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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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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4-03-09
  实施日期  2004-03-09
  文 号  财金函[2004]21号
  类  别  金融财务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权减持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由信贷资产转化的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在企业上市时不进行减持,同时相应核减这部分股权应缴纳的社保资金。
  二、对于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减持并缴纳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资金,不核减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三、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实体及对外投资企业上市时的国有股减持,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规定进行国有股减持,但减持股份不核减资本金,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院校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若干规定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院校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若干规定

1984年9月4日,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高等院校恢复了正规化的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广大马列主义课教师,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的无产阶级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高等院校的马列主义理论教育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领导体制、课程设置、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有些地区或学校的领导,还没有把加强和改进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把它看作是加强学生思想工作的核心。为了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有关思想理论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和改进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时期必须加强对高等院校学生的马列主义理论教育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行动指南,是培养学生无产阶级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的理论基础。把马列主义理论课作为必修课,是社会主义大学区别于资本主义大学的重要标志。所有的大学生都必须认真学好这门课程。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现在的大学生和研究生,是将来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骨干力量,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来源。他们的世界观、理论水平、道德修养以及科学文化素质,能否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能否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党和国家的盛衰。
我国的大学生具有振兴中华的强烈愿望,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这是他们的优点。但也应看到,十年内乱在社会上造成的思想上的消极后果,还远没有消除干净;对外开放的历史环境固然有利于学生开阔眼界,解放思想,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但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来。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加强和改进马列主义理论教育,才能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辩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并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成长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各级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和教育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马列主义理论课在高等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一切轻视马列主义理论课的错误倾向。任何把马列主义理论课看成是“可有可无”,把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同学习专业对立起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马列主义理论课和学校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马列主义理论课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通过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学必须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两者应密切结合,但不能互相代替。从红专两个方面全面培养学生,是学校各门课程和各项工作的共同任务,学校党委和校长要统一领导,全面安排,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专门人才。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改革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
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科学,它的生命力就在于同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回答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特点。它只有紧密结合时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学生中普通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进行讲授,才能启迪人,教育人。为了适应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要,现行的课程设置和教材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原则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增强课程体系和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使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成为学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帮助他们形成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为了增强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现实性,现在着手准备在全国高等院校增设《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问题》课程。在新的课程设置未确定和新教材未编出之前,现行课程不变。少数民族地区院校开设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仍按中宣部和教育部1982年的规定执行。
马列主义公共理论课的教学时数:文科四年制本科(含艺术院校的理论、创作、编导专业)一般占总学时的20%左右,每门课最低不少于105学时;四年制外语专业按文科开设马列主义的各门课程,每门课最低不少于80学时;理工农医等四年制本科和艺术院校的技巧、表演专业占总学时的10%左右,每门课最低不少于70学时;五年制和六年制本科,要相应地增加学时。自习与课堂教学时间的比例为一比一,要列入课程表,由任课教师掌握。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能任意减少和侵占马列主义理论课的时间。研究生和大学专科的课程设置和学时另定。
为了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增强鉴别能力,高等院校应逐步开设西方现代哲学思潮、经济思潮、政治思潮、文艺思潮的评论讲座。
加强教材建设,改革教材内容,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一项基本工作。几年来,教材建设是有成绩的,但现行教材对当代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新的理论概括,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马列主义理论课教材必须阐述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分析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新现象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于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科学地阐明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优秀思想文化成果的继承和发展,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教材体系。因此,必须积极地组织力量编写新教材,编辑出版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和供学生阅读的经典著作选读本,有计划地拍摄各门马列主义理论课的电教片。
三、加强教学的各个环节,改进教学方法
加强教学中的各个环节,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环节。教师要认真备课,研究教学中的疑难问题,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思想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自习、课堂讨论、辅导、阅读马列和毛泽东著作,都是帮助学生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提高分析问题能力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取消了的,应当恢复。教师要经常检查学生自习和完成作业的情况;认真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阅读教学大纲规定的经典著作和党的重要文献,帮助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开展活动。
