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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时间:2024-07-25 01:0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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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月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法定委托组织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并对其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和实行公正、公开,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并负责查处违法执法行为工作。

第二章 执法部门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并制定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各部门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执法部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期限未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
  (二)委托合法,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三)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四)人民政府委托执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以立案、撤案的;
  (四)应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者无故拖延的;
  (五)应当提请、实施行政拘留而未予提请、实施行政拘留的;
  (六)超过规定时限,无故拖延办案的;
  (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以及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无故不办理的;
  (八)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政决定、裁定的;
  (九)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处罚、强制执行的;
  (十)应当依法征收的税费而不予征收或者不应当征收的税费而予以征收的;
  (十一)应当给付、发放的款物而不予给付、发放或者无故延迟给付、发放的;
  (十二)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的;
  (十三)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而不予颁发的;
  (十四)应当履行保护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安全职责而不履行的;
  (十五)应当依法发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不发放的;
  (十六)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彻底的;
  (十七)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三)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将罚没财物据为已有的;
  (四)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的;
  (六)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的;
  (七)违法干涉下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的;
  (八)违反回避规定的;
  (九)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十)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时,行政执法部门层级之间职责的划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确定,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事项,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处理。
  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重叠、交叉,职责划分不明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本部门应当自行纠正。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和监督。


  第十四条 法制督察员和特邀法制督察员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当现场制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


  第十五条 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管辖,由本单位、本部门在原建制内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办公会对本单位的违法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
  因行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而导致违法执法行为的,由上级行政办公会或同级政府予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可向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逾期未给答复或处理的,可向同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或上级执法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应认真登记,建立受理、收件回执和书面答复制度。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管辖范围内的检举、投诉和上级机关要求予以调查的行政违法执法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调查处理人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调查处理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为60日。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且已生效并应当给予赔偿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受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已经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工作不深入、反映情况不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违法执法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对行政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本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违法执法超过2次或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部门一年内累积有3次以上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由本级政府对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并责令重新进行全员或者部份人员培训学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相对人损失的;
  (二)责任人受他人欺诈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不予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至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错误裁决和处理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或直属机构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由本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原则、时限、程序及收费依据以专栏、网站、汇编成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法培训,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完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填报制度。
  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下级机关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报告,每年于12月15日前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登记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初和1月初上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送本机关法制机构把关审查,方能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的一个月内应向指定机关备案,所需报送材料为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依据各10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简称“三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本级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层级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通过普查和抽查结合进行,同时,对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督查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以及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经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授权,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作出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的15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法制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光盘(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像激光唱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激光数码储存片和激光视盘〔LD〕均须通过刻录母版方能批量复制生产。因此,对光盘母版的刻录管理
,是光盘复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有必要将其纳入音像复制管理范围,由音像复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光盘母版刻录单位的设立,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关于复制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鉴于目前国内光盘母版刻录能力过剩,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的项目。更新原有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应经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具的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正式委托书(复印件无效),承接刻录母版业务。
三、严禁为非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刻录用于出版的光盘母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确需刻录非经营性的光盘母版,应向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母版刻录单位凭批准文件承接业务。
四、承接海外母版刻录业务,须要求委托人出具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受托人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级音像复制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刻录。
五、为充分发挥国内光盘母版刻录生产能力,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允许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刻录母版。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提供未经批准的境外刻录的光盘母版,有关复制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复制加工。
六、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必须建立承接、登记、检验、保管、发货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刻录业务须手续完备,并按规定查验委托证明并作详细登记。所有登记材料保存三年,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应参照《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新闻出版署。
八、违反本通知的,由省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995年8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港澳台函[2011]72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等学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2009年9月开始实施高中及大学新学制改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将逐步取代香港中学会考和香港高级程度会考。2012年香港将有两届高中生,共计108300人同年毕业,升学压力激增。为体现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帮助特区政府缓解升学压力,李克强副总理于2011年8月访港期间宣布“自2012年起试行对香港学生豁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即联招考试),内地部分高校可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香港学生。”

