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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4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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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性,为确保其使用的安全,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的要求,在我局国药监械[2001]583号规定的八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基础上,我局对其他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见附件)也要求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按《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其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一)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输液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二)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注射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三)接触血液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我局《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443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生产体系考核。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可接受本辖区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工作。

四、本通知要求执行《细则》的产品,在履行产品注册或注册换证时,企业应提供实施生产体系考核的全套资料,经复审合格,方可给予注册或注册换证。


附件:部分需执行《细则》考核要求的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部分需执行《细则》考核要求的医疗器械目录


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加药式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避光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紫外线照射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给养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透明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降解材料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采血器(新式)

其他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产品






关于印发《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科电[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防控“非典”病毒传播工作,切断病毒传播的可能途径,减少城乡社区遭受“非典”病毒侵害的危险,我部组织编制了《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 “非典”应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乡居住区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当地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对城乡社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并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民夜校、中小学校等基层宣传阵地作用,迅速向当地城乡人民群众、社区管理部门的工作者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措施》;特别要向有疫情的农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居住房屋、庭院村落、集贸市场、家禽家畜、饮用水、垃圾、粪便、污水等设施预防“非典”的应急措施,以及相关的处理与消毒方法;向城市居民宣传住宅、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公园和动物园的各项防治“非典”相关措施及注意事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提高城乡社区广大人民群众抗御“非典”的意识和能力。

  三、 有“非典”疫情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管理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分类指导。

  1、 已经发现“非典”疫情的社区(城镇的居住小区、农村的自然村等或当地政府规定的隔离区),应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2、 应聘请有关建筑设计、给排水、垃圾处理和卫生消毒方面的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这项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3、 对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隔离区的城乡社区,应在当地政府防“非典”工作指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4、 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就《应急管理措施》进行培训并指导他们制定相应的预案、进行必要的准备,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四、 无“非典”疫情流行的地区可参照《应急管理措施》做好有关防控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预案,并按预案落实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物资。

  附件:《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日


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城乡社区建筑密集,居住人口集中,人际交往频繁,但环境容量有限。在目前防治“非典”时期,以科学有效的方法,认真做好防控“非典”病毒传播工作,切断病毒传播的可能途径,尽可能减少城乡社区和公共场所遭受“非典”病毒侵害,特提出如下应急管理措施:

  一、 城市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一)对居住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现有住宅和居住区配套建筑群的室内外通风情况,给水排水系统和卫生器具设备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垃圾收集、清运和消毒杀菌措施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交通隐患等应进行一次检查与评估。对含有隐患和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应予及时整改。

  (二)重视对住宅建筑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科学使用。

  1、安全使用地漏

  对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及其他卫生器具的“水封”,应清除“水封”凹槽内的杂物并及时补水,有效防止串气;对隐藏在柜子或卫生器具下面的地漏,应采取措施,使其便于补水,发挥“水封”作用;对不使用的地漏应进行封堵。

  2、保证天井和共用垂直风道的通风安全

  1)应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天井、中庭和共用垂直风道,处于负压状态,使开向天井和中庭的窗户、开向共用垂直风道的排风口都处于排风(气)状态,避免形成烟囱效应的“拔风”现象,造成气流污染和“串味”。

  2)对于顶部封闭的建筑物天井和中庭,宜设置排风装置使其处于负压状态。否则应关闭面向天井的窗户,并开启其它直接对外的窗户,以保证户内的良好通风。

  3)有条件的建筑物,宜在共用垂直风道顶部设置公共的机械排风装置,避免下面楼层厨房和卫生间的空气窜入上面楼层的厨房和卫生间,或形成倒灌现象。

  3、改善电梯、楼梯防疫条件

  1)应开启运行全部电梯,减少乘客在封闭楼梯和电梯厅里停留的时间;电梯轿厢内侧(含电梯按钮)每隔两小时要全面、有效消毒一次;

  2)没有外窗的高层住宅消防通道(“黑”楼梯)和楼道,应注意改善通风环境;必要时可启动正压送风系统,运行结束后应立即恢复系统原设计状态,以保证其防火功能不受影响。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4、防止高位水箱二次污染

