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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0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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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5〕17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按照欧共体指令,加强了对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检验,尤其是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检验更加严格。我国出口法国的虾、冻鳕鱼片、冻鸡肉等,被法国卫生当局检验出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和细菌总数超标;出口英国的冻兔肉农残超标;出口德国的田鸡腿含有放射性。不合格产品涉及到的加工企业较多,其中水产品、冻鸡的加工企业皆是1994年刚获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其影响是很严重的。法国农业部正式致函我驻法使馆商务处,如果中国不能很好改善出口到法国的食品质量,法国将禁止进口中国食品,取消注册厂代号。这也势必影响到对整个欧共体的食品出口,请各局要高度重视此事并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研究了解欧共体指令(国家商检局已翻译印发给各局),按照欧共体的指令要求及有关国家的规定,对出口到欧共体的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把关。

  2、各局要对已获得法国等欧共体国家注册的加工厂、库(包括水产品捕捞船)的卫生条件,加工卫生管理水平,质量控制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考核,对条件差,管理落后的加工厂、库进行严格地整顿。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对其出口欧共体国家的食品检验。国家商检局将派检查组赴各地复查。

  3、对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按欧共体指令规定的证书内容出证。请各局检务部门把好证书关。

  附:1、欧共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2、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3、法国水产品微生物标准

附1:

       (一)欧洲共同体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1/493/EEC(OJL13,1993,1.21)关于水产品加工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和兽医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5日就煮熟的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的微生物标准(见附录)和采取的措施做出决议。

  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表@                 附录

  1.病原体

───────────────────┬────────────────

病原体类型              │标准

───────────────────┼────────────────

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

  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

微生物类型              │标准(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

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

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

  n:取样数;

  m:合格限量,低于此限量的所有结果符合要求;

  M:可接受限量,超过此限量的结果不符合要求;

  c:微生物计数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

  质量合格批次的判断:

  a.得到的所有值等于或低于3m为符合要求;

  b.得到的值在3m~10m(2M)之间时或c/m≤2/5时可接受。

  质量不合格批次的判断:

  a.每个样品测得的值均大于M;

  b.c/n>2/5。

  3.指示微生物(指导)

────────────────┬───────────────────

微生物种类           │标准(g)

────────────────┼───────────────────

嗜中温需氧菌(30℃)     │m=10000 M=100000

a.整个产品          │n=5     c=2

                │

b.带壳或去壳产品(蟹内除外) │m=50000 M=500000

                │n=5     c=2

                │

c.蟹肉            │m=100000 M=1000000

                │n=5      c=2

────────────────┴───────────────────

附2:

             肉类产品沙门氏菌标准

   25克样品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n=5 c=0

附3:

              法国微生物学标准

─────────┬──────────┬───────────────

  水产品     │ 微生物群或种   │规定限量每克产品活菌数

─────────┴──────────┴───────────────

  概述:对以下三种产品,要求先认证加工厂:熟去壳小虾;剁、绞碎的鱼肉;熟的或预煮过的预制菜。

─────────┬───────────────┬──────────

鱼--巴氏灭菌,短│细菌总数(TVC)(30℃) │10的4次方

期保藏的     │大肠菌群           │1g中无

         │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未巴氏灭菌,│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短期保藏的(盐或油│大肠菌群           │1g中无

中的腌酸希伦鱼,熏│金黄色葡萄球菌        │1g中无

干鲱鱼,提鱼)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卤水提鱼)│<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滚或不滚面包│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屑的大鱼块/肉片 │大肠菌群           │10

鱼--冷藏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冷冻的滚或不│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滚面包屑的大鱼块/│大肠菌群           │10

肉片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鱼--生碎肉,预制│细菌总数TVC(30℃)   │5×10的5次方

的生碎肉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鲑鱼--烟熏的鳕和│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其它鱼类--淡腌或│大肠菌群           │1g中无

烟熏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g中无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双壳贝类}    │大肠菌群           │300/100ml

