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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5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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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6〕202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五)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六)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法制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执法特点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知识;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六)组织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或者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浅析WTO框架下的中国海关采行企业分类制度

(作者为林承铎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年来,中国大陆海关加大了对走私案件的打击力度,在一系列有效的打击活动当中,案件价值也一再的下降,这也显示出中国大陆地区在加大打击力度之后,对于大宗的公司走私案件明显的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较小额度与小批量的走私活动的增加.面对走私零散化、密集化的新情况之下,各地海关动员了大良的人力物力,重点打击高科技产品以及原材料走私等较为猖獗的走私.
自九八年开始,「中国大陆地区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工程」开始激活,在计算机联网以后,三个单位包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联手防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假报关单来骗取外汇并且给境外购买私货提供资金来源.大陆地区于九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等,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并且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能够进行自律,避免违法犯罪.
该办法除了由海关总署进行解释之外,当中所指的“企业”就是与进出口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当中包含了外商、台商、港澳商等,基本上,只要是进出口业务有关联的企业或单位,都适用该办法,而不考虑该企业的投资背景.此外,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过去的报关情况、守法守纪等问题分别设置了A、B、C、D四级的动态管理.该企业除了A类与D类企需要报请海关总署备案之外,其余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之后适用,并且,海关总署也会将适用A类企业的名单报送商务部.B类与C类企业尤其主管海关在其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企业的管理则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关范围内实施.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假使外资企业或台资企业需要申请A类管理的时候,应当向主管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报告,并且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程序以及申请条件,对于两年内有违法犯罪、弄虚作假、或呈报资料不真实者,海关将不予考虑其申请,一般来讲,企业设定的同时,基本上被初步定位在B类企业,假使没有出现C类或D类的情况时,一般应按B类来管理.
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后,海关对有以下情事的企业实施C类管理: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实行C类管理的企业,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同比来讲,C类企业的管理要比B类企业的管理严格了许多,采取的是一种防范的型态,对于比现较好A类企业或者是一般的B类企业都实行信任管理,D类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基本上扮演着一种出场机制的角色,企业有下列情事者,适用D类企业管理: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但企业被实行D类管理之后,则企业的经营活动,海关再对该企业管理时就必须符合以下几种规范: 不予该企业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基本上,企业假使被宣告为D类企业之后,该企业在商业竞争当中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时间与大量成本,因而退出商业竞争领域.
不过,有赏有罚向来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对于表现相当出色,遵法守纪的企业,海关也会对他们实行一种比一般管理要来得宽松与信任的A类分级模式,该办法当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对其实行A类的分级管理, 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所以,想要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企业,并具有进出口权,就必须谨慎对待中国海关对于企业所采行的企业分类制度,避免因为对投资政策不熟悉而触法,更不要过度依赖行政救济,而忽略了司法手段的重要,这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后过渡期,企业应当具有的法制意识,以期合法经营,稳定发展.(本文完)


姓名:林承铎 男 汉族
联系地址:linchengto@vip.sina.com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政府



为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鲁
政发〔1994〕105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量平衡
(一)市农委、市供销社对全市农业生产资料需求总量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区)的需求,提出品种调剂及购销方案的建议。
(二)市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及时下达,分级实施。
(三)市经委要会同化工、二轻等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组织好生产。

二、市级调控和淡季储备
(四)我市纳入市级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国家、省统配和地方配额进口化肥;我市化肥生产企业纳入省级调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年度分配计划,市农资公司组织调拨。
(五)凡是纳入市级调控的化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份下达下年度的生产、收购预安排计划,市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据此签订分月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做到均衡生产,均衡交货,均衡收购。市计委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救灾急需,建立市级优质化肥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市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负责货款,储备费用、利息据实计算,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动用储备化肥时,由市计委、市财委、市农委、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
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建立淡季储备制度,淡季化肥储备以市农资公司系统为主,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各市(区)按以销定储的原则,重点搞好小氮肥储备。
(八)化肥生产企业的淡季储备资金,工商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努力满足储备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要确保市级调控化肥和淡季小化肥收购、储备的合理资金需要。化肥生产、经营所需流通资金和收购资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企业确保专款专用。

三、流通环节和流通渠道
(九)化肥经营由现行的二级批发一级零售(市、县批发,基层社零售)现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青岛市农资公司批发,各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
(十)军队系统及其他专项用肥,由市农资公司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调拨、分配计划,按对县调拨价直供。直供化肥只限自用,不得向社会销售。
(十一)青岛市农资公司、各市(区)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是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市(区)及市(区)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三站”)及生产企业自销,是化肥流通的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基层供销社内部转为个人经营
的,必须转回集体经营。
(十二)市级调控的化肥全部由市农资公司经营。农业“三站”直接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由农资公司按对县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企业自销须在完成省、市调控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
企业。
(十三)为确保我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确需进口的化肥,由市化工医保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市农资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和省分配我市的化肥进口配额,除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以外,市计委全部下达给市农资公司,市农资公司要及时组织定货。捐赠和其他渠道入境的化肥,由接受单
提出申请,经市计委审核同意,市农资公司按规定组织进口。

四、价格管理
(十四)市对化肥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费率,要严格监审。各市小化肥厂生产的小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省规定办法确定。各市生产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钾肥等,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出厂、销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
省物价局备案。
(十五)化肥厂自销的小尿素、除销给混配肥生产企业直接按出厂价执行外,其它严格分对象作价。农资经营单位外采,中央、省直供及其他部门从国家争取到的化肥,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十六)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实行明码标价,提高价格透明度。
五、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改革
(十七)农药主要由市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农药,由市农资公司按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自销农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农药生产、经营
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厂、销售价格。
(十八)建立市级农药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市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负责贷款,储备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十九)国家分配我市的农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配额,由市计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
(二十)农用薄膜原料继续实行中央、地方进口和国农原料均衡作价的办法,市塑料工业公司负责供应到定点生产企业。农用薄膜的原料均衡供应价及出厂价、零售价,由市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六、组织领导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市财委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市计委要做好农资供需的综合平衡,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材、燃料,补足
小化肥生产计划内用电指标缺口;金融部门对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所需的生产、收购、储备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供应,不误农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
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乱涨价、乱加价及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七、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