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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四川省公路项目)

时间:2024-05-19 06:4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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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四川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


(四川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89年2月2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另外的资助,且据借款人与银行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相当于七千五百万(75,000,000)等值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意在使用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之前,尽可能地使用本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四川省(四川)执行,且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四川得到本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和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和四川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若干词汇,其含义已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四川”系指四川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或其任何后继部门;
  (b)“贷款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该协定同样可能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颁发的,适用于该协定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c)“项目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协会、银行与四川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d)“MOC”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或其任何后继部门;
  (e)“SPTD”系指四川省交通厅或其任何后继部门;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六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6,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若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以及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1994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1)自本协定签订后六十天(始计日)开始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完,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
  2)按始计日之前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除1988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自1988年7月1日适用外,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适用。
  (c)承诺费应:
  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
  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规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止。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应自1998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在2008年2月15日前的每期偿还额,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偿还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已具有使用银行贷款的偿债信誉时,协会在经其执行董事们审查、批准以及适当地考虑了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至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根据上述(b)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地履行本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四川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四川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协会及银行所满意的安排向四川提供信贷资金及贷款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中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四川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支付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ii)保证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保存下来,直到协会收到关于信贷帐户中最后一笔信贷资金提完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并且(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的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其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四川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四川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a)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仍持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该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四川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四川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
    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码: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1818H 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INDEVAS.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
    440098(ITT);
    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阿提拉·卡罗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境内外制造、贩卖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发现假币4272次,金额1368万元,而1994年发现假币30多万次,金额1.3亿元,假币发案次数和发案金额均逐年大幅度上升。从查获的假币案件分析,绝大多数是
境外制造、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走私贩运入境的,但1995年也发现两起由国内犯罪分子制版、印刷的特大假币案件。为了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使反假币工作有
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使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现不符合规定的就下
一步反假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东南沿海走私贩运假币活动猖獗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走私活动
和打击制造、贩卖假币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
二、健全组织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建立本地区的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本地区反假币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反假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
统一行动,保证反假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
(一)目前我国假币主要来自境外,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币入境。海关、边防等部门要在加强海上缉私的同时,注意查缉偷运假币入境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列入打击走私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侦破工作,对发现的假币案件及时立案,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对跨省(区、市)的案件,各地要积极配合,认真协查案件线索,及时反馈查证结果。同时要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察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警方的
合作,共同打击、防范国际和跨地区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国办发〔1994〕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
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银发〔1991〕71号)的有关规定,对出版社、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司法部门对贩卖、运输、投放假币者,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从重打击。对公开审理的假币案件,新闻媒介应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报道,以威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的指导,做好反假币人员的技能培训。各金融机构要发挥柜台一线人员在反假币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严密措施,及时发现、查缴假币,保证假币不从金融机构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额钞票时,所收钞票应经
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发现假币一律严格按规定没收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币知识。
(一)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展览等形式,宣传人民币基本知识,把爱护人民币提高到爱国主义的高度来认识,在全社会中形成爱护人民币的良好风气。宣传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既要宣传人民币的基本知识,也要宣传识别假币的基本方法和发现可疑币、假币后的处
理办法。
(二)加强法制宣传,特别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从1996年开始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反假币宣传周”,具体工作由各地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落实。
五、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的生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要对目前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的厂家、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合格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各金融机构及收现金较多的单位均应配备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反假鉴别仪器。
反假币工作所需经费,可在人民银行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行费”中列支,用于开展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币宣传活动、培训业务骨干、购买反假币鉴别仪器以及反假币奖励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6年2月15日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甘肃省管理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甘肃省管理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划转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在甘企业所属中小学人员资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报告》(甘财企[2008]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及《财政部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财企[2005]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所属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所办1所子弟学校自2005年1月1日起,移交甘肃省管理。
二、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移交学校资产55.61万元无偿划转给甘肃省。
三、核定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移交学校经费补助基数71万元。2005-2007年移交机构经费全部由企业承担。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实际支付的移交机构经费超过3年过渡期应承担部分,中央财政不再予以清算。
四、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下划甘肃省财政厅移交学校经费补助基数71万元。
五、请认真按照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做好有关资产和人员等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过程中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和教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