  高位水箱应及时检查、清洗,保证无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具消毒的,应经常开启,并及时更换失效的紫外线消毒灯,以保证消毒的有效性。

  5、注意远离楼顶平台出风口防疫问题

  屋顶和上人平台的所有通风道、管道的出风口应保持通畅。有各种排风管道住宅的上人屋顶平台,上屋顶的人员应远离平台上的排风口,必要时应临时关闭平台入口。

  6、合理使用空调、加强通风

  1)使用家用分体式空调器的住户,应及时清洁空调过滤网。空调器运转时应适当开启窗户,以适量补充新风。

  使用空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风机盘管的冷凝水随意排放。已经设置收集冷凝水立管的建筑,应将冷凝水排入雨水管道,禁止直接排放在散水上。发生“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及医学观察对象的家庭,应使用密封容器单独收集冷凝水,并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2)对不能通风或有通风死角的房间应增加通风设备,隔离区的此类房间不应居住。建筑物外凹口应避免人员停留。

  相邻和近距离相对的住户门、布置在凹槽的两户窗户应尽量不同时开启,以避免住户间的交叉感染。

  7、注意防止厨卫渗漏

  应及时发现并弄清楚厨卫渗漏原因。对裂漏应及时修补;对冷凝水结露的渗漏,可采用喷药消毒的办法保证室内的清洁卫生。

  8、注意垃圾防疫

  使用垃圾道的建筑,应临时封闭垃圾道;生活垃圾应做到定时、定点和密闭化收运;隔离区的垃圾应按医疗垃圾收集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居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和出入口,应采取分流措施,减少紧密接触机会。隔离区内应有单独出入口和出入通道。

  2、地下车库应开启排气装置,保证库内换气。

  3、改变用途、不宜住人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住房,应立即停止使用。

  4、应临时关闭社区游泳池和室内公共娱乐健身设施。开放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增加散步休闲空间。

  5、对垃圾收集转运点(站)、垃圾收集箱的布局,在方便使用的条件下,应尽量避开人流集中的区域。垃圾要做到每天及时清运,并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6、底层设商店的住宅,住户出入口应严格与商店人流分开。

  7、对发生疫情的社区或隔离区内原使用中水的住宅区应暂停中水使用。

  (四)强化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防控“非典”措施,切断“非典”病毒可能的传播途径。

  1、改善公共建筑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应根据人流的数量确保足够的出口,以减少人员等候时造成的密集而增加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被封闭的公共通道(包括消防通道)应全部打开使用。

  2)在室内公共场所,通过限制人数的方法,减少室内人员密度,起到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3)在商场、超市等收银处,应将已有的收银口全部运行,减少排队等候的人数和时间,减少相互传染的机会。

  4)公共卫生间的洗手处,水龙头尽可能改造成感应式或脚踏式,增加洗手液、烘手器等设施,并每天定时消毒。

  5)对现有通风设施不健全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室内公共活动场所,如属于“黑房间”的餐厅包间、地下商业、地下娱乐活动场所、地下招待所等,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关闭,停止营业。

  2、防止电梯、楼梯等公共设施的交叉感染

  1)电梯应采取定时消毒措施,对电梯按钮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消毒。

  2)控制每次乘梯人数。在人流高峰时,应将所有电梯打开运行。

  3)所有乘梯人员均宜带口罩,并避免面对面站立、交谈和打电话。

  4)运行电梯应有通风设施。当电梯无人乘座时,宜将电梯门打开,以便通风。

  5)加强公共建筑电梯间前室的通风。

  6)保持楼梯间清洁卫生和照明灯的正常使用,楼梯间的窗户应打开通风,有安全隐患的应增设安全护栏。

  7)楼梯扶手、公共门把手应定时消毒。

  3、加强公园及动物园等室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延长各公园(动物公园除外)开放时间。

  2)取消“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各公园节庆等大型游览、娱乐等活动,减少公园游人密度,一般应控制在200人/公顷以内。

