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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产品认定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5:1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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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产品认定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7]531号




关于加强环保产品认定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环保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我局发布了《环保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环科[1997]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权限、程序、范围、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颁布对加强环保产品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环保产品质量,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期,我局多次接到各地来信来电反映,一些省、市环保部门不按我局的规定办事。对属于国家认定目录范围内,但未经国家认定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用,或进行多种形式的重复认定。这种做法,干扰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损害了环保产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形象。

为了规范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必须按《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凡已列入国家认定目录的产品,统一由我局组织认定,各地不得再行认定。

三、各地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认定产品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产品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四、对已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各地环保部门应一视同仁,不得特别推荐或限定使用某一企业的产品,产品使用应由用户在通过认定的产品中自由选择。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我局关于环保产品认定管理有关规定,扰乱环保产业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严肃处理。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为寻妻劫持人质应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珙县某偏僻乡村村民游泽龙(男,37岁)与妻子袁述容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袁述容出走不知去向,游泽龙认为妻兄袁述招故意向自己隐瞒妻子下落,在多次要袁述招告诉自己妻子下落未果后心存怨恨,遂起劫持妻侄女逼袁述招找回妻子之心。2007年5月7日上午9:30左右,游泽龙谎称妻子从外地打工已回到珙县县城巡场镇,要袁述招的女儿袁其会(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与自己一同去县城接袁述容回家,将袁其会骗出其就读的村级小学校,带至珙县洛亥镇黄友华的家里(袁其会从未到过洛亥镇,也不认识黄友华)住宿一夜,打电话威胁袁述招要求告知袁述容的下落,否则要把袁其会弄死,并用语言威胁袁其会要其听话,叫袁其会与父亲通话时装哭,谎称自己被捆在树林里没得到饭吃,要父亲找回姑妈袁述容解救自己,而实际上游泽龙对人质无任何暴力伤害行为。其间袁其会的老师报警,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游泽龙讲明利害关系,要其送袁其会回家,游泽龙拒不同意。5月8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将游泽龙抓获并将袁其会安全解救。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定性上,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泽龙为威胁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而将袁其会劫持作为人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对袁其会加以控制,利用袁述招对女儿袁其会人身安全的担心,强迫袁述招告知自己妻子的下落,符合法条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况;侵犯的客体是袁其会的人身自由权利,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游泽龙谎称妻子袁述容从外地打工已回到珙县县城巡场镇,将袁其会骗出学校后带到珙县洛亥镇黄友华家住宿,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或者其他方法使人质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游泽龙劫持袁其会作为人质威胁袁述招告知自己妻子下落,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人质置于陌生的环境里,以语言威胁施以精神强制非法剥夺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威胁,勒令人质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就是说,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即必须具有非法目的。并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合法还是非法债务而劫持人质的行为,均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据此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定绑架罪必须以非法目的为犯罪要件。本案中游泽龙为了逼迫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而绑架袁其会,主观目的不具有非法性,其行为只是侵犯了袁其会的人身自由权利,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
(二)《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利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以是直接对儿童实行,如给予食物、玩具、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手段骗取儿童信任后将其骗走;也可以是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信任后将儿童骗走。本案中游泽龙采取欺骗手段,假称妻子从外地打工已回到县城,要袁其会与自己一同去县城接袁述容回家,将袁其会骗出学校带到洛亥镇黄友华家,致使袁其会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该形式符合拐骗儿童罪的客观要件。但在主观要件上,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奴役、使唤或是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本案中游泽龙将袁其会骗出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人质逼迫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从主观目的和动机上看,游泽龙的行为也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
(三)本案中游泽龙劫持袁其会作为人质的时间长达30小时,在此过程中虽然对人质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和实际拘禁行为,但其未经监护人同意把袁其会带到洛亥镇黄友华的家里,而该地方对人质而言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且人质是一个长期居住在偏僻贫困的山村、毫无社会经验可言的年仅12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游泽龙通过对人质实施语言威胁达到精神强制,致使袁其会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符合《刑法》第238条“其他强制方法”的范畴,并且在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游泽龙讲明利害关系,要其送袁其会回家之后,游泽龙仍拒不同意释放人质,应当认定游泽龙的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
2007年9月7日,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游泽龙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作者:刘英
单位: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规范部门、行业的捐赠行为,整合社会捐赠资源,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对贫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良好平台,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以下简称慈善爱心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慈善爱心基金的社会救助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爱心基金是指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对贫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而面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保障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保障格局,凡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的款、物及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不含为市外特定灾区、灾民捐赠的款、物)统一上缴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来源、捐赠办法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慈善爱心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及筹募的慈善爱心善款:
(一)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
(二)各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的款、物;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
(四)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五)政府捐赠;
(六)资金母体的增值部分。
第六条 捐赠活动坚持集中捐赠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捐赠方式可分为:
(一)现金捐赠;
(二)实物捐赠;
(三)志愿者活动;
(四)慈善项目捐赠;
(五)认捐基金:即通过签订协议,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捐善款作为慈善基金,本金留存捐赠者,每年只将本金的增值部分(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交付市慈善爱心基金。认捐年限为5-10年。
第七条 慈善爱心基金是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品牌,在全市范围内对贫困地区实行一次性资助,对困难群体实行一次性救助。其适用范围包括:
(一)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者;
(二)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三)贫困地区或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三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慈善爱心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负责慈善爱心基金5000元以上资助或救助申请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
(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慈善总会会长分别担任副主任;
(三)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文化局、广电局、房管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第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筹募、管理、审批、使用和向社会公布当年筹募使用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慈善总会一名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民政局、团市委、妇联、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抽调,亦可招募志愿者兼管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慈善爱心基金的募捐;
(二)负责募集资金的收缴;
(三)负责捐赠物资的拍卖变现;
(四)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以及个人救助的审查;
(五)负责定向捐赠资金的核算拨付;
(六)对符合资助或救助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5000元以下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
(七)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和主任办公会的审批意见,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八)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爱心基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慈善爱心基金实行统一标志,建立专门网站,开通专用电话,开设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慈善爱心基金的用途,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和贷款担保。
进入慈善爱心基金专户的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未进入专户的基金按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认捐者的协议留在单位合法安全运作,每年按协议时间将利息交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慈善爱心基金的使用采取统筹安排和捐赠者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定向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 慈善爱心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救急救难的原则,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救助的个人,可直接向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求助人员户籍证明;
(二)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证明;
(三)求助人员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遇难、受灾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指派专人或慈善志愿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及时提出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所有被救助人员的档案资料(第十五条规定的书面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交由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求助人员及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慈善爱心基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资助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所在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捐款、捐物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收据,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自然人捐款(物)在5000元以上、法人捐款(物)在50000元以上者,载入慈善功德榜,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慈善爱心奖牌。
第二十二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可按照捐赠法以及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如国家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捐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可以建立冠名定向专项资金,专设财务帐页,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冠名的定向专项资金,需签订协议书,注明定向捐赠的金额和项目。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专项慈善资金如有余额,直接转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凡捐赠人单独捐赠50万元以上慈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慈善项目,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项目进行冠名。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慈善爱心基金接受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捐赠的财、物数量及使用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捐赠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慈善爱心基金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