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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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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 96 号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三月八日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当按年度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缴纳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职工人数是指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含正式工、各类合同制职工)。
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人的,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照实际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代征,并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开发区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开发区财政部门征收;所征保障金纳入开发区财政专户。 第五条 本市市区内凡由市各主管局(公司)管理的单位,市及市以上单位占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市外经局审批的外资企业,在徐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市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部省属驻徐单位的保障金的征收核定工作由市残服机构负责;其他各类企业和组织的保障金的征收核定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残服机构负责。市、区、开发区残服机构对征收保障金核定完成后,统一由市残服机构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市、区、开发区保障金的管理,按照前款核定分工的征收数额办理。
县(市)、贾汪区残服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除由财政部门代征部分以外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地驻本辖区单位的保障金,并委托同级地税部门代征。
保障金收缴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连同下列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分工,于每年1月底前寄、送所在地残服机构:
(一)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
(二)已安排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三)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四)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五)残疾职工工资领取证明。
第七条 残服机构应当自收到《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用人单位职工数、残疾职工数、是否应当缴纳保障金等情况予以核实;对经核实未达到安置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并向用人单位依法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称《缴款通知书》)。 缴纳单位和缴纳数额经分类汇总后,由残服机构报送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征的凭证。
拒不按规定提交就业情况表、相关证明资料或者参加评残认定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缴纳单位自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到指定的征收单位足额缴纳保障金,征收单位应当全额征收。
缴纳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征收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对未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残服机构应当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与财政、地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代征部门收取保障金时应当使用《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或《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调剂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缴纳单位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向残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残服机构会同残联、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定后,予以缓缴或者减免。
中央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者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过1年。
第十二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等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配置残疾人培训就业的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兴办专用于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服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按规定上缴后备专项保障金;
(七)支付保障金代征机关的手续费。
保障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和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任何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保障金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障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财政、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只设立过渡帐户,按季度及时交存财政专户。
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残服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残服机构和财政、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及时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缓缴、减免保障金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挪用保障金用于风险投资或者其他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无关支出的。
第十六条 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方案由市残服机构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于9月30日开通试运行。网站的域名是:http://www.mop.gov.cn/。
人事部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和单位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流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等信息服务;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服务,逐步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工作业务进行网上办理,并将
通过网络进行监督和管理,最终实现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首批实施的将有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和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等进行网上办理,目前,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等业务已经实
行网上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年底前后陆续展开。
各地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没有建立网站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网站的,要搞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补充,丰富网站内容。重要信息需要在人事部网站发布的,经厅(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电子邮件报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是:RSBXXB@MOP
.GOV.CN。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人事部门。人事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浏览、关心和监督人事部网站,对网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把人事部网站建设好。
联系单位及电话:人事部办公厅督查信息处 84214729 84214905



2000年10月1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库存监管,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做好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推动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2011年全国油脂库存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以下统称“政策性油脂”)库存,以及上述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的商品油库存。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进行摸底调查核实。在油脂库存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对相关企业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具体内容为:

  (一)油脂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油脂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企业执行政策性油脂购销、加工、储运的政策和计划是否规范,相关购销业务是否真实等。

  (二)油脂库存质量卫生情况。重点检查油脂质量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同时,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油脂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以及质量档案管理情况。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油脂库存费用补贴拨付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保管费、轮换费,国家临时存储油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实际承储库点。

  (五)政策性油脂库贷挂钩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油脂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油脂仓储管理情况。一是执行油脂仓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二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三是储油设施及安全管理情况。

  二、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5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县级有关部门督导企业自查、省级有关部门普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总结上报等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细化检查工作方案。5月2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本地区自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组织专业培训,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准备,配齐必需的检查设备和工具,并将油脂库存统计账结报时间统一在5月25日。

  2.做好油脂库存分解登统工作。6月5日前,中储粮总公司将分省(区、市)的中央事权油脂(包括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和中储粮系统商品油)库存分解登统表、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分送相应中储粮分支机构,中储粮分支机构对上述报表进行核对后,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准备好地方储备油库存分解登统表和地方企业商品油库存分解登统表。6月1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共同对上述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整合成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并分解至辖区内各市(地、州),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为确保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4月统计数据组织预报演练。相关报表见附件6。

  3.做好跨省储存油脂库存委托检查事项。对纳入检查范围的跨省储存油脂库存,委托、受托双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前核对确认数量、品种、性质等情况,办理由受托省份代查的手续。

  (二)县级有关部门督导企业自查阶段

  6月5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督导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油脂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系统整理账务资料,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准备。

  从事油料加工业务的承储企业,应对库存油料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结果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情况,供后续检查参考。

  (三)省级有关部门普查阶段

  6月25日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库(点)必到、有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省(区、市)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油脂库存进行普查。要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检查人员实行全省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各省(区、市)在组织普查时,要充分发挥地(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作用。

  普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油脂库存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质量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油脂库存总量的30%,扦样应涵盖大多数库点,样品要兼顾油脂的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安排在普查阶段一并进行。相关方法和工作底稿见附件2。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

  6月底至7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重点省份进行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抽查工作随机选点、兼顾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兼顾不同品种、性质油脂的比例结构。

  (五)总结上报阶段

  7月下旬,各省(区、市)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工作,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总结报告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三、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经费。本次油脂库存检查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全国油脂库存检查,是加强油脂库存监管,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油脂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重要措施。本次库存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部署,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联合领导组织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二)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导,组织好普查工作。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相关检查工作报告及表格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如发现有检查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者妨碍检查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整改工作。在油脂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由于体制和政策原因造成的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严格依规开展检查。油脂库存的实物、账务、质量、仓储管理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委托储存的油脂,库存实物由受托方组织检查。接受省内企业委托储存的油脂,检查结果由受托方统计汇总。接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油脂,检查结果由受托方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交委托省,由委托省省级有关部门在汇总全省检查结果时一并统计汇总。

  省级普查阶段,对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包装油及单罐储存量50吨以下的油脂,原则上不安排质量扦样和检验,只进行感官检验。扦取的进口原油样品,溶剂残留量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评价。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只对油脂质量进行感官检验,发现异常情况的,也可单独扦样检验。

  (五)认真做好检查人员培训。培训分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进行组织。国家有关部门为各地培训师资力量和部分业务骨干,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参加各阶段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为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省级培训工作原则上不得下放到市、县。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配齐必需的检查设备工具。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齐必需的检查设备,确保检查培训工作开始前落实到位,以满足本次及今后油脂库存检查需要。同时,督促企业配备日常检查所必要的设备器具。

  (七)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油脂库存检查难度大,危险性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油脂库存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照相关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为上罐检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安全带,在大型油罐设立防护网,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高温高空作业补贴,确保检查安全,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八)加强保密工作。油脂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附 件:(全部下载)      
      1.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2.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3.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

        4.食用植物油库存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

        6.食用植物油实际储存库点及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