  3)不宜提倡大规模游人集中活动,以分散、小型活动为宜,游人之间宜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4)加强公园中的供水安全措施。对于公园内的坐凳、垃圾箱、厕所等服务设施应加强消毒处理。加强室外儿童娱乐、老人健身及其它游乐休憩活动设施的消毒处理。

  5)关闭“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公园中室内动物表演、室内动物展区、室内娱乐场所、展览温室、娱乐室、音乐舞厅、放映厅、茶室及其它容易传播疾病的室内活动设施。对非流行区的上述设施采取限制游人量、加强室内通风和定期消毒等措施。

  6)对于溶洞、岩洞及其它洞穴类型景点,在“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应采取关闭措施。在非流行区采取严格限制游人数量等措施,使景点游人规模明显低于设计容量,以减少感染机会。

  7)“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应关闭露天戏水设施、游泳池、广场喷泉等设施。

  8)加强对动物园和动物角内动物的观察与防疫工作,在“非典”流行区的流行期内,应采取对动物园内游览空间和对动物笼舍(动物活动场地)定期消毒的措施。并应加大消毒密度。严格动物园污水污物处理程序,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患病动物尸体应在本地进行消毒和焚化处理。

  9)宜采用卫生安全的动物观赏(如隔窗观赏等)方式。如需直接观赏动物时,应在游人与动物之间设置可靠的卫生安全距离,严防游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交叉感染。

  10)禁止游人带宠物进入动物园、游乐园、植物园等场所。

  二、村镇居住与公共设施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一)调整村镇街道和集贸市场内部布局,改善通风条件,提高防控“非典”应变能力。

  1、宜通过交通组织的方式适当调整村镇街道系统,利于隔离和防控。

  1)理顺村镇街道系统,实行人车分流,并形成村镇自身不同区、片相对独立的环形交通。

  2)尽量减少村镇居住区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来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和对所乘用交通工具的消毒。

  2、改善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状况,做到摊位合理布局,防止病毒传播和交叉感染。

  1)对集贸市场内不同性质的物品应分类分区布置,自成系统,各行其道,出入口分设。

  2)集贸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工具、消毒器具、药品和垃圾箱等,并设专人负责清洁和消毒。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物自然通风,减少病毒感染。

  1)对北墙不开窗的旧式农宅,应经常开启现有门窗;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北墙上增设窗户,保证足够的自然通风。

  2)村镇的影剧院、老年活动中心和小商品批发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现有通风设施不健全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应暂停使用。

  (二)加强村镇饮用水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卫生。

  1、有自来水厂的村镇,应按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的有关规定,检查水源的卫生防护措施,搬迁、清除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住宅、饲养场、渗水厕所,并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同时应加强巡查,及时清除污染源。

  2、自来水厂应严格贯彻防疫措施

  1)加强自来水厂的水源地、取水、净化、输配水的管理,认真做好消毒,出厂水的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应不低于0.05mg/L。

  2)自来水厂应禁止非生产人员出入,厂内职工班前应测体温。

  3、分散式供水的村庄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水源保护,大口井、水窖等应定时消毒;饮用水应煮沸后饮用。

  (三)加大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村镇居民的居住环境。

  1、加强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的预防措施。

  1)对村镇室内外排水系统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整修,严防带病毒污水通过排水管道渗漏和外溢;

  2)经村庄和镇区的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明沟,有条件时宜加盖封闭,无条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喷洒消毒;

  3)凡设有污水处理厂的村镇,应改善消毒设施,在排放前进行消毒;在没有污水处理厂但有下水道设施的村镇,在排入水体前可采用漂白粉消毒(将漂白粉和碎石混合物置于透水性好的袋中,放置于排放口处,并定期更换)。在既无污水处理厂,又无管网的村镇,可将分散生活污水到入渗水井中,渗水井内填碎石和漂白粉混合物,定期添加漂白粉。

  “非典”疫情发生区城镇污水消毒消杀具体办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环明传[2003]5号文件执行。

  2、加强垃圾收运管理。

  对已有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要及时进行消毒和消杀,应停止用原有建筑物的垃圾道,并做到垃圾收集袋装化、运输密闭化,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覆盖;对没有垃圾收运设施的村镇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落实日常清扫工作,保持居住区环境整洁。

