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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时间:2024-05-18 14:0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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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0〕54号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11届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人事管理权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粤府〔1986〕111号)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含委任、派遣、聘任)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给予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长、市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给予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副区长、副市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降级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其他人员违纪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自行制定。

  第九条 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开除处分的,需报市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8〕59号)同时废止。


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出粮食与化肥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计委


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出粮食与化肥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1986年4月22日,商业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号文件中关于“国家计划外进口的一百万吨化肥和国内大化肥厂增产的化肥,也要用于照顾粮食调出地区”的规定,现将调出粮食与这部分化肥挂钩分配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粮食年度起,按净调出省外的现粮数量计算,每调出贸易粮一吨,国家拨给平价优质化肥一百公斤(按标准肥计算)。
二、调出粮食与化肥实行挂钩分配,由商业部根据粮食调出计划和化肥资源情况分批分配下达,年末根据调出粮食的实绩和化肥拨付数量进行结算。
三、国家拨付的这部分平价优质化肥,由各地粮食部门分配,用于鼓励多购多调粮食。化肥经营单位要按计划组织供应。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近年来实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原来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8]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11/P020091127616964514777.doc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