要大力改进教学方法,实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讨论问题的过程,坚决克服“注入式”的教学方法。所有教师都应教书育人,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而且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应该围绕教学内容,适当地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进行社会调查,鼓励他们在接触实际中接受教育。
要严格执行考查和考试制度。考查和考试主要是检查学生对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这些原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检查学生的记忆力。马列主义理论课的学习成绩是决定学生能否升级和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招收新生(包括研究生)和授予学位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任意降低马列主义各门学科的录取分数线和标准。
四、加强马列主义理论和教学法的研究
马列主义课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讨论,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以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科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各个学科的基本理论;教学中的疑难问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世界政治、经济和西方哲学社会科学著作评介;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意义;马列主义理论课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学生思想特点和发展规律,等等。科学研究成果可以是有一定水平的专著、论文、有价值的学术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电教片;也可以是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教书育人的经验总结等。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思想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在研究现实问题中出现偏差的同志,要热情帮助,注意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马列主义课教师是一支重要的科学研究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和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要把他们的科学研究项目,分别纳入学校、地方和国家的科研规划,并定期检查。各院校马列主义教研室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条件的可以成立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研究室。要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马列主义课教师进行社会调查,出国考察或进修,举办学术讨论会,并为科研成果提供发表园地。各学校都要把马列主义教研室的科研经费列入预算,拨给专款。
五、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改善他们的政治待遇和工作条件
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马列主义课教师队伍,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高等院校马列主义课教师是塑造学生思想灵魂的工程师,是宣传科学共产主义的战士。因此,马列主义课教师应牢固地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要深谙马列主义理论,具有较广博的中外历史、教育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锻炼(包括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青年教师要掌握一门外国语言。
现有的马列主义课教师队伍,从整体上看,是经过考验和有战斗力的。但是,由于数量不足,骨干教师的年龄偏高,面临着青黄不接的严重状况,亟待充实提高。要根据马列主义理论课的特点,从教学、科研、做学生思想工作和教师进修的实际需要出发,力争在三五年内使教师与学生的比例达到:文科1∶80、理工农医1∶100,规模小的院校每门课至少要配三名教师,并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教师的数量。马列主义理论、政法、财经、历史、外语等专业和研究生班、民族院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相应增加编制。马列主义公共理论课教研室为系处级建制,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设置资料室。
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马列主义课教师的来源问题。如每年应从高校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科学社会主义四个理论专业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优秀毕业生和研究生补充教师队伍;要扩大中国人民大学四个理论系本科的招生名额;有条件的重点大学经教育部批准,可以增设马列主义基础专业,开办马列主义研究生班、双学位班;委托一部分重点大学担负培养本地区马列主义课教师的任务,有条件的理工农医院校的马列主义教研室也可以招收硕士研究生等,以确保师资的来源。
教师的培养和进修要形成制度。每个教师教学三年可以脱产学习半年(包括科学研究和社会调查)。学校要帮助教师制定个人进修计划,并规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评定职称的一项依据。对现在还不能胜任教学的青年教师,争取在三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内轮训一次,使他们达到能够独立开课的水平。对于少数不宜做理论课教师的人,应当进行调整。
现在实行的计算教师工作量的制度,存在着一些缺点,教育部正在研究改革。在新的制度未确定之前,马列主义公共理论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暂作如下调整:讲师的备课时数为1∶10,副教授为1∶8,教授为1∶6,助教的备课时数应略高于讲师。编写讲义、编制电教片、专题讲座、批改作业、审阅试卷和做学生思想工作,都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评定马列主义课教师的职称,主要是考察教学效果,考察教师转变学生思想的本领,同时也要考察教师的科研成就。凡是有一定理论学术水平的专著、论文、教材、电教片、学术资料、教学参考资料、调查报告、教学经验等,都可以作为评定职称的科研成果。对“文革”前毕业的教师,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外语不作为评定职称的条件(包括兼教公共课的专业课教师)。为了妥善解决评定职称的问题,各院校的学术委员会应设置马列主义课教师职称评审小组,其成员可由本校有关领导和马列主义课教师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教师参加,马列主义课教师少的学校可以几个学校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委员会也应设置相应机构,负责有关事宜。
要改善马列主义课教师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和工作条件。凡是传达到县团级和学校系处级的文件和报告,都应向党员教师传达,并及时向非党员教师传达有关的精神。对于涉及思想理论方面的文件、报告、内部书刊资料,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放宽限度。要在政治上关心教师的进步,对要求入党并具备条件的同志,应当及时吸收他们入党。马列主义教研室订购教学需要的图书、报刊、资料的费用,要列入学校预算。学校领导要尊重、关心马列主义课教师,认真解决他们的住房、两地分居等生活方面的问题。
六、加强对高等院校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和教育厅(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坚决纠正放任自流的状态。
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在思想理论方面给予有力的指导。业务工作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
学校党委和校长要把抓好马列主义理论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帮助他们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及时向教师传达中央的文件和指示,每学期至少要研究一、两次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学校要指定一名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和懂得教育规律的书记或校长主管此项工作,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参加教研室的重要活动,并尽可能兼教一门马列主义理论课或做专题报告。院系的行政领导和教务、科研部门,要安排好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马列主义教研室应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学校党委或校长应经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和教育厅(局)汇报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教育厅(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局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经常检查各校执行情况,调查了解并积极解决教学中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交流经验,举办报告会和假期学习班,提供教学需要的内部资料,加强对马列主义理论教学研究会的领导,帮助解决干部、经费和其他方面的困难;定期召开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会议,并将工作情况报告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
高等院校的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工作,除本文件规定的几个问题外,其他方面仍按教育部1980年颁布的《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马列主义理论课的试行办法》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重新安排和修订各系科的教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科教部)、教育厅(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局和学校,应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学校的具体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化工部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


