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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1:1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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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0号)



  《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进行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市)、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技术进步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发展企业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企业技术进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第六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体系,管理和规范企业技术进步活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其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计划。
  第七条 企业实施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应当建立全过程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产权改革、转让和交易应有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容。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技术中心。
  第九条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装备必须做好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创新工作,必须实施创新工程,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完善计量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一般企业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市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得分别低于1.5%和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得低于2.5%。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有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提高折旧率,提取的费用应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十三条 企业以技术改造名义筹集的股票、债券资金,享受技术进步优惠政策的财税返还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必须用于技术进步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企业有义务按照统计法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技术进步项目统计资料。

  第三章 宏观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的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经贸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和发布全市的重点产品导向目录,鼓励、限制、禁止的项目目录,提出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实行政策引导,规范投入导向,并组织企业实行技术创新工程。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技术进步责任制,实行逐级考核。对技术进步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但属市级重点项目应由市经贸管理部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企业依法采用其它形式筹措资金,用于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重点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财政、银行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所需资金。
  中介机构要在咨询、评估、监理、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重点为企业技术进步项目服务。
  第二十条 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放在30万元以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鼓励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重点技术进步项目,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实行贴息,对建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前期费用,在技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企业应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5%的资金,奖励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项目和完成技术进步项目中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QC小组活动,取得显著效益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对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中,开发新产品、创名牌产品、推广新技术、技术改造及质量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不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提高折旧率,提取的费用未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由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企业技术进步内容的,各级政府经贸管理部门不得认定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低于规定的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取消为其所配资金和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技术改造名义筹集的股票、债券、资金,享受技术进步优惠政策的财税返还资金和政府技术进步补贴资金未用于技术进步项目而挪作它用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所用资金,取消下年度的配资格外,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1号




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五”-2010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伊通火山群是我国为数不多并保存良好的火山地质遗迹,对研究火山成型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必须围绕火山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设并管理好自然保护区,使其成为集保护、科研、科普、教学、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764.8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两个功能区(核心区面积405.8公顷,实验区面积359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火山遗迹的保护应以预防和控制人为破坏为主,修整加固为辅,植被的恢复以及生物围堰工程要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对保护区实验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进行旅游容量分析,防止盲目投资以及过度开发旅游。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和其它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德军“见义勇为”案部份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罗田县 查富文

罗田县 查富文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的李女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上奇瑞轿车追赶抢匪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男子罗军左腿被截肢。
由于被抢项链价值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警方此后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今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后罗军和胡远辉的妻子以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张德军主观上无故意撞胡远辉所驾的摩托和无因果关系为由不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自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此案尚在上诉期间。
本案有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两车是先有接触,然后发生的一死一伤结果。

本案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要件之一应是主观直接故意对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而本案一审法院已认定张德军没有撞击的故意。
认为张德军驾的车与罗军所乘的摩托接触与其后发生的一死一伤没有因果关系在道理上难以说清。我们认为,张德军追赶罗军所乘的车迫使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时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或翻到路外,我们也认为与张德军的追赶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是与第三者接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能认为与第三者没有因果关系吗?显然不能。本案恰恰是由于张德军同时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等原因,使人难以认清本案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张德军驾车与胡远辉驾车接触时没有故意,所以就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其实,这是一种偶然防卫)。这起交通事故的成因有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不认为与张德的追赶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相应责任也就由胡远辉或罗军自负)和张德军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等。伤者罗军在这起事故中是否有原因尚待调查。三者应根据各自己的过错或原因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公安、自诉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和法院均有一些失误。公安应立交通事故案;自诉人应请求公安立交通事故案对自己更有利,自诉人委托的律师应建议其当事人这样做,而不宜以张德军犯故意伤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宜在判决书中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张德军的追赶行为仍有部份是见义勇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