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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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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外经贸台发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部委直属公司:

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祖国大陆对台经贸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台湾省已是祖国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海峡两岸经济相互促进,互补互利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为适应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对台贸易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出口业务的规定。1988年我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8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已有有关规定,现再次予以重申和明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进口业务。

三、取消自台湾进口水泥、人造革、地板胶、纸及许可证管理商品需报我部(台港澳司)审批的规定。对台进口业务按国家一般进口进行管理。

各进出口企业要认真了解分析台湾市场情况,抓住机遇,进出结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挖掘潜力,努力扩大对台出口,进一步促进两岸贸易的发展。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各地在开展对台贸易和两岩经贸交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与我部(台港澳司)联系。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4〕88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要求和署领导指示,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各单位要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各单位处以上干部。清理范围是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且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归还而尚未归还的公款,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公款。清理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问题。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监察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填报拖欠公款清理情况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和有关表格报署,署有关部门将视清理情况研究相关措施。



附件: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

理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显国 
二○○五年七月一日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洁净、美观和完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标志性建筑物和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适用本办法。鼓励市区非前款区域内的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做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第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外侧墙体立面。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协助做好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当符合下列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搭建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他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
  (三)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装饰材料剥落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产权人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负责保持建筑物的外立面整洁。


  第七条 本市遇有重大庆典或重要活动,产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八元至三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九条 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