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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6-29 06:4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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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领事条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奥运施工限制导致迟延交房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奥运施工限制导致迟延交房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

京高法网发【2009】第322号


“奥运”召开前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先后发文,就奥运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管等事项作出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实现“绿色奥运”起到了保障作用,但实施这些措施客观上也使得我市一批建设工程的施工在一段时期内受到影响。“奥运”之后,我市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涉及因奥运施工限制导致迟延交房、业主要求退房及支付违约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因涉及“奥运”和政府行为而具有特殊性,容易触发并演化为群体性纠纷,且目前执法标准有待明确。

经与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区县法院开会共同研究分析,取得了基本共识,即处理此类案件应树立大局意识,形成全市妥当统一的适用法律标准;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平稳处理,防止引发群体纠纷。研讨中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达成一些原则性意见,现纪要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奥运施工限制措施导致迟延交房的情形无明确约定的,应认为奥运施工限制措施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从性质上不属于不可抗力。鉴于开发商对奥运施工限制应有一定预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约。但同时考虑到由于奥运施工限制措施对施工确有明显影响,故对此类情形原则上不判令解除合同,且应当减轻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奥运施工限制措施导致迟延交房的情形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府行为可以免责的,可依合同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酌情处理。

3.对于在市政府、市建委发文之后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对于限制措施应已知晓,不因此减轻相应违约责任。

4.因奥运施工限制措施之外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开发商应承担合同责任。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歌舞团一线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作用。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康昂东路派出所应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

(三)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等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的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及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直接与管理处联系、由管理处负责安排。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及人员、车辆分布图等。

活动主办单位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的5日前到管理处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除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活动外,在广场内举行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含物资使用费、场地清扫费、劳务费、场地使用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广场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广场步行区,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广场;

(十一)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五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