为统一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其主要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和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一)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
(1)根据土地管理等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它费用计取的基础。
(二)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指按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税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建设期间征收的税。
编制方法:根据国发(1987)27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应作为工程费用列入概算。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基建期间设备、材料仓库、生活、办公设施应尽量使用永久性建筑)和其它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见下表)
━━━━━━━━━━━━━━┯━━━━━━━━━━━━
工程项目规模 │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 │ %
──────────────┼────────────
5000万元以下 │ 4.3 ~ 4.5
10000万元以下 │ 4.1 ~ 4.3
30000万元以下 │ 3.75 ~ 4.1
50000万元以下 │ 3.75
50000万元以上 │ 3.50
━━━━━━━━━━━━━━┷━━━━━━━━━━━━
上述费用中未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所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环境评价、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项目技术询价、引进项目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该费用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加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
改、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的费率,可按新建费率的0.5~0.75计算。
(四)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等的技术转让费。不包括: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由间接费用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支付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五)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
(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2)生产单位为参加措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培训费按需要培训的人数每人1600元计算,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设计定员的60%。采用国外新工艺、新技术的可增加至80%。提前进厂费按设计定员每人2000元计算。
(六)办公和生活家俱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办公和生活家俱、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俱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
新建工程:全厂设计定员数×350元/人。
改、扩建工程:新增设计定员数×210~280元/人。
(七)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体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化工试车人员的工资等以及专家指导开车费用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它收入。
编制方法:确实可能发生亏损的,可根据情况列入。
(八)勘察设计费:
(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
(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九)供电贴费:指按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缴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计算。
(十)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指公司和工程处、工程队)由原基地或施工点调往另一施工地点(不改变隶属关系)承担任务而发生的迁移费用。施工单位在新施工点如承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时,其迁移费可按任务比例分摊。工程完工后,如无新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返回原基地时,其返程迁移费由原建设单位负担;如有新的工程任务,其退场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
(1)费用内容:包括迁移职工和必须随迁的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的工资、管理费,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办公及生活家俱、炊具等的拆装、包装和运杂费,迁移期间施工机械的停置台班费等的一次性迁移费用。
(2)编制方法:施工单位未确定前,概算按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1.0%计列,施工单位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迁移费预算,预算的基础数据规定为:
a.迁移人数: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场人数和必须随迁的家属人数(按迁移职工的15%计算)。
b.迁移天数:迁移前5天+在途天数+迁移后5天。
c.迁移期间的人工费:
干部按平均日人工费7.55元/人日计算。
工人按平均日人工费6.79元/人日计算。
(3)计算公式:
迁移费=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总工资+施工机械、
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家具炊具等运杂费+施工机械停
置台班费+管理费。
a.差旅费={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在途天数
+到达后天数5)}×迁移人数
b.行李费=迁移人数×(快件50公斤×运输单价+慢件
100公斤×运输单价)+起终点的装卸运杂费。
c.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家俱、工具用具、炊具等运杂费:火车或汽车的运杂费、拆装费、包装费、封车和压车费、通行费(收费的桥或路)。汽车运输按公路运输部门规定的吨公里单价以运距计算。
d.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按使用台班费的60%计算。
e.管理费=迁移期间总工资额×施工管理费率×50%。
(4)费用拨付:迁移前5天先按施工单位的预算预付50%,预算审定后一次付清。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1)应聘来华的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
(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以及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
(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和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翻译复制费;
(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十二)超限设备运输的措施费:按工程实际情况批准的措施方案敖费用。
(十三)引进设备备品备件测绘费:按工程实际情况经上级审批列入费用。
(十四)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1184号通知执行。
(十五)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指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工程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投产(包括组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施工和试车)全过程的总承包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勘察设计费、设备的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临时设施费。
编制方法: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费用(第一部分费用)之和为基础,按照工程规模以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率2.5~3.0%计算。
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不在工程概算中单列,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60%,从预备费中支付40%。
(十六)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0号通知执行。贷款利息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十七)投资方向税:按照国务院第80号令及国家计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税金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十八)其它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按国家计委批转的规定计算。

二、总预备费(包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一)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由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
预备费:以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二部分费用之和为取费基数,按费率8%计算。
预算包干费:以单项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工业项目按5%计算,民用项目按3%计算。
(二)价差预备费:指由于国家物资计划分配不足和工程建设期间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而发生的价差。
编制方法: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价差,可根据建设资金渠道和物资供应渠道确定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的比例估列差价。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可以编制设计概算时的价格为基数,按照物价上涨因素估列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