  3、改善公共厕所和家庭厕所的卫生条件。

  对现有公共厕所应加强消毒和消杀,旱厕宜加盖并定时投入生石灰以固化粪便和消毒。

  4、严格加强对因“非典”在家医学观察人员和隔离区污水和垃圾的监控处理。

  对各村镇因“非典”在家医学观察人员和隔离区人群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粪便应严格监控。生活垃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式收运,并进行焚烧处理(没有焚烧炉时,可临时采用简易焚烧处理)。生活污水、粪便等污物,排放前应消毒处理,消毒剂可选择漂白粉等,消毒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自身防护。

  5、加强禽畜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应加强村镇集中禽畜饲养场所周围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消毒。

  2)农户散养的禽舍、畜圈应遵循洁污分离的原则,防止人畜混居,搞好禽舍和畜圈及周围环境的卫生。

  (四)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地和外来民工的管理。

  1、加强对人员密集、卫生条件较差的集镇和村庄的建筑工地管理,发生疫情应及时上报;同时应配合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和经常性的消毒工作。

  2、发生“非典”疫情的地区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

  3、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返乡建筑农民工的防疫检查工作,发现疫情应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精神,登记并逐级上报。

  三、附加说明

  1、本应急措施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组织起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参加起草。

  2、本应急措施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工程技术中心和小城镇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的名单:

    北京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园林局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市容委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房管局

    天津市园林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管委

    重庆市交通委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


吉林省华侨投资优惠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华侨投资优惠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收华侨来我省投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以外汇、机器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华侨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华侨投资还可以采取向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现汇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
第三条 根据华侨投资者特点,在我省的华侨投资企业,除执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六年,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免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以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和在边远地区、不发达地区开办的企业,经省税务机关
批准,在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方面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二、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三、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者,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
四、华侨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五、华侨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借贷的配套资金和短期周转资金等信贷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本着优先安排的原则,审批贷放。
六、华侨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中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办理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七、华侨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的国内能够提供的物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合理的价格供应。对企业优先提供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八、华侨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了在省辖市市区繁华地段外,建设期免收开发和场地使用费。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按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二元计收。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
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其中,改造老企业的项目,改造期间免收场地使用费;改造投产后,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
华侨投资兴办的其它企业,按我省对同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给予六折优惠。
第四条 华侨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属于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其中属于中国急需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在自行平衡外汇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第五条 华侨投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设备和建厂(场)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华侨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生产用车和包装材料等,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如经批准转卖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应照章补税。
第六条 华侨投资者可以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
第七条 华侨投资于生产经营型项目,凡一次实际投资二十万美元(向县级一次投资十五万美元)者,允许其在农村的亲友一人转为企业所在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投资超过上述基数者,每增加投资十五万美元者,增加安排一人。
投资于上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增加50%投资的标准,计算安排其在农村亲友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人数。
华侨投资者凭投资合同,向接收投资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县公安、粮食部门申报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的亲友的人数,经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手续办理完毕,要求就业者,原则上安排在所投资单位就业。
第八条 对介绍华侨来我省投资的华侨亲友,由接受投资的单位参照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介绍的华侨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2‰发给奖金;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2.5‰加发奖金。对介绍来我省投资的企事业、科研单位,由接受投资的单位发
给3‰的佣金。
第九条 对华侨亲友介绍华侨提供的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商品样品、农业优良品种、技术经济信息等,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其实际效果后,视其价值大小,由受益单位发给中介人一百元至五千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金;对作出特殊贡献者,发给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重奖。


奖金原则上从企业留利和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解决。
第十条 华侨投资企业可以择优招聘和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准干预。跨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市、地、州、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注册登记、减免税申请等事项,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
有关部门在收到华侨投资项目各阶段文件后,对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二十日内答复;合同、章程须在二十日内答复;小型的建设项目,可将上述两个阶段各压缩为十五天。完成以上工作后,须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开办的华侨投资企业,凡符合本办法优惠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均参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企业条件的规定确认。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