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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3 10:0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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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不久前,亚洲一些国家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最近我国广西、湖南、湖北发生禽流感和禽流感疑似病例,不仅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流通、加工环节的畜禽鸟及其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做好应对工作。

  二、搞好市场监测。各级商务部门要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要继续督促定点监测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大型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增报白条鸡有关信息。发生疫情的省区要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市,按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在地级市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注册并按时填报,登录口令和路径不变。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当地市场如发生商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市场情况,充分估计疫情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制定、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要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并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务部市场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商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流通、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鸟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要严防疫区畜禽鸟及其产品进入非疫区市场销售。

  五、规范屠宰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立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原则要求,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秩序,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畜禽鸟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发现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组织市场督查。为督促各地做好上述工作,商务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查,重点检查流通、加工环节防治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治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深发改〔2007〕1292号 (2007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07年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在《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 《导向目录》的修订依据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国家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一五”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三条 《导向目录》的政策取向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产业第一原则,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导向目录》由国标代码、产业发展条目、约束性指标、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等部分组成。产业发展条目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是指在产业导向中,现有政策对某些区域和行业的特定规定、要求和指引。
  第五条 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七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有关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等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禁止(淘汰)类包括制造业淘汰类和其他产业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淘汰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第九条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劳动生产率等调控目标,分解确定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五项约束性指标的导向值。
  约束性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的分类,以深圳市行业发展类型为基础,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类行业中,通过国标代码与约束性指标相对应。
  第十条 约束性指标的适用范围为鼓励类、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其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允许类产业项目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9系数进行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1系数进行调控。
  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现有项目达不到上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限制类产业办理。限制类产业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应当达到本目录确定的允许类约束性指标的调控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主体功能区执行适度从严的原则,在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基础上,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8系数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2系数调控。产业主体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应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区域,从其规定。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产业主体功能区包括以下区域:特区内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光明新区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东部滨海地区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导向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导向目录》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导向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而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导向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
  约束性指标导向值为目前全市行业水平的参照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本市市域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导向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但《国家产业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市域内国家淘汰类产业的内资、外资项目在国内和市内的区域经济、产业合作中,禁止易地转移。
  第十五条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控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导向目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导向目录》所指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十八条 约束性指标释义:
  (一)增加值电耗:行业当年用电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千瓦时/万元);
  (二)增加值水耗:行业当年用水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立方米/万元);
  (三)投资强度:行业固定资产额/行业用地面积(单位:亿元/平方公里);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五)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一、循环经济。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依照对应行业的导向值进行调控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A1
A101/36
A102/36
A103/46
A104/46
A105/46
A106/46
A107/36
A108/46
A109/36
A110/39
 
A111/36
A112/36
A113/36
A114/36
A2
A201/39
A202/39
A203/36

A204/39
A205/39
A206/36
A207/36
A208/36
A209/36
A210/39
A211/44
A212/36 节水及非传统水利用
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空调冷凝水回收技术
污水生物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中水开发利用
分质供水技术及工程
雨水、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
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
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冲洗用水量每次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节水水龙头等节水产品
透水铺地面层,透水铺地材料和技术
植物滴灌系统、本地耐旱植物
智能与自洁玻璃、外墙饰面材料
节能及可再生能源
变频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节能实验检测技术
自然通风技术研究和应用
低辐射玻璃生产及技术开发
建筑玻璃热反射膜技术开发
光导管自然采光开发和应用
路灯、灯光夜景的自动监控及节能
绿色再生能源
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限制类: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洗衣机、空调器项目
自来水喷淋式洗车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糊式锌锰电池、镍镉电池项目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电石生产装置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17项轻工项目

 
禁止(淘汰)类:
新建高尔夫球场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性木质餐具
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非环保的开启式干洗机
氯氟化合物干洗剂 ●在大鹏半岛、盐田港及西部港区开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海水冲厕项目示范,开展研究海水综合利用项目 
●推广使用“循环洗车机”,鼓励利用污水回用进行机动车清洗 
●促进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和公用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
●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和开发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鼓励企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新机制,推动和鼓励大型公共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推进提高建筑新型墙材使用率、散装水泥使用率、预拌砼使用率、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 


