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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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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推广为主要业务,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
第三条 获得批准、依法登记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改变民办科技机构的所有制性质。
第四条 各级科技、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人事、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办科技机构予以扶植、引导和监督。并制定措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
(二)私营科技机构,包括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合伙科技机构和独资科技机构;
(三)个体科技机构。
第六条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是指职工群众七人以上集体集资,共同劳动并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积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民办科技机构。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的财产属于本机构职工集体所有,本机构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机构负责,本机构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机构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专项申报,经批准后始得办理登记。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合伙机构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机构。合伙机构应当有书面协议和机构章程。合伙人对机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独资科技机构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机构。独资科技机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十条 个体科技机构是指个人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雇用人员七人以下的民办科技机构。对个人经营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二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有书面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机构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经济性质(指集体、个体、私营);
(四)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五)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六)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
(七)机构的解散条件;
(八)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十)机构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一)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进行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三)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研究、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
(四)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和充当技术贸易中介人;
(五)销售自行研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有原单位证明的非在职人员,并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非在职人员是指离休、退休、辞职、或停薪留职、待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二)有一定的从业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四)必须拥有一项或多项专利、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新技术产品、或专门技术知识:
(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六)按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七)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机构类型。
第十四条 申请民办科技机构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创办的报告书;
(二)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学历)、职称、专长证明和固定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工作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冠省、市、县(区)名称,由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开办批准书。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持批准书及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银行申请建立帐户。异地经营的,必须办理异地经营手续。
第十七条 凡是成立属医药、卫生、建筑设计、爆破工程、军工等有特殊要求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经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名称、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权自主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同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
在民办科技机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聘用科技人员,可以招聘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自主招收职工,但必须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条件的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申请承担国家的科研项目和单位委托的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参加各级评奖。
第二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民办科技机构自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该职务仅在本机构内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聘任的,则任职资格可同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人员一样对待。
第二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向科委、工商税务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如实报送机构资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种业务关系和利用外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应依法订立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民办科技机构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第二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由各级科委负责管理。各级科委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会同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列入各级计划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三)负责组织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申报;
(四)代为保管科技人员的党团和人事档案;
(五)协助办理人员出国、技术出口、贷款等各种申报手续;
(六)沟通科技信息。
第三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有固定的财会人员。对于合伙或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试制的新产品,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经省科委认定属于生产高技术、新技术的产品,其税收按国家和省税务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生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技术所创外汇,留成部分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民办科技机构进口自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消化的样品,经申请批准,可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当地科委批准和进行工商行政登记而经营活动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违章经营和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科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复议裁决的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民办科技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营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快发展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综合改革、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发展。
第四条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实行规划管理、合理开发与利用,并纳入所在市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级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高新区的设立,按有关规定报批。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经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参加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扶持高新区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并不断完善吸纳和使用人才的政策;组织协调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高新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新区工作进行考核;
(二)对高新区的发展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适时发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南;
(四)组织认定或者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组织审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九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协同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做好高新区的环境建设和服务工作,对高新区的报批、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条 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本市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工作,保证其高效率、低成本履行管理职能;
(五)根据实际制定高新区吸纳和使用人才的政策。
第十一条 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管理高新区的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制定和完善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高新区各项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四)支持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按照权限制定高新区优惠办法,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设立各类奖励制度;
(六)编制高新区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七)接受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与培育、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条件和综合服务的社会公益型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
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须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高新区内依法设立的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企业策划、法律、审计、会计等服务机构,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试行股份期权、股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高新区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传统产业企业积极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十八条 高新区企业雇用有关人员的,应当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事项。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原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国外企业和个人到高新区兴办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和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所在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适用前款对本企业最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以及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规范化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详细目录,从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出具补充材料的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工作。
在高新区内申办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核准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资入股。作为注册资本入股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终止,高新区以及所在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允许企业分期付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发展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
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部分注资的方式,鼓励各市场主体在高新区内投资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类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进行评定、审核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在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查,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将户口迁入高新区所在市,不受指标限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同迁入。本人无意转户的,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暂住证。
高新区的各类人才,已办理暂住证的,其子女在入托或者入学、升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市民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在高新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职称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专家、其他特殊人才,应当在生活安置、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院校、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高新区兼职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各科研机构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并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工作,具体事宜按双方约定办理。
高等院校的在校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科技人员向高新区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的,应当获得一次性转让费或者一定数量的股权、一定时期内股份分红权,可以优先认购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属职务发明的,权属单位与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占有的份额,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的外事、公安部门应当支持高新区各类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商务等活动,对其从业人员的出入境申请应当优先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年度考核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认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对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由认定部门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停止其享受的相应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受贿索贿,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2]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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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加强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我委制定了《“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提出《“十五”期间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以加强宏观引导,加快促进我国商品流通现代化发展,提高商品流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一、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现状。

