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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时间:2024-07-26 07:0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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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3年第14、1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考核范围为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单位。
二、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为实际到位资金。
(一)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
(二)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以折算成内资。
(三)省外资金按全额、市外省内资金按80%折算额进行考核。
(四)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到位资金按50%折算为考核数额。
三、对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加5分;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酌情扣分。
四、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并且考核得分居前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增设“优秀”1-2名。
“良好”比例控制在35%左右。
五、县区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承担市政府主要经济目标的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3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其他单位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六、设“突出贡献奖”(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一)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二)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三)一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2万元。
七、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后进思变、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定为“不合格”。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2001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国税发 [20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现就税务、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策》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入。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近期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严重的情况,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关公安机关。公安、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涉税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排查出的重大嫌疑企业、人员和案件线索,研究对策,确定重点,联合组织一次重点打击和整治行动。行动的组织形式、时间、范围、措施、步骤和宣传等相关事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方案确定后,要分别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排摸一批偷税严重的企业,严厉查处。重点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税不足的局面,税务机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侦察破案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组织优势力量,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成立联合督办组,负责对在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随时将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以加强领导。必要时督办组要派驻案发地参与具体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二、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追缴的税收款项,要及时按规定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依法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积极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主动与检、法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

  (二)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税务机关报应当及时移送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尽快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意见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在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中,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督办和指导。

  (三)发挥整体力量,协同作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案件涉及地区公安和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协助主办地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搞好宣传报道,推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宣传报道线索,做好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宣传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弘扬法治,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预防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在积极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涉税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等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尤其要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治措施,防范和减少涉税违法犯罪。各级公安和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加强领导和监督。

  七、加强请示报告。为了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中长期工作任务,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对组织的专项行动,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总结,年底要将总结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安 部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着因地制宜和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实施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住宅主体与庭院安全防范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公安部门应参与住宅设计图纸的会审,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予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第五条 庭院安全防范设施施工所需资金纳入住宅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防盗门所需资金由居住人承担防盗门与普通门的差价。


  第六条 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分户门应具备公安部门规定的抗破坏性能,单幢高层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防火、防寒的三防门;十层以下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门,其中八至十层安装防火、防盗门。 
  (二)阳台、花台、雨蓬和邻近阳台的楼梯间窗洞,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措施。
  (三)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四)户外电表箱设计应加锁。
  (五)屋面和管道的检修口不得设计在户内。
  (六)住宅底层、顶层的外墙窗、阳台和临靠公共走道的窗口,以及下缘距相连平台高差小于二米的外墙窗口,应设置钢筋直径不小于十二毫米、间距不大于一百一十毫米的防护栏。
  (七)在单幢高层住宅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设置不小于九平方米的治安执勤、电梯管理等人员共同使用的综合值班室。


  第七条 庭院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通透式围墙或封闭式庭院。
  (二)设有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与居民区或小区管委会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九平方米的门卫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列入公安部门验收的内容一并验收,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发布前的在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负责增补安全防范设施,达不到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本暂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补建。具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含异产共有)的住宅区的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经住宅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协调,由各产权所有人按实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补建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宅庭院的栅栏、围墙、门卫室等安全防范设施,属产权单位所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损坏。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还可酌情处以损失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和住宅区管委会负责住宅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