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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时间:2024-07-11 09:5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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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中国 法国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  眉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眉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让·沙邦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国家标准总局批复《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试行)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总局


国家标准总局批复《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试行)国家标准函

1983年11月23日,国家标准总局

你委员会报批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试行),编号和名称为:GB3179—82《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试行)。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05:655.535
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 GB 3179—82
Arrangements rules of academic periodical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 引言
1.1 为统一学术期刊的编排格式,加强学术期刊的科学管理,促进科技情报的交流,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学报、学术性期刊。中级性、科普性的技术期刊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的规定包括必须执行的基本项目和供选用的参考项目。
1.4 本标准主要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有关标准和推荐标准并根据我国的习惯制订,既考虑国际通用原则,同时也注意符合中文排印特点。
2 期刊的刊名
2.1 期刊的刊名(包括副刊名)应当尽量简短、明了,必须切合该刊所涉及的特定学科与知识领域。
2.2 使用缩写刊名时,应以直观和不引起误解为原则。
2.3 不论刊名出现在期刊的任何位置上,都应使用同一名称。
2.4 刊名应力求稳定,更改刊名或变更出版周期时,最好从一年(卷)的第一期开始,并在新刊发行的第一年内标出更改前的刊名。
2.5 刊名应按GB3259—8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加注汉语拼音。
3 期刊的封面(包括封二)
3.1 封面上应标示刊名(包括副刊名)、卷次、期次和年分,必要时可标示编辑者。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厚度超过6毫米的期刊,应在书脊上重复标示上述项目。
3.2 期刊的封面设计形式应力求稳定,在封一上不宜刊登广告。刊名应置于封面的显要位置上,并用一般读者容易辨认的字体标示。
3.3 附有索引的期刊应在封面上标明。
3.4 封面(包括封二)不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
4 期刊的目次页
4.1 每期期刊应印有目次表,目次表以载于封二后的第一页为宜,并尽可能单独占一页,在一页中刊登未完时,可续于次页。
4.2 目次表应反映本期期刊的全部内容,对每篇文章的标示项目及其次序是:完整篇名(包括副篇名)、全部作者,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
4.3 目次页中文章的排列次序最好与期刊中文章的排列次序一致,也可按主题分组排列。固定专栏(如文摘、来信、简讯、消息等)可以单独集中排列,并放在主要文章之后。
4.4 期刊中刊登两种或两种以上文种的文章时,目次表对各文章的标示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文字。如果目次表只用中文著录,则应在文章篇名后标示该文章所用文种,并括上圆括号,如(英文)、(法文)等等。
4.5 目次页的版头应标示刊名、卷次(或年分)、期次。跨年编卷时,应在卷次后用圆括号注明该卷包括的时期。
4.6 向国外发行的期刊,应在正文前或正文后附上一种用国际通用语翻译的目次表(一般附英文目次表)。
5 期刊的文摘页
5.1 期刊应尽可能编印文摘页,文摘页可以附在每期期刊的正文前或正文后。印文摘页时正面印中文文摘,反面印英文文摘,其尺寸应与期刊其他部分的尺寸相同,并以一种便于阅读与复制的方式印刷。
5.2 文摘页的标头应标示刊名(黑体)、该期的出版日期、所用分类号和主题词来源。用缩写形式标示年月日时(在其他场合也同),应按GB2808—81《全数字式日期表示法》的要求标示,如1982年3月18日可以标示为1982—03—18。
5.3 文摘页分为若干文摘块,每块著录一篇文章的目录、著录项目和文摘,每块的尺寸应小到可以贴在通用的文献卡片上,通常宽不超过100毫米,高不超过60毫米。文摘页上著录文摘的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4 文摘块上对每篇文章的著录内容参见《检索期刊条目著录规则》。
5.5 在每一卷中,各期的文摘页应处于相同位置上,并印在与期刊的主要部分分离的页次上,不编入该期的连续页码。
5.6 文摘页用中文著录,可能时附上一种用国际通用语翻译的文摘块。
5.7 文摘页上的每篇文摘可在末尾标示其编写者姓名,如系文章作者自编文摘则标示“作者”二字。
5.8 当正文的每篇文章附有文摘或内容简介时,可以不再编印文摘页。该文摘或内容简介的大小尺寸应与文摘块相同,用小号字排,以能贴在通用的卡片上为宜。
6 期刊的正文部分
6.1 正文部分的每篇文章应在篇名下标示作者姓名、职称和作者所在单位(附城市名),但简讯、短评、补白等文章的作者可标示在文章末尾。
6.2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印在连续页码上,避免分散跳页。确需跳页时,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在可能情况下不要逆转。
6.3 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登载部分的篇名后加注连续次号,除最后一次外,每次登载部分的文末加注“待续”,最后一次的文末加注“续完”,每一后续部分应在文前注明已分期连载及其刊登地方。
6.4 当不编印文摘页时,每篇论文应附文摘或内容简介,并登载在作者与正文之间,可能时附上一种用国际通用语翻译的文摘或内容简介的译文。
6.5 每期正文部分应在每页上用阿拉拍数字编印连续页码。
6.6 正文部分应在每一页或隔页书眉上标示刊名、卷次(或年分)、期次,或把刊名与卷(年)、期次分别标在双、单页书眉上,以帮助区分该期刊。
6.7 译文应在标题后或文末注明译者姓名、翻译的方式(译、节译、摘译或编译)、原作者姓名、原文出处,如译成中文,应附原文。如译自期刊论文,应著录刊名、卷次(或年分)、期次和页码;如译自其他出版物,应著录版物名称、版次、著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或者其他有关著录项目(如报告号、专利号等),必要时可注明原文文种。
6.8 如果译文是转译自另一种译文,应标示中间译文和原始出版物的出处。
7 期刊论文的注释和参考文献
7.1 期刊论文中注释的次数要保持在最低限度,通常置于有关页面下方,并用横线与正文分开;译注也可附在译文末尾,并注明“译注”二字。
7.2 如果正文中用数字标记附在文末的参考文献,则用字母或专门参照符号来标记注释。
7.3 文章中参照符号应紧接在有关词或词组的后面,可印在上角或方括号里。
7.4 参考文献附于文末,其编排次序应与文章中参照的次序一致。
7.5 参考文献对于图书及其他单行本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著者姓名,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书名应加书名号或用黑体标示,第一版可不标版次。
例:
邹国兴:《量子场论导论》,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
外文参考文献著者名应把姓放在前,姓名的其余部分可用头字母缩写,书名用黑体或斜体标示。
