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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4 17:3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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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私自买卖、兑换外汇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收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和私相买卖、“兑换”外汇违法行为的问题,我局曾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据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倒卖外汇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的可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外币、外汇券黑市的通知》([85]工商121号)的规定,对社会上个人倒卖和私相买卖、“兑换”外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



1994年5月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 -2003)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4344.pdf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六日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11日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公用车辆的管理,制止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办婚事、钓鱼活动。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单位领导批准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罚款由领导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动用公车钓鱼的单位领导和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制度,并将单位主管领导名单和车牌号码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领导、驾驶人员和车辆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八条 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银川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