  “九五”期间,我国商品流通行业坚持为人民生活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市场加快发展,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6%。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5.7%和4.7%。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2000年人均消费中食品支出比重分别比1995年下降9.4%和7.2%,用于医疗保健、交通运输及文化教育方面的支出比重则分别增长8.5%和6.9%,恩格尔系数逐步降低。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业态结构得到调整优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共同发展的流通格局基本形成;传统营销方式逐步得到改造,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成长迅速,电子商务的兴起,已经成为商品市场中新的增长点。2001年全国限额以上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已发展到1124家,门店达21784个,实现销售额2139.8亿元,同比增长37.7%,占同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5.7%;2001年,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份公司近3000家,已有70多家流通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一批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流通集团企业正在成长起来。

  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领域的结构调整使我国商品流通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商品流通产业仍是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商品流通产业化的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商品流通业结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经营主体仍处于零散状态。2000年全国主要273户大型零售商场商品零售额实现1072.8亿元,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8%,而美国前15户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其全国销售额的20%以上。二是业态发展不平衡,现代营销技术的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相当一部分连锁企业仍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竞争实力,与国际大型连锁集团的规模相差悬殊;传统批发业萎缩,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投资不足,制约着零售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三是城乡市场差距有所扩大。在200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城市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10.6%,农村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8.3%,城乡增幅相差2.3个百分点。四是现代化管理技术和设备水平不高,高科技成果在流通方式上的应用滞后。五是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精通流通业务、懂得现代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员缺乏,流通理论研究和流通技术应用力量薄弱。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国内消费需求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不断升级,同时工业、农业等生产行业面向消费结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将在“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商品结构逐步得以优化。“十五”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将增长7%左右,到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9400元,居民消费率提高到50%,恩格尔系数进一步下降。城镇居民的住房、医疗、保健、娱乐、旅游、轿车、信息化产品和服务需求将呈快速增长趋势,农村消费中商品化消费比重提高,耐用消费品消费将加速增长。加入世贸组织,新的贸易规则将逐步引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进一步得到调整和完善;开展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利于尽快打破行业分割、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局面,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越来越成熟,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商品流通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跨国公司全球购并和扩张,以及全球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发达国家产业加速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现代管理技术、物流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跨国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全球采购业务中。随着发达国家市场的饱和,跨国公司进行扩张和转移的需求十分迫切。加入世贸组织后几年内,商品流通业将形成全新的对外开放格局,开放的领域涵盖了分销服务的全过程,既包括批发服务和零售服务,也包括与销售有关的代理服务,还包括特许经营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其他销售服务;允许进入我国市场的企业不仅包括国外知名大型零售企业,还包括生产和加工企业,开放方式也将从试点转入全面开放,国内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并日趋国际化。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新型商业业态和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我国商品流通业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国内流通企业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部分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十五”期间,机遇和挑战并存,只有加快我国流通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努力提高流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和国际竞争水平,才能迅速改变我国流通的落后状况;才能适应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降低流通成本,有效扩大内需,更好地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和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核心,以加入世贸组织,应对国际竞争为契机和动力,以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发展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切实改善和调整商品流通行业的所有制结构、业态结构、规模和组织结构、城乡和地区分布结构、从业人员和技术结构,培育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充分发挥流通在经济增长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结构调整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使流通企业成为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推进结构调整,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功能,鼓励和扶持现代流通发展,改造传统和落后经营方式,限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

  二是处理好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商品流通行业的性质及特点,在整体结构上应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为辅。面对境外跨国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当前要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推动流通企业跨部门、跨区域、跨所有制发展,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要防止垄断,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型营销方式,寻求共同发展。