例:
Esdaile,A.:A Student’s Manual of Bibliography, 2nded.,London,Allen and Unwin and LibraryAsociation,1932
7.6 参考文献对图书及其他单行本的某页或某部分的著录除按7.5条规定外,应增加所参考部分的页次或起止页或章书号。
中文例:
邹国兴:《量子场论导论》,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20—25页
外文例:
Esdaile,A.:A Student’s Manual of Bibiography,2nd ed.,London, Allen and Unwin and Library Association, 1932PP.178—196
7.7 参考文献对图书或其他单行本中一篇文稿的著录除按7.6条规定外,应在著者姓名后增加文稿篇名。
中文例:
邹国兴:衰变宽度或寿命,《量子场论导论》,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00—105页
外文例:
Ramsbotom,j.:Fungi pathogenic to man, Med.Res.Co-uncil—A system of barreriology in relatio#簦o medicine,vol.8.London, H.M.Stationery
office, 1931, 11—70
7.8 参考文献对一种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刊名,出版地,出版者创刊年及首卷号
注:用中文著录的刊名应加书名号或用黑体标示,用西文著录的刊名用
黑体或斜体标示。卷号应加圆括号,如已停刊,应在破折号后加注
停刊年及末卷号。
中文例:
《中华医学杂志》,北京,中华医学会1920(1)
外文例:
Home Economics, London, Forbes publication Ltd.,1956(1)
7.9 参考文献对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的某期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刊名,出版地,出版者,所引述的卷期次或年月
中文例:
《中华医学杂志》,北京,中华医学会,第2卷,第3期
外文例:
Home Economics, London, Forbes Publication Ltd.,1958,March
7.10 参考文献对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中论文或文稿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著者姓名:文稿或论文篇名,刊名,卷号(或年号),期次,出版年月,所援引部分或论文的起始页(或起止页)。
中文例:
陈翰林:复样条函数,《中国科学》,第10卷,第1期,第1—12页
外文例:
Godfrey.GB.:Joints in tubularstructures, struct.Eng.,37(4)AP’.59:126—135
7.11 年卷期页的表示可以采用简略形式,如1981年第10卷第3期第10—20页可以表示为:10(3)1981:10—20。
7.12 当作者引用一篇文章或一份文献而未查阅原文时,则在引证他所用资料来源的参考文献之前要加上“引自”二字。
例:
引自肖玉瑞:激光在治疗烧伤中的应用,《中华医学杂志》,第6卷,第1期,1981年1月,第50—51页
7.13 用中文著录的参考文献的各项目之间可用空格隔开或用逗号分开,通常在著者姓名之后用冒号。用西文著录的参考文献,各项目之间一定要用逗号分开,著者姓名后也可用冒号。
7.14 在文章中,一篇参考文献在同一打开的双跨页面上重复出现时,可以标示“同上”或“同第×项”。
8 附在期刊上的索引和总目次
8.1 建议每年(或卷)在最后一期编印年(或卷)累积索引,期次少的期刊可以编年(或卷)总目次。
8.2 索引和总目次通常编在期刊的末尾,不与正文一起编连续页码。其标头应明确标示完整刊名及索引或总目次包括的时间。
8.3 分类和主题索引对每篇文章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篇名,全部作者,期次,起始页(或起止页)
例:
激光在治疗烧伤中的应用,肖玉瑞,第1期,第50—51页
8.4 作者索引对每篇文章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篇名,期次,起始页(或起止页)
例:
电磁衍射理论的数学基础,第1期,第1—8页
8.5 同时编印两种以上索引时,可以只著录主要索引,其他索引仅引见主要索引的序号。
8.6 期次与页次的著录可采取简略形式,如第1期,第50—51页,可标示为1:50—51
8.7 索引中各著录项目之间可用空格或用逗号分开。
8.8 总目次的编印方法类似分类索引,但不作详细分类,也可按每期目次先后排列。
9 期刊的增刊和特辑
9.1 期刊的增刊(或附刊)是指按出版周期出版的期次以外增加出版的印刷物,应在其封面上注明刊名和“增刊”(或“附刊”)字样:这种增刊(或附刊)如系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应在一卷(或年)之内编连续期次,并在封面上注明。连续性增刊(或附刊)最好以与原刊同样的规格出版。以便分开装钉或合并装钉。
9.2 期刊的特辑(或专辑)是指按一定专题编辑的论文集,它应编入该刊的卷(年)期次,并在封面上注明专题名称。
10 期刊的分刊与合并
10.1 一种期刊分成两种或多种期刊,而又不保留原刊名时,新期刊应重新编卷次(从卷1开始);如果其中有一种保留原刊名,则该刊应延续原期刊的卷号。
10.2 几种期刊合并成一种期刊,而又不保留任何一个原刊名时,应视为一种新期刊,并重新编卷次(从卷1开始);如果保留原刊名中的一个,则应延续原期刊的卷期次。
10.3 分刊或合并后的期刊,应在第一年内于每期封面上标示原刊名。
10.4 分刊、合并以及改变刊名或出版周期时,最好于变化前在期刊上登出预告。
11 期刊的封底(封四)
11.1 每期封底(封四)应在固定地方登载下列项目:
刊名
刊期
卷次(或年分)
期次
编辑者及其地址
出版者及其地址
印刷者
发行者
订购处
刊号(或期刊登记号)
全年定价和每期定价
出版年月(日)(每月不超过一期的可不标示日)
例:
物理学报(月刊)1981年第1期
编辑:中国物理学会(北京603信箱)
出版:科学出版社(北京朝内大街137号)
印刷:中国科学院印刷厂
总发行处:北京报刊发行局
订购处:全国各邮电局
刊号:2—245(M52)
定价:全年12元,每期1.00元
1981年1月出版
11.2 至少在每年(或卷)第1期在封底(或目次页)上注明创刊年。
11.3 封底(封四)不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
11.4 关于期刊的密级或发行范围,若无要求则不标示。

附录A 主要参考的国际标准(参考件)
A.1 ISO 8 文献工作一期刊的编排格式
A.2 ISO 18 期刊的目次表
A.3 ISO 5122 文献工作一连续性出版物中的文摘页
A.4 ISO 2384 文献工作一译文的编排格式
A.5 ISO 690 文献工作一题录一基本的和增补的著录项目
A.6 ISOR 215 期刊论文编撰格式
A.7 ISO 999 文献工作一出版物的索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庄义逊。
本标准委托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2〕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11/W020121112310715464785.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2年6月5日






附件:
依托 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 加强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 以下简称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 ) 的 管理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 , 各有侧重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 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 , 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 研究制定国际标准 、 国家和行业标准 , 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 , 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
第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 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 机 制和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 运行机制。
