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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19:0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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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9]26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是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六盘水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乡镇企业法》、依法规范、促进我市乡镇非煤矿山有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乡镇非煤矿山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或城乡居民个人兴办的有农民经济成份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为乡镇企业的各类非煤矿山(包括地下和地表矿藏生产企业。
  二、凡在我市境内开发乡镇非煤矿产资源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凡申请新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除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必须向规划、水利、水保、环保、地矿、土管、乡镇企业、劳动、工商等部门申报批准手续。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的程序是:
  (一)办矿者在确定办矿地点方案后,向规划、水利、水保、环保等部门申报办理批准手续。
  (二)持以上部门批准文件及国务院241号令《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办证资料按相关程序向地矿部门申报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持《采矿许可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办理《矿山生产许可证》。
  (四)持以上“两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矿山安全件合格证》。
  (五)取得“三证”后,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取得“三证一照”后到土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四、原已开办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凡未在县或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年检之前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地矿部门对《采矿许可证》不予年检。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乡镇非煤矿山进行清理登记,严肃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和资源分布、市场需求、运输条件相适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企业的财产。
  八、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中的环保、水保设施必须做到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九、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作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已投入生产经营及在建、扩建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和卫生技术的设施、措施。矿山企业的法人代表、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十一、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贵州省乡镇企业采矿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保险规定》(黔府发[1995]1号)为其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
  十二、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税费登记,按期足额缴纳费。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育林基金、教育费附加、水土保持补偿费、乡镇企业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缴纳,严禁挪用。
  十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监督。
  十四、本办法由市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7月20日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因此,同意你局对此类广告的认定意见,即可按《广告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95年10月19日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劳社[2005]137号

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工作关系
  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信访室办理、各科室(单位)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局领导负责审办。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听取信访人对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活动组织与落实工作。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4、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劳动保障信访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报和复查、复核工作。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及局信访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3、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协同局信访室接待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理制度
  “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
  (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
  局信访室(各科室、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后,应仔细阅读,领会来信意图并摘要登记;对来局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局信访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阅批。
  2、咨询法律政策、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上访人员对局信访室的解答提出需要作进一步了解要求的或涉及具体业务工作信访室难以明确答复的,由局信访室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局信访室协助接待、处理。
  3、属于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1)对群众来信,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信访人下发《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来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局信访室受理群众来访,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2)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认为需要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室填写《交办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领导批阅的群众来信和信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由信访室摘录登记,填写《交办单》,根据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交局信访室。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信访室牵头,协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信访室汇总。
  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交办单》后当日退信访室改办。
  (3)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60日内办结。到期无法办结的,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由信访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由有关科室(单位)协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室根据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或作出批示的局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示,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5)申请复查、复核的群众来信来访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4、信访事项需转交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3日内办理转送手续,并同时告知信访人。需要反馈结果的,应在转送通知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反馈的时间、处理的过程及意见等。
  5、不属于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6、对重复来信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信访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信访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
  7、对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室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共同接待处理。
  对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上访,需提请局领导接待的,信访室登记接谈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预约接访时间,由局分管领导接待,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8、上访老户缠访、闹访、异常访的,信访室应通知相关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理。
  本局和市领导及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按上述程序和制度办理。
  (二)建立信访催办制度。有关科室(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室及时发出《催办单》,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批示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
  (三)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全局办理信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信访室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信访办理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四)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信访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疑难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预约接访时间,每两周安排一次。
  (六)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信访档案可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四、信访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从2006年起纳入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对各科室(单位)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其实绩计入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