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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04:1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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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做法,以加强该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和总行有关部门讨论修订,现正式印发你行,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第四章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主要是指同城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对异地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目前尚处在摸索阶段,待今后再补充修订。
二、鉴于各地分行使用的电脑机型和存款系统应用软件不完全一致,希望各行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计算机联网上的任何一个储蓄网点,可办理网络上其他储蓄网点的储蓄业务。
第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限于已有通存通兑代号的储蓄网点,在规定的授权业务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通存通兑储蓄网点的代号一般为联行行号加上两位网点代号。通过计算机联网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直接涉及两个储蓄网点,储户开设帐户的储蓄网点叫开户行,代理开户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其他储蓄网点叫代理行。
第四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通讯网络来处理行与行之间的业务时,称为联机处理;另一种是行与行之间的通讯出现了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处理正常的联机业务时,称为脱机处理。
在脱机情况下,原则上不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特殊情况时,经授权可以进行脱机处理。
第五条 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帐务处理和清算方式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中式的通存通兑;另一种是集中分布式的通存通兑。
第六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网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必须加强安全控制和严密管理制度。
第七条 程序员、电脑维护人员不得上机办理具体业务;各级授权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柜经办业务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授权,并将其持有的授权密码临时锁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币、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跨行代办的业务范围
一、正常的存取款业务,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只办理利随本清业务。
二、正常的转帐业务。
三、建立非正式挂失状态。
四、查询帐户的基本情况。
五、补登存折。
第十条 不能跨行代办的业务范围
一、更换存折。
二、更改储户的取款方式(包括密码的更改)。
三、更改磁条信息。
四、公检法冻结、解冻帐户。
五、取消挂失状态。
六、定期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七、凭印鉴支取户的通兑。

第三章 密码和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授权管理是保证电脑通存通兑系统安全运行、准确地为储户服务的关键,各行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制度。
一、授权分为三级:复核员、乙级主管和甲级主管。
二、授权业务范围:
(一)代办定期、活期结清帐户(需开户行授权)。
(二)大额取现。
(三)大额转帐。
(四)脱机处理。
(五)挂失、解挂。
(六)冻结、解冻。
(七)查询。
(八)错帐冲正。
(九)换折。
(十)无折交易。
(十一)长期不动户存、取款的处理。
(十二)其他修改。
三、各级授权人员授权权限和额度,由管辖行视具体情况规定,并建立授权登记簿,同时记录在电脑建立的授权文件中。
四、权限制度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密码管理
一、密码方式:一种方式为拉卡式密码,密码卡一般包括:所名、柜员标识(柜员姓名或代码)、级别、权限、柜员密码。其中柜员密码部分经授权持卡人可作修改;另一种方式为输入式密码,经授权持有者可作修改。
二、密码的种类:分甲级主管密码、乙级主管密码、复核员密码、操作员密码四类。
三、密码(卡)的发放:密码(卡)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并建立密码卡登记簿,登记存档(主要登记所名、柜员标识、卡号、姓名、启用或停用日期和时间、管理级别、权限、签收等),由专人负责保管。对密码的建立、修改、增加、删除或停用应记录在电脑建立的密码文件中。各级业务人员每人只能掌握一个密码(卡)。
四、密码的使用和维护:
(一)各级业务人员首次上机操作前,应在上一级主管授权下,对初始密码(或柜员密码部分)进行修改,并经电脑确认。
(二)各级业务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卡)要妥善保管,密码应不定期进行修改。
(三)柜员因工作变动,业务主管应及时取消该柜员密码资料,如有密码卡要及时收回。
(四)密码卡一旦丢失,应立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停用原密码卡并填写丢失情况表一份存档,同时按要求申请新密码卡。如因密码失密,应立即报请业务主管授权进行修改;如因忘记密码,应报请业务主管授权重新设定。