第四条 按照项目 、 基地 、 人才相结合的原则 , 国家 相关 科技计划 、人才计划等 , 应优先 委托有条件的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承担 。
第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 ,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 ( 以下简称科技部 ) 是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 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 .制定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发展方针和政策, 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
3 .编制和组织实施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总体 发展 规划。
4 .批准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 建设 、调整、撤销等, 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 .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 ,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 是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 主要职责是:
1 . 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 与运行 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支持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发展。
2 .指导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运行和管理, 组织与 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
3 . 配套落实 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 所需的 经费、政策等 相关条件。
4 . 协调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 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 与 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 . 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并提供相应的 人员、经费 、 设施 、 政策等 保障 , 解决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招聘和 聘任 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主任, 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主任 和委员 , 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3 .对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 调整意见 。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根据 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 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 、 有重点 地择优 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 发挥其 引领 、 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新建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 满足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 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 ,开展 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
2 .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 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
3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和 集中 的科研 用房。
5 .依托单位须为 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 . 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 .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 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 并报送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 ,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 ,择优 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 后 , 依托单位 面向国内外公开 招聘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 制定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计划 , 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科技部 。 科技部组织 建设计划 可行性论证 ,通过后 予以 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 一 般 为 2 年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 , 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 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
第十 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 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 ; 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 建设期超过 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 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 岁。
