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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1:4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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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推动全国扫盲工作,调动地方人民政府扫盲工作的积极性,国家教委、财政部决定对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予以奖励。现将《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扫盲工作的开展,调动地方人民政府扫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在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目标和按规划完成了近几年扫盲任务,工作力度大,扫盲成绩突出,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一)充分认识扫盲工作的重要性,把扫盲工作作为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认真落实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扫盲工作行政责任制,建立健全了扫盲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履行了职责。
(三)人财物投入的政策措施得力。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1995年12月25日《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5〕93号)要求,妥善安排了扫盲经费。
(四)加强农村成人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农村成人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扫盲后继续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持续发展,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五)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教学质量高,采取了切实措施,脱盲学员的巩固提高工作达到规定要求,青壮年文盲率明显下降,扫盲工作在全国处于先进地位。
(六)认真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积极采取措施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第三条 申报与评审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进行评估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审定。
(四)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根据上述材料,分期分批组织奖励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九五”期间安排扫盲奖励经费。此项奖励从1996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奖励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事业,不得发放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有关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8日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 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 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
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度。
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颁发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承包不公开招标或信息工程承包合同不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泄露标底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6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为了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对投机倒把活动的斗争。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1978]187号文件的精神,
现将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查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投机倒把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犯有抢劫和重大盗窃、诈骗等罪行需要进行侦查的,也应及时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由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现和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国库。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根据查清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认为符合《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需要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拘留、逮捕或搜查时,必须依法办理。
需要拘留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批准,开具拘留证,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拘留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需要逮捕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犯进行预审期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需要搜查的,必须按《逮捕拘留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投机倒把人员交代出来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和现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去现场着其自行取出。
三、对于掌握了一定投机倒把罪证或者重大投机倒把嫌疑的流窜犯罪分子,需要深入查清问题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交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对于无理取闹,抗拒检查处理,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检举人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