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保护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暂住满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周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接种,是指对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以下简称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
第三条 流动儿童进入现居住地时,其监护人应当持原预防接种证或者原预防接种单位出具的预防接种证明,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登记、建卡和发证手续,并按照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保障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分发、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监测和接种效果评估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施。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册,及时掌握本辖区流动儿童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等情况,定期向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流动儿童相关资料。
第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开展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调查登记,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接种单位应当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建立临时预防接种登记簿,为居住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的登记工作,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新生儿接种疫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咨询服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流动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报告。对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照免疫程序受种的流动儿童,托幼机构、学校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办预防接种证或者补种疫苗。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纳入学籍管理,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查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办理或者补种疫苗,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
第十三条 工商、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城乡接合部、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他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等职责范围内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免费制作、播映、刊登预防接种宣传节目和栏目,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0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切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作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的限额标准。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方案,按原经费安排政策和渠道,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核定相关经费。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装修材料和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可采购国外进口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我市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20㎡—24㎡,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按“编制人数×人均建筑面积”核定装修面积上限,超出面积限额部分的装修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我市现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未达到本装修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十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办公条件。
五、对于市级机关租赁的办公用房,如果租赁期不到五年,只能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六、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03〕108号)有关规定,向市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装修申请。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定装修方案,向财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经费,并负责装修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凡装修项目达到基本建设立项标准的,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七、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南京市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其中,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预算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办公设备,如因工作等因素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按现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其结果作为办理资产登记的依据。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事业单位可参照试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今后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十、本标准由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标准未尽事项由市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附件: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一、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一)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元/㎡。
外窗:塑钢窗220元/㎡,不锈钢防盗窗200元/㎡。
卫生间、茶水间:500元/㎡。墙、地面均为面砖饰面,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500元/㎡。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二)办公室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长度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三)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以下,包括80㎡)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四)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以上)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二、机关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市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5万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2、局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5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等。
3、处级及处以下办公室
(1)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每套不超过1000元。
(2)普通椅每房间3张,每张不超过150元。
(3)文件柜1-2个,每个不超过800元。
(4)处级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沙发,每套不超过1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备。
(三)分体式空调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可配置1.2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20㎡,可配置1.5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
3、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30㎡,可配置2P空调,每台不超过3500元。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40㎡,可配置3P挂机一台,每台不超过6500元。
5、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80㎡,可配置5P柜机一台,每台不超过10000元。
6、办公用房使用面积80㎡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电脑:每台标准不超过6500元。
笔记本电脑:局级以上(含局级)干部每台标准不超过14000元,其余人员每台标准不超过12000元。
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二)打印机
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大幅面的工作组激光打印机12000元/台。
打印机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三)复印机
以独立对外单位为准,市五套班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25000元,50人以下单位可配模拟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四)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职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单位可配数码速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
每个单位只能装配一个多媒体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每套标准不超过6万元,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六)其他设备
扫描仪: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传真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电话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元。
一体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0元。
电视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数码照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4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数码摄像机:每台标准不超过6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