第四章 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同城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一、科目设置
在“904辖内往来”科目下,对办理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网点,设立“904X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电脑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
二、帐务核算
(一)联机帐务核算
1.当日帐务的处理:
联机通存通兑实行自动划帐,不须再手工填制报单。代理行在办理他行收付业务时,每办理一笔通存通兑业务,均产生二套会计分录,一套为代理行的,一套为开户行的。
(1)代收业务
代理行 借: 现金/其他科目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开户行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 活期储蓄存款
(2)代付业务
代理行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 现金/其他科目
开户行 借: 活期或定期储蓄存款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3)结清帐户,须打印利息清单。
代理行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本息合计)
贷: 现金/其他科目(本息合计)
开户行 借: 活期或定期储蓄存款
借: 利息支出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每日营业终了,中心主机做批处理,并按不同的储蓄网点、币别和种类进行分类汇总。交易并入各储蓄网点的综合核算系统进行综合核算。
3.次日,分网点打印跨行代收、付交易的流水清单,跨行联机和脱机代收、付报表,送事后监督。
4.通存通兑的代收、代付凭证,不回归开户行,由代理行事后监督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二)脱机帐务核算
脱机处理因不能实时更新对方帐户,也不能对帐户进行合法性判断,所以办理脱机业务应有所选择,一般只代理活期存款,不代理取款和其他业务。处理手续与联机处理手续相同。
在脱机处理情况下,不能产生的传票需手工补制,并于营业终了将软盘送往中心加工,填写的报单于当天寄发,开户行或代理行接到报单后,应及时对帐,并送事后监督。
(三)出现假联机情况的处理
由于通讯故障,营业终了批处理时出现全辖代收、付轧差有余额,说明出现了假联机情况。
1.代理行已记帐,开户行未记帐
2.代理行未记帐,开户行已记帐
对此,要及时查对,补帐更正。
三、资金清算
通存通兑业务产生的联行汇差清算总原则采用纵向往来、集中记帐、集中清算、分级管理、分别对帐的形式进行。
(一)电脑储蓄系统与电脑会计系统联机的行处资金清算可实时进行。
(二)电脑储蓄系统尚未与电脑会计系统联机的行处,应按会计有关规定,定期根据通存通兑跨行代收付报表,向有关行处清算差额。会计分录为:
1.当代收付轧差余额为借方余额时
借: 辖内往来
贷: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2.当代收付轧差余额为贷方余额时
借: 辖内行处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贷: 辖内往来
(三)跨行代收付业务要定期核对帐务。
第十四条 跨地(市)或省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一、地(市)辖内的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同上。
二、跨地(市)通存通兑,可由省中心主机负责跨地(市)代收、付的清算。
三、跨省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可采用省与省之间直接清算或建立上一级的清算中心,通过全国联行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未登项和补登存折的处理
一、由于转帐或其他原因更新了储户电脑主文件,产生了未登项。当储户持存折本来存取款时,应先补登存折后,再办理存取款业务。
二、由于存折打印机发生故障,柜台人员要将交易写在存折本上,当储户持前次手工写的电脑存折到代理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不办理脱机的通存通兑。
三、异地通存通兑,由于主机或通讯出现故障,造成主机储户资料与存折余额不符时,开户行应根据代理行划来的报单,及时更改储户资料。
第十六条 错帐处理
一旦处理的业务出现差错,必须在主管授权下按会计规定做错帐冲正,并登记在差错登记簿上。
一、只办理本所的错帐冲正。
二、在输入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办理无折更正。
三、如果款项已经错收或错付,且存折也被客户带走,应请开户行进行止付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挂失处理
一、在联机情况下,代理行可受理客户非正式挂失,先对该帐户作止付状态,并请储户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二、在脱机情况下:
(一)若中心主机或代理行终端出现故障时,只能到开户行办理挂失。
(二)若开户行终端出现故障时,可电讯通知其他网点对该帐户作止付状态,并请储户在开户行终端正常工作时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五章 事后复核
第十八条 对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事后复核,请参照中银综〔1991〕68号文关于补充《电脑存款系统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在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中,应建立稽核文件或稽核子系统,对柜员的开机时间、日期、密码、特殊操作、授权等内容进行记录并保存。
一、稽核文件由电脑部门每日备份。
二、稽核文件的使用:
(一)稽核文件经授权由电脑部门打印,业务主管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稽核部门有权查看。
(二)业务部门主管应不定期的抽查稽核文件,以检查柜员是否按规定操作。
(三)备份的稽核文件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条 同城通存通兑免收手续费;异地通存通兑加收0.5%手续费,最低10元。手续费列入“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帐户。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由省、市、自治区分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以前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设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临沧、丽江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在地区的派出机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行工作。
三、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下设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1989年1月27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3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
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确保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延市计资〔2006〕344号、〔2006〕349号,延市规选〔2006〕4号和延市土征〔2006〕4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延安市近几年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规划选址图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基本情况:

1、总动迁户12户,动迁人口68人(包括租赁户)。
2、共需拆迁房屋12间,建筑面积594.95㎡。
3、征地面积约6.8816亩。

(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共需征收集体土地37.7447亩。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延安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 5 日内向延安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延安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延安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延安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12万元/亩。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拆除合法建筑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第26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四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0.3 m 以上26元/棵
(2)φ0.3 m 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有线电视:127.5元/户
5、电 话:180元/户
6、电 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自来水管:310元/户
9、有 线:127.5元/户
10、水 井:2000元/口
11、土暖气: 1500元/套
12、宽带网: 150元/户
13、砖 围 墙:60元—100元/m
14、水泥地坪:20元—40元/㎡
15、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6、砖木厕所:50元—80元/㎡
17、活动房、铁皮房、钢架棚:40元—60元/㎡
18、砖木房:60元—80元/㎡
19、石粪坑: 150元/个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延安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七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第十九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城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