海胆  }活的  │粪链球菌属          │2500/100ml

         │沙门氏菌SSP        │25g中无

─────────┼───────────────┼──────────

甲壳类 }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不包括}熟的  │大肠菌群           │1

小虾/对}冷藏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虾   }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甲壳类}整个的 │细菌总数TVC(30℃)   │1000

包括小虾}生或熟的│大肠菌群           │1

对虾  }冷冻的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2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对虾/小虾--熟的│细菌总数TVC(30℃)   │10的5次方

,去壳的,冷藏或冷│大肠菌群           │10

冻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1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扇贝}预煮的   │细菌总数TVC(30℃)   │10的6次方

贻贝}      │大肠菌群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厌氧亚硫酸盐还原菌      │3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

蛙腿--冷藏或冷冻│细菌总数TVC(30℃)   │5×10的4次方

的        │大肠菌群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沙门氏菌SPP        │25g中无

─────────┴───────────────┴──────────@/表@

标签

  概述:按照EEC指令(见表3a)。

  附加要求:

  语言必须是法语。

  名称--商品名或奇怪的名称同产品名称一样可以使用,但不能混淆,使人误解。在省略会与真正的产地相混淆之处必须标出原产国。

  带壳的蜗牛和牡蛎的量用单位个数附加壳直径来表示。

  带壳的贻贝的量可以用体积表示。

  批号必须标明(对于保藏、半保藏和冷冻产品)如下:

  (a)“批号”后标生产日期,需要的还有生产者代号。生产日期认为是生产的具体日期,包装日期或冷藏食品的冷冻日期,冷冻食品的第一次冷冻日期,须表示为(i)日,月,年或;(ii)4~5位数,前三位为相应的生产日期(即001~366)。后1~2位数字;是生产年的后1~2数字;(iii)日和月3位数跟在年后。

  (b)如果在进口以前通知官方,进口产品须有该国家的原始生产说明。

  注:冷冻鱼(整的、鱼片、冻鱼条、薄片、大鱼块),盐鲱鱼和鳕片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数量出售。

  不许可使用维生素。

  添加色素必须在“色素”字样后标明色素的EEC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公派与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我省工作,均应按本规定给予优待和妥善安置。
第三条 省人事厅是综合协调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教育、外事、外经、科技、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配合人事部门做好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须提供本人出国护照、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和论文的复印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留学国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无学历证明,可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学历)。
第五条 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如与所学专业不对口,允许按本人志愿和专长调整工作。自费及外地来我省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可由人事部门分配,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联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积极选择
留学回国人员。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亦可到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留学回国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及私营企业工作,根据本人要求,可以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可以自办或合办科技实体和企业;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讲学、咨询、指导、参观考察等形式来我省短期工作。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领高新科技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审批、办理。对国家、省下达的重大攻关项目、课题,应优先考虑出国留学人员,省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其科研资助经费。
第九条 省设立“河南省留学人员科研基金”。基金以国家下达的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为基础,与省财政每年拨款构成。鼓励有关方面赞助或海内外留学人员捐赠。留学人员基金用于留学人员的科研或技术开发。
第十条 到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实行联效工资制,按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联效计酬,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可纳入成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出国留学人员从国外引进项目、科研成果,在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十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八十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至7%计算,一次性提取。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50%?
给第一主要完成者。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国留学人员,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可以定居,亦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我省工作。对要求再次出境的,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和我国再入境签证,即可再出入境。
第十二条 外地自费出国留学来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留学回国人员凭护照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从事短期工作的,凭应聘单位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三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积极接收安置好出国留学人员。如受用人指标、工资计划限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凡需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按规定程序评审,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单列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并大学毕业,出国前与出国后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国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工龄;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的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十五条 来我省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如配偶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或在高中就读的子女原系农村户口,凭省人事厅的审批手续办理“农转非”,免收城市增容费。正在上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就学。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出国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接收留学回国人员的单位应安排好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凡到省、市地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县以下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安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 建立出国留学人员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关心海外留学人员的学习与生活,充分发挥留学人员联谊团体的作用,加强联系,拓宽渠道,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以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