  为落实此项民生惠港举措,我部制定了《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见附件1),并初步确定内地63所高校对港免试招生(见附件2)。现就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及任务,认真执行《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精心组织好2012年对港免试招生及录取工作。

  二、各相关高校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报名、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出本校2012年对港免试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计划。各相关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选拔优秀香港学生到内地学习,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科学安排录取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三、我部将于12月7日至8日召开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会议,并于12月9日至12日组织63所对港免试招生高校负责人赴港举办2011年内地高等教育展(会议通知及有关安排由我部港澳台办另发)。各相关高校要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参加会议及赴港举办教育展的准备,认真制订本校对港免试招生工作方案、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方案及办展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部。

  附件:1、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doc

     2、内地63所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名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
一、报名
1.组织机构
我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网上预报名及录取审核工作;委托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承办内地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现场报名确认、报名资格审核及招生宣传等工作。
2.报名资格
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
(1)2012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应届考生;
(2)2012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应届考生,且愿意按照内地高校要求完成相应学制学习;
考生所持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考生须认真阅读所报内地高校及专业的招生章程,了解其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
3.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2年香港学生免试报考内地63所普通高等学校采取网上预报名及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在2012年2月20日—3月5日期间登录对港免试招生网络服务平台报名网址(http://www.ecogd.edu.cn/lzbm/ks/index.jsp)进行网络预报名。网络预报名时考生须按照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校志愿、专业志愿等)。网络预报名后,考生须在3月1—15日到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按要求提交打印好的报名表格、考生电子相片(格式:JPG:大小:168*240像素,10K以内)、相关身份及学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校长推荐书、校长推荐计划表格等),并缴付报名费用(报名费标准可参考香港八所资助院校的收费标准制订)。考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报名点进行确认,可委托他人凭考生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确认。每位代报者只可代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4.填报志愿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需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可在内地63所对港免试招生高校中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
二、 复试
1. 复试方式
各高校可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面试形式的复试,除个别特殊专业需进行专业加试外,不再进行其他笔试。
2. 复试工作时间
2012年3月26—31日内地各高校公布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面试名单:4月1—30日内地各高校可组织复试并进行预录取:5月15日前内地各高校通过对港免试招生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2012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预录取名单。
三、 录取
1. 录取原则
各高校可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高级程度会考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并依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决定学生录取与否。
(1)最低录取要求
“3、3、2、2”:四个核心科目的入学要求原则上应达到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
(2)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门核心科目外,各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指定不同选修科目或非指定选修科目,明确学生需达到的水平(如指定一至两门选修科目成绩需达到第2级或第3级)。
(3)学习经历参考
除核心科目、选修科目的要求外,各高校可参考学生其他学习经历,即香港教育局和学校认可、学生本人提供的“学生学习概览”。高校可择优录取。
各高校可在本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录取规则。
2. 招生计划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不占学校当年招生计划。高校需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在港免试招生额度编制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每校计划招生30-50人),报联招办统一汇总后向香港社会公布。
3. 招生章程
内地高校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面向香港免试招生章程,并报我部备案。
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在港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
4. 录取工作时间
2012年7月下旬进入录取阶段。由联招办及各高校招办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及预录取名单共同完成录取工作。
7月27日香港考试评核局向联招办提供考生成绩,并转至内地63所高校招办进行录取确认;8月3日前各高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录取名单,考生登录网站进行录取确认;8月3—17日各高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和调剂。8月20日前,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最终录取名单,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联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将录取名册报我部备案。
5. 计划执行与调整
各高校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审核、预录取、确认录取、征集志愿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分高校生源情况较好,报我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学额;录取缺额较大的高校,可通过征集志愿,依据考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成绩进行补录。
四、 入学与体检
新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被内地高校录取的香港学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五、 其他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军训及政治理论课。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行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高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由教育部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内地63所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名单

北京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服装学院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江苏省: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
浙江省:浙江大学、温州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宁波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
湖北省: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汕头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商学院、韶关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工业大学、肇庆学院、广东药学院
重庆市:西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师范大学
云南省: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