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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时间:2024-07-25 01:3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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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2001年11月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者)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服务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市场调节价由服务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八条 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基础标准、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服务价格,由服务者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确定,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了解服务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服务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邀请服务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行业组织的代表及新闻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从事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的服务者,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持相关登记证书、资质证明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者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监审制度。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服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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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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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资产潜力,促进资源开发和利用,加速贵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受益机制 ,是指以社会资产进行投资与利益分配的关系,形成投资受益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投资受益机制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投资主体与投资形式
第六条 机关 、社会团体和业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可依照本规定成为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用资金、物资、设备、房产、场地、先进技术等进行投资。
用物资、设备、房产、场地先进技术等投资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
(一)用于生产开发的财政性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减税让利投入;
(三)财政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
(一)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
(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可以采取招商方式进行,投资各方必须提交合法的资信证明,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须用书面合同确定投资各方的权利的义务。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其经营管理办法等,由投资各方商定,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劳动用工指标等,纳入国家计划 。

第四章 投资受益分配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分别参与利润、税金、产值、产品、劳动用工指标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合法利益的分配。
第十五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项目的劳动用工指标,20%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安排,其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配。
投资各方所得劳动用工指标,其招工条件须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项目生产的产品 ,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按投资比例分配产品 ,并依法纳税;
(二)其他投资者按出厂价分配产品 ,并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项目生产的产品,其销售税金(包括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按下列规定分配后,缴入国库,列为财政预算收入:
(一)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20%留给企业所在地财政,其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成;
(二)省内其他渠道投资的,20%留给企业所在地财政,其余部分划缴投资各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财政在3年内返还30%给投资者用于发展生产。
省外投资部分不参与销售税金的分成。
第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实现的利润或新增的利润,25%留给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成。
第十九条 省内各级财政分得的利润,3年内可以不进入财政分成体制。其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3年内免交所得税,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第二十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投资者,只分配产值、税后产品、利润和劳动用工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企业),在当地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将投资各方的分成款额划拨给各投资方。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企业),出现亏损时,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倒闭、破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投资各方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投资各方之间发生争义,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有规定的 ,按合同规定办理;合同未作规定的 ,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