  三是处理好流通基础设施与一般经营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流通设施的建设,一般应根据流通业务的需要由流通企业和投资人自主决策。考虑到商品流通的效率和安全,对国家重要商品储备库、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电子交易网络等新型流通方式所需设施,流通环节商品安全性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政府应给予必要扶持。

  四是处理好流通企业销售与生产企业自营销售之间的关系。发展现代流通业的关键是要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通企业应通过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和先进服务技术,扩大规模,加快周转,降低成本,服务于生产企业的规模生产。生产企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产品市场研究,大力调整产品结构上,加快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注重发挥专业流通企业的作用,降低经营成本。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断努力,力争使商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集中度明显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流通效率和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初步形成适应现代消费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流通产业结构,促进流通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持“十五”期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9%左右,其中,批发零售贸易业年均增长10%,餐饮业年均增长15%左右的发展水平。

  三、结构调整的重点

  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产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要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用现代流通方式改组改造传统流通业,明显提高流通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普遍应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经过5年的努力,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体地位,使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店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十五”末期,全国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10万个,销售额7000亿元,年递增约35%,占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达到20户,销售额在20_5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到40户,培育5-1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一是在地区上,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现有连锁企业的规模,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同时,通过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争取在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方面有所突破。二是在业态上,从目前的以超市、百货连锁企业为主,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业态发展。三是在行业上,在零售和餐饮服务业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四是在形式上,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进一步促进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以中等收入家庭为目标顾客,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体商品,积极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食品超市的发展,并逐步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在超级市场已经充分发展的地区,逐步发展具有综合化服务功能的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不同地区的经营内容和发展模式;结合各地情况,积极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型综合超市的发展;大力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传统百货店向现代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等业态转型和功能创新,并利用连锁经营进行改造;有计划地控制大卖场和仓储式商店的盲目发展。

  (二)积极推进物流配送发展。

  积极培育物流市场,建立社会化的区域物流服务体系。作为区域性的物流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大宗货物的快速集散、流转。在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中要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培育拥有多种运输手段的新型物流企业。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和口岸地区大型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兼顾近期运作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纳入整个城市的建设规划,实行预留地制度。要加强大型物流基地的规划管理,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重新配置,防止各部门各自为政,物流设施功能单一,投资分散,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要建立健全为物流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如建立便捷、快速的“大通关”系统,现代化的展示、展销设施,完善的通讯系统等等。

  塑造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配送格局。根据我国的实际,要大力发展直接为生产、流通企业服务的物流设施。一是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市场需要和生产流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配送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逐步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拆零配货电子化、配送过程无纸化,并建立自动补货系统,为连锁企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二是整合物流资源,建设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专业化改造,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特别是与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和发展社会化的物流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配送服务。三是积极组织生产资料分销企业完善服务功能,为生产企业提供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配送业务,逐步建立钢材剪切加工、混凝土、玻璃加工、日用化工产品、食品等专业化的加工配送中心,不断扩大配送品种范围,力争建成提供大规模、多品种、高效率服务的物流配送体系。

  (三)稳妥进行电子商务试点。

  做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抓好重要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和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标准为前提、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平台,为中小流通企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流通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流通企业对信息增值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型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挖掘系统的建设,提高流通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

  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一是在钢材、电子、医药、建材等传统行业中,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二是在粮食、棉花、食糖、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批发市场中建立专业网络系统,探索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三是探索连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利用连锁店铺的有形网络,通过开办网上商店,拓展经营品种与业务范围。四是探索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探索电子商务不同的发展模式。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一是制定流通产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的目标与政策措施,并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公布我国流通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白皮书。二是制定网上销售的相关法规,建立对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类电子商务网站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的规则,规范网上交易秩序,维护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如网站的经营范围问题、税收问题等,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业态结构的调整。

  鼓励发展新兴业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场要增加商品品种,实现“一站式购物”要求。超级市场要扩大生鲜食品的经营比重,提供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便利店要深入居民社区设点,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项目。专业(专卖)店要突出经营特色,提供品牌化、专业化的商品和服务。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可以适当发展购物中心。

  传统百货店要积极调整商品结构,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发展差别化经营,扩大自营商品比重,规范招商进店经营行为。百货店集中的地段要积极推进“错位经营”,减少恶性竞争。加强对新建高档百货店的规划管理,减少重复建设,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加强对小商品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及出租摊位经营的“商城”的管理,推行市场开办者对商品质量先行负责的制度,严格依法征税,逐步改变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实现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的转变。

