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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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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8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本届政府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发展时期,受命于国务院宣布了对天津城市定位之后,承担着实现跨世纪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共天津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的总要求,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尽心竭力为人民办事,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过硬的工作作风。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要忠于职守,埋头苦干,扎实工作,讲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精简
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带头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除其分管的工作外,还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出访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市形势;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并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及时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八、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统筹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决定。
二十、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严格控制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一般专业性会议不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实需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确需在外省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洽谈会、招商会、交易会等,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
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2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
送文件的规定》(津政办发〔1996〕41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对重
大问题,直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六、有关部门直报市长、副市长个人的公文,如是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或其他人员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主管部门登记后,再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由办公厅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二十七、审批公文,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国务院各部委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同
意后,再签发。
二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公文之外的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签发。副市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
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十一、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要报送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报文,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三十五、对拟发的公文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
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在市区内一般不在基层用餐;路远难以赶回的,按规定用工作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七、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
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邀请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八、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确属情况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也不公开报道。
三十九、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方式,为改革典型让版面,为人民群众让镜头。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
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需要新闻报道的,要经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四十、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安排出访应确属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人士,由市外经贸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离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需本人书面向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报市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并由委局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1998年6月9日

关于开展非煤固体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63号


关于开展非煤固体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复函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我局《关于依托马矿院开展"非煤固体矿山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查"的请示》(中钢投[2004]17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04年4月28日以《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委托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考虑评价工作应与评审工作相分离的原则,决定委托你公司直属的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与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共同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二、请按我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文件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及时向我局监管一司报送尾矿库评审有关情况。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8年12月13日下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在日本福冈举行,三国签署了《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正面临严峻挑战,有必要以有效方式加强三国合作,应对当前形势。

  三国领导人强调,旨在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全球增长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与合作努力非常重要。三国领导人再次确认,三国将落实包括指导金融市场改革的共同原则行动计划在内的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

  三国领导人强调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以应对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对2008年11月1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中日韩三国财长会取得的成果及近期有关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决定表示欢迎。三国领导人还欢迎三国于2008年12月10日宣布定期召开三国间央行行长会议。三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与东盟各国合作,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以有效监测本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亚洲开发银行可在向亚洲地区受金融动荡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发展和贸易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三国领导人呼吁尽早就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五轮增资达成共识。

  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应努力将当前金融动荡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推动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地区合作。三国领导人认为,外界期待作为“全球经济增长中心”的亚洲国家发挥其作用,扭转世界经济下行趋势并使其重回可持续发展轨道。三国领导人认为,三国应为此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国领导人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公开发表表示欢迎。

  三国领导人重申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和利马APEC领导人全球经济宣言中关于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承诺。此外,为反对保护主义,三国领导人宣布三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促使多哈发展议程尽早取得丰硕、平衡而全面的结果。三国领导人还认为,未来12个月内,三国政府应避免对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设置新障碍,避免采取新的出口限制措施,避免采取与WTO原则不符的措施刺激出口。

  三国领导人强调亚洲各国加强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确认了促进增长、扩大内需措施的重要意义,决心密切合作,加强三国合作,促进亚洲各国为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之负面影响,实现亚洲自身可持续增长做出努力。为此,三国领导人重申支持东盟一体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性。

                             2008年12月13日于日本福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