A213/44
A214/36
 
A215/42
A216/37
A217/26
A218/36
A219/36
A220/39
 
A221/39
A222/39
A223/39
A224/44
A225/44
A3
A301/37

A302/31
 
A303/31
 
A304/39
A305/36
A306/36
A307/36
A308/75
 
A309/31
A310/31
A311/31
A312/36
A313/36
A314/36 地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蓄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冰蓄能、蓄能电站、空调废热回收、液化天然气废冷回收、电厂废热回收等)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
汽车尾气检测、节能净化装置
车用燃油清净剂
新型计算机节电电源、不间断开关电源(USPS)
智能型节电开关
高性能绿色电池(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
太阳能转换材料晶硅薄膜和新型太阳能电池
燃料电池及大型储能电容器
核发电
风能、地热、太阳能、海洋能开发
节材及环保材料
汽车玻璃(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
新型节能环保复合门窗、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自蓄光材料
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与集成技术研究
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
建筑外遮阳技术与装置
C80以上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轻骨料混凝土的研究与应用
预拌干粉砂浆
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高性能钢筋建筑应用 009

010

011

012

01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制革、电镀、印染、线路板、表面处理等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制度,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加快电子、能源、建筑等重点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的标准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小区建设,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园区”
●加快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力争把深圳市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高新区的入驻项目应当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市高新区以发展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部及高端研发中心为主,禁止生产加工类企业以及企业的生产部分进入市高新区;进入市高新区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


A4
A401/47
A402/47
A403/76
A404/76
A405/76
A406/81
A407/80
A408/76
A409/47
A410/47
A411/47
A412/72
A413/72
A414/72
A5
A501/44
A502/43
A503/43
A504/44
A505/44
A506/80

A507/80
A508/80
A509/43
A510/36
A511/36
A512/36
A513/36
A514/36
  节地及空间利用
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及关键技术开发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应用技术
主干道路上部空间开发应用技术
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结合屋顶绿化、小区绿化和架空层绿化的都市农业
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立体停车场
绿色酒店等绿色建筑的开发
国家住宅示范工程
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和旧工业区功能置换
经济适用住房
资源综合利用
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供热、制冷
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
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
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烟气脱硫工艺及成套设备
大型高效除尘器
水处理药剂生产与应用工艺及设备
噪音、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及设备
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
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及工艺技术和成套设备
 
 
 
 
   
 
 
 
 
 
 
 
 
 
 
 
 
 
 
 
  ●高起点建设市高新区、留仙洞园区、大学园区(大学城、深圳大学、深职院)、石岩园区、沙井松岗园区、光明园区、龙(华)观(澜)坂(田)园区、宝龙碧岭园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坝光园区等十个产业园区,以市高新区为核心区,其他规模化园区为组团产业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规模化园区经济
●全市建设四个产业主体功能区:一是以特区内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二是以光明产业园区为主体的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三是以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为主体的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四是以东部滨海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建设笋岗清水河商贸物流园、盐田港区保税物流园、前海湾现代物流园、空港保税物流园、平湖现代物流园、龙华现代物流园等六大商贸物流园,探索多元合作的物流园区开发管理模式 



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①增加值水耗≤4立方米/万元;②投资强度≥44亿元/平方公里;③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④资本密集度≥6万元/人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
(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B001/40
B002/40
B003/40
 
B004/40
B005/40
B006/40
B007/40
B008/40
B009/40
B010/40
B011/40
B012/40
B013/40
B014/40
B015/40
B016/40
B017/40
B018/40
B019/40
B020/40
B021/40
B022/40
B023/40
B024/40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产业[二代以上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终端产业(须国家批准)、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等关键配套件]
高性能综合业务交换设备
卫星及航天技术应用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10千兆比/秒及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915-917兆赫兹频段内的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超宽带(UWB)无线通信设备
农村无线数字通信设备
光纤预制棒、单模光纤及连接器件
光纤到户关键部件及设备
全光交换机设备和大容量全光网络(OXC、OADM)设备及关键部件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个人数字助理(PDA)产品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射频技术及设备
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偏光片、滤光片制造
数字微镜器件(DMD)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器件(TFT-LCD和STN-LC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场致射显示发光器件(F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硅上液晶微型显示器(LCOS)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OLED)]及其驱动模块
013