  各种业态都要积极推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改造传统流通业,提高商品流通行业的现代化水平。

  (二)企业规模和组织结构的调整。

  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现有的大型商业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一方面,要通过资金纽带的联结,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也要大力通过商品、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联结,把众多的中小流通企业连接起来,充分发挥大公司的品牌优势、采购优势、管理优势,积极发展和壮大现有的流通网络。

  重点发展培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规模效益突出、管理规范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国内流通企业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工业、农业、科技、金融、文化、体育等的联合与协作,组建与多种产业相结合、融资功能强、面向国际市场的大集团。为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多渠道融资和境外投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有序组织、规范操作国有资产有偿转让。重视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的国有流通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妥善解决退出市场的企业及其人员、债务问题。

  (三)城乡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加快培育和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和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以城市市场延伸带动农村市场发展。加快农村流通组织的建设和改造,使农村流通业适应消费变化;大力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和公司加农户模式,以现代流通促进农产品的集约经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扶持流通企业和社会投资改善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环节;以农产品销售为龙头健全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协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代理商、批发商等农业经纪人组织。

  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改善西部流通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鼓励东、中部地区和外资及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向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市场和地区差距。鼓励大型连锁流通企业进入中西部地区,学习和借鉴国际知名流通企业集团进入我国东部的市场战略,采购和销售并举,占领长远市场为主。创造条件为流通落后地区引入现代流通运行机制,发展其迫切需要的流通服务竞争。

  大中城市要制定和实施流通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设置规划,以区域市场半径和一定商圈范围为依据,对城市流通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规范的大型流通企业开设审查制度,实行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以及遍布居民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商业街、步行街、旅游景区服务功能,协调好城市中心与城市外围商业布局。农村流通网点的布局要与城镇化和乡镇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把农村商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继续按照“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涉及国家安全商品的储备和流通,继续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外,对一些经营业绩良好,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多年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在安置好职工、处置好资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破产;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承诺框架下,积极引进资金和国际一流管理技术,适度增加外商投资流通企业的比重,促进流通企业加快经营结构优化和所有制结构调整。

  (五)从业人员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带动流通企业营销观念、组织形式、流通方式和手段的变革。推广以公共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和先进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在大型流通企业中组织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逐步实现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加强物流技术标准、流通服务标准和电子商务基础标准制定及国际标准适用工作。发展人工和机械分拣组配的现代化仓库,发展水陆、空陆、公铁集装箱联运。加强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立和充实计算机数据库和网上交易平台。

  鼓励和支持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基础上进行的流通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创新,总结和推广与我国城镇化战略相适应的流通发展模式。发展针对流通行业的保险制度,完善价格调节、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有计划地推动商品期货、中远期合约交易,健全市场价格信息形成机制。积极探索、逐步扩大重要商品的期货交易。

  支持流通理论创新。普及流通基本知识教育,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充实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提高全社会流通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执业资格评判和人才考评体系,扎实企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流通领域。

  五、主要措施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体系。

  抓紧制订和修订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流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流通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需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取消对外商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后,通过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大型流通企业的开业进行必要的控制。围绕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交通环境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听证等形式进行审查。研究制定流通行业标准体系。

  (二)整顿、规范和培育市场。

  清理并取消各种阻碍商品流通的制度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各种市场组织。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支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国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列入国债贴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市场前景好的流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增资扩股、股票上市等途径募集社会资金,扩大经营规模。鼓励流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划拨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认真研究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遇到的困难,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扫除体制性障碍。

  (四)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自律作用,依托各级商会和行业协会进行政府决策前的听证准备工作,吸纳其参加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与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调,维护业内企业合法权益。

  (五)大力推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在流通领域的落实。

  在西部地区政府做好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及我国东部地区流通企业,加强与中西部地区流通领域的合作。

  (六)加强智力引进和培训工作。

  引进国际管理人才,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依托流通科研、信息机构和中介组织专家库,建立、完善商情咨询服务网络。

  “十五”期间,是我国流通领域逐步实现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营销科技化、竞争国际化的时期,商品流通行业既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又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充满信心,抓住历史机遇,推动我国流通产业发展走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