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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向洪战辉同学学习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7:3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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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向洪战辉同学学习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向洪战辉同学学习的通知


教社政[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湖南怀化学院大学生洪战辉,在家庭屡遭变故、生活艰辛的情况下,12年来克服种种困难,把一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弃婴一手养大。艰难困苦并没有压弯他稚嫩的脊梁,反而砥砺他乐观坚强地面对生活,不但自己考上了大学,还靠做小生意和打零工赚来的钱供“捡来”的妹妹读书。尽管生活很拮据,但他却从来没有申请过特困补助,还自己拿钱资助其他困难同学。他怀着一颗朴实而善良的心,顽强地学习和生活,真诚地关爱社会、呵护家人,自强自立,勇于进取。洪战辉同学的感人事迹再次说明,只要我们以真诚的爱心去关心家人,以奉献的情怀去面对社会,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美好,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洪战辉同学的感人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将实现自身价值和关爱家人、服务社会统一起来,使自己的青春绚丽多彩,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和先进典型。他自强自立、勇于进取的精神,弘扬了社会公德,倡导了文明新风,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在当前全国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这种精神尤为重要。为宣传学习洪战辉同学的感人事迹和自强自立的精神,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才,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广泛开展向洪战辉同学学习的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广大学生向洪战辉同学学习,学习他自强自立、勇于进取的坚韧品格;学习他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和战胜困难的顽强毅力;学习他面对困难不低头、面对挫折不放弃的奋斗精神;学习他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诚实质朴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和高尚的思想品德。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学习洪战辉同学的感人事迹与当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要引导广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服务祖国、报效社会,承担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中,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公布保留的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向国家和省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适时监控。

附件:1.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8项)
2.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9项)
3.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7项)



附件下载:1.政府令145
http://www.chengdu.gov.cn/uploadfiles/07030202090101/20088911216.doc

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


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七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茂汶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