014


015

016




限制类:
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天线、高频头、解码器、接收机等)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建设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六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优势产业群,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视听、通信设备、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软件、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的区域集群效应
●依托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龙岗大工业区,调整整合公明、沙井、石岩、观澜、沙坣-碧岭、宝龙、新生-高桥、金沙-沙田等工业区,形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带规模效应;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合于优势传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特色工业园区



B025/40
B026/40
B027/40
B028/40
B029/40
B030/40
B031/40
B032/40
B033/40
 

B034/40
B035/40
 
B036/40
B037/40
B038/40
B039/40
B040/40
B041/40
B042/40
B043/40
B044/40
B045/40
B046/40
B047/40
B048/40
B049/40
B050/40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
集成电路抛光片、掩膜板制造
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电子纸(电泳影像显示技术EPID)
氮化镓、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器件
锗硅半导体器件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LED和LD封装、LED照明器具
光通信器件(光组件、光模块、光无源器件、光交换器件、光子集成器件等);光存储器件
大功率激光器
新型微机电组件
新型继电器
电子计算机用光传输与光电集成器件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机械产品开发、生产用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设备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智能网络及软交换产品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激光打印机
硬盘、磁头和驱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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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统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本市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劳务服务等,取得收入,应开给上海市统一发票。
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人民公社及其附属单位,凡在本市境内购进产品、商品,以及委托加工和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付款时,必须取得上海市统一发票或经税务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合法凭证,方可付款入帐。
第三条 上海市统一发票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刷、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统一发票分为工商企业统一发票、个体工商业统一发票和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三种,除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以外,必须在发票票面上分别套印“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发票专用章”或“上海市××县税务局统一发票专用章”。
工商企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城乡集体企业、事业和其他有经营收入、收益的单位;并按经营行业的不同情况,分设相应类型的发票。
个体工商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有证个体工商户。
临时经营统一发票包括集市贸易统一发票适用于临时经营活动,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发。
第五条 国营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和从事地方公路、水运、搬运装卸业务的企业的统一发票,可由各企业自行设计,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格式内容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农村队办企业、校办工厂、知青合作社(组)、街道服务站(组)和个体工商户所需发票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购用,一般不得自行设计和印制统一发票。
其他单位中除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发票需要量较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均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自行设计和印制的统一发票,其内容应包括:字轨号码、第几联、客户名称、产(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写累计金额、企业名称、地址、经手人、开票日期、银行帐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字号。
凡向税务机关申请购用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发票购用证,凭证购用。
第七条 银行、保险、邮政、电讯、水电、煤气以及按国家规定收取规费的单位使用的专用单据,铁路、交通、航空、航运部门的车船票、飞机票、货运单、行李票,学校学杂费和房管部门的房租收据等,仍按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统一发票严禁伪造、私印、贩卖、重用、转让,不得涂改、撕毁以及弄虚作假等。
统一发票只准本企业、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本人使用,不得代开或互相借用。
统一发票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以白条和收款收据代替统一发票使用。
第九条 承印统一发票业务的印刷厂,由税务机关指定;其他单位不得印制统一发票。
承印统一发票的印刷厂对印制发票要严肃认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发票专用章和发票的安全;必须根据税务机关委托印制通知书中批准的样张、规格、数量印制;并保证质量,按时交货。
第十条 凡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发票的印制(或购买)、领发、保管;必须设立领用登记册,严格领、用、存和缴销手续,按号码顺序使用;填开发票时,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必须将各联粘贴在存根上,不得
撕毁;对已用过的发票存根,应妥善保管;如需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遗失、被窃发票的,应弄清情况,予以处理,同时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如撤销、合并、转业、停歇业,必须将已用的发票存根移交清楚,不得丢失。对未用的统一发票,须送税务机关截角销毁;如需继续使用,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凭证,不得付款入帐。如有违反,要追究财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统一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配合税务机关,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检查。
公安、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外,税务机关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的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补税罚款;
(三)对单位可加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可加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可加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切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税务局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198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