是,在任何时候,都让我们起想到那句古老的话:“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古人尚且反对“不教而诛”,提倡“有教无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对那些不是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之人,能常怀恻隐之心,做到公平、公正,我想这也能算是在身体力行“以人为本” 的理念。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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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收费 制度 通知

附: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国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9月底前,对全国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省(区、市)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表彰。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226626543148808.pdf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二: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共4张表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一、表一填写说明
表一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表三、表四内容汇总填写。其中:
“收费部门”指实施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均指一级收费项目。
“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
“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
“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其他类收费”指上述六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年取消或停止收费”和“本年降低收费”中“涉及金额”为该取消、停止或降低项目上一年度的收费额。
二、表二填写说明
表二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汇总填写。其中:
“核发收费许可证”指按本统计年度内收费单位持有收费许可证数量情况,分别统计收费许可证正本数和副本数。即核发收费许可证数=收费单位已取得的收费许可证数+本年度新核发收费许可证数-本年度注销收费许可证数。
年审率=实际年审的收费单位数/应年审的收费单位数×100%。
三、表三填写说明
表三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写。
(一)统计方法
完成表三的统计工作,包括三个步骤: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表三上填列中央审批收费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并通过收费统计软件将其下发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填列内容包括:中项中标收费项目的收费部门、名称、编码、级别、属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内容(即甲、乙、丙、丁、戊、1、2、3、4、5、6、7栏内容);中项省标收费项目的收费部门、名称、编码、级别和属性等内容(即甲、乙、丙、1、2、3、4、5、6、7栏内容)。
2、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后的表三后,补充填列本省省级收费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形成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统计表格,并下发各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内容包括:中项省标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即丙、丁、戊栏内容);省项省标收费项目的收费部门、名称、编码、级别、属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内容(即甲、乙、丙、丁、戊、1、2、3、4、5、6、7栏内容)。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表格上填列相应的收费数据,通过“分级填写、上级汇总、逐级累加”的办法完成统计工作。具体做法是:(1)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县本级收费金额(即9栏内容),并上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2)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市本级收费金额(即9栏内容),汇总所辖区县上报数据,并将市本级和所辖区县收费金额累加,填列本市行政区域的收费总额(即8栏内容),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3)同样的方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省本级收费金额,并汇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累加统计出全省行政区域的收费总额,并上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填写中央本级收费金额,并汇总全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累加统计出全国收费金额。
4、“收费金额”填报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资金管理方式分别统计,涉及缴入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应在“收费金额”中“缴入中央国库”(即10栏内容)单独填报。统计完成后,各省应分别上报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费金额。
(二)统计说明
1、“收费项目级别”栏目填写此项收费项目属于几级项目,一级项目填写“1”,二级子项目填写“2”,依次类推。
2、“收费项目属性”栏目包括5项内容:
(1)“性质”指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还是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填写“1”,属于事业性收费则填写“2”。
(2)“权限”指此项收费的审批权限。中项中标项目填写“1”;中项省标项目填写“2”;省项省标项目填写“3”;其他项目填写“4”。
(3)“类别”栏目填写此项收费所属类别。行政管理类收费填写“1”(证照类收费填写“1.1”),资源补偿类收费填写“2”,鉴定类收费填写“3”,考试类收费填写“4”,培训类收费填写“5”,其他类收费填写“6”。
(4)“新增”指此项收费是否属于本年度新增项目。属于新增项目的填写“1”;否则,填写“2”。
(5)“涉企或涉农”指此项收费是否涉及企业或涉及农民。属于涉及企业的填写“1”;涉及农民的填写“2”;其他填写“3”。(可以有同时涉企、涉农的情况)
详细填写收费项目的属性,可满足多种条件的组合查询、统计等要求。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1、在填列收费项目时,需要划分收费项目的级别。对此,应本着实用性原则:对重要的、具有统计意义的收费项目,应尽量划分细致;对没有统计意义的收费项目,应尽量减少划分的级别(相应地,收费标准内容可填列得复杂一些)。为减少工作量,各收费项目划分级别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具体的级别划分:中央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划分,各省(区、市)审批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划分。
2、收费标准复杂繁多的,收费依据可直接填写“见XXXX(文号)文件”,并提供该文件的电子文本。
四、表四填写说明
表四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其中,甲、乙、丙、丁、1、2、3、4、5、6栏目内容填写方法同表三;7、8、9栏目填写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第五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生产性粉尘危害分级结果,按工种或作业岗位数抽查10~25%进行确认,并建档造册。
第六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4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使用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检测仪器,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粉尘危害状况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有Ⅱ级粉尘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第十二条 各地劳动部门应建立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年报制度,掌握本地区承受Ⅲ、Ⅳ级粉尘危害的千人危害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