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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23:3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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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劳动厅、计 划委 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劳字〔1999〕89号文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等内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及支付标准进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 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⑴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⑵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⑴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⑵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⑶各种健康体检、婚检、出境体检。
⑷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⑸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⑵眼镜、义齿、义肢、义眼、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⑶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⑷各种检测治疗仪器、听诊器、血压计、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药枕、药垫、冷热敷袋。
⑸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⑴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⑵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⑶近视眼矫形术。
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体疗、健身项目、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类
⑴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⑵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⑵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
⑶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⑷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
⑴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⑵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⑶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标准。
(一)检查项目:
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超、24小时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仪等其他单项收费每次超过100元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自付50%、阳性个人自付20%,重复检查个人自付50%,以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均单独列帐管理,个人承担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治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类:
1、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30%。
2、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项目个人自付40%。
3、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20%。
4、因手术需要应用血管内导管、血管内支架等一次性医用材料费个人自付30%。
5、因病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移植过程中的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30%。
6、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均按国产费用核报,个人自付40%,安装过程中的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20%。
7、其他单项收费每次超过150元的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
以上情况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其余部分再按《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其他:
1、因病情需要输血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再按《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
  (一)参保职工需进行第四条第(一)款检查时,需经在聘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或科主任填写检查申请单,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方可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检查报告单按月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掌握指征和适应症,诊疗检查的阳性率及诊断符合率按国家部颁标准执行,考评定点医疗机构时,所差比率作为结算扣减依据,具体扣减数=所查项目收入×(标准阳性率-实际阳性率)。
  (二)参保职工需进行第四条第(二)款治疗与安装特殊贵重医用材料时,先经在聘副主任医 师(含)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提出建议,填写《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治疗审批表》,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患者或家属持参保职工病历本、医保证、审批表和相应的化验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后进行治疗的方可进入《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六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另行制定限定使用办法。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及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

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查后签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时,由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部门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理包括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

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通讯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解聘。

第六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41号

2001-01-02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执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