第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每届 任期 5 年 , 每年在 岗 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 连任不超过 2 届 , 特殊情况 需 报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 仍需执行公开 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 , 作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学术指导 组织 ,职责是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 、 研究方向 、 重大学术活 动 、 年度工作计划和 总结 等 。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 和 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 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 高校 、 科研院所 、 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 同一位专家 不得 同时担任三个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学术委员会 成员 。委员 每届 任期 5 年 , 每次换届 比例在 三分之一 以上 , 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人 员 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 固定人员 为签有劳动合同的 研究人员 、 技术人员和 少量 管理人员 , 固定人员数量应在 50 — 150 人之间 ; 流动人员包括 客座研究人员 、访问学者 、博士后 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 研 人才队伍建设 , 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 ,加大国内外优秀科 研 人才的引进力度 , 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 研究生的 培养 ,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四条 企业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 ,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 宜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 ,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 围 绕 主要任务 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 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 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 实验室 的仪器设备 、实验材料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 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 , 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 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 加强产学研合作 , 鼓励科 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 , 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 , 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当重视科学普及 , 向社会公众特别是 科研、教学单位 开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当加强知识产权 的创造 、 保护 与运用 。 实验室人员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 、 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 , 软件 、 数据库 、 专利申请 、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 加强 实验记录 、 数据 、 资料 、 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 、 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 开展多种形式的 学术交流活动 。 鼓励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 、 项目合作 、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 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年报 , 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 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 年度考核情况 , 科技部 会同 主管部门 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进行 现场 检查 , 发现 、 研究和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存在的 问题。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 组织 对 企业国家重点 实验室 进行定期评估 。5 年为 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 若干 领域的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第三十九条 评估 主要 对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 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 具体 包括 : 研究水平 、 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 人才 队伍建设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等 。 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 , 科技部根据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定期评估成绩 , 结合年度考核情况 , 确定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结果 ; 对评估成绩差 、 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予 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 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 , 科技部可调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 、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确有需要更名 、 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 提出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或 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 的 , 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 , 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 与运行 ,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 或地方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统一命名为 “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英文名称为 “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 。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等字样用于广告 、 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 或用于非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 取消 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 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 试 行 。 《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 [2006]559 号)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