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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条例

时间:2024-06-24 03:4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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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2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管理好我省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街头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及有关环境。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检查员)负责;食品的卫生监督、抽样化验以及对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及其肉品的检疫、检验工作,由农牧部门的兽
医卫生检验人员负责。凡在市场发现的有碍食用安全的食品,统由市场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员、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负责处理。
第四条 城市永久性的较大的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食品售货台(架)或贸易棚(厅),并提供上水设施。在集市、街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保持环境清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五条 凡在集市、街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签署合格意见后,由同级卫生局审核签发《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者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如需变更生产、加工和经营范围,也必
须按此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必须同时持有《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营业,严禁无证营业。
第六条 凡在集市上经营的食品,都应按品种划行归类,在指定摊点经营,不得在市场内流动叫卖或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原料、生食品与熟食品放在一起,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 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饮料、切开的瓜果和散装消毒乳类,必须在食品亭(房、车、棚、玻璃箱、罩)内的台架上出售(有严密小包装者除外),并需具备防尘、防蝇设备。
第八条 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台面、衡器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禁止用废纸、书报或有毒塑料薄膜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盛放直接入口熟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冼净、消毒。
第九条 从事经营食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业。健康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活动。
第十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服、帽,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第十一条 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严禁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鱼、毒磨菇、化肥生发的豆芽、浸泡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干菜等,以及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菜果等;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痘肉及痘肉制品等;
(五)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熟蟹、()()、死黄鳝、死甲鱼及其制品;
(六)不合格的自制糖果、“糖人”、糖稀、棉花糖等;
(七)用糖精、香精、人工色素配制的颜色水以及一切人工着色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加入药物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用料配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和做为调料或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九)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的;
(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十一)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十二)超过保存期限的;
(十三)无商标或无注册商标的瓶装酒类,以及假冒商标的食品、无生产日期的罐头;
(十四)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临时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五)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
(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生产经营的传统食品、民族食品及特殊食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三条 凡在集市、街头经营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食品卫生监督员可根据卫生监督的需要,按规定,凭据无偿抽取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十四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在生产经营中食品卫生搞得好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定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吉林省爱卫会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1984年2月18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海洋执法监察)职能划给市海洋局。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控配套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对土地、矿产及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和指导县(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拟定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我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地计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承办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具体办理全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管理乡(镇)、村各项用地,负责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和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县、区开展城镇土地及农用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七)承担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统计分析的责任。负责地籍管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及提供土地登记查询服务。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组织和监管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提供全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的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全市测绘行业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年检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探矿权。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做好土地、矿产资源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开垦整理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国土资源财政预算资金。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任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领导班子。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政务督查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工作;负责本局各项政务工作、上级交办事项以及本局议定需督办的重大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承担当场审批事项的审查办理;对其它审批事项进行初审,跟踪督促各业务科室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政策法规科。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研和提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组织和指导开展对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四)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及重点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参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会审工作。编制上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管理、实施计划指标;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提出和落实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组织指导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组织落实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以及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和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负责市级和县(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定、更新工作;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管。
(六)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工作;负责跨县区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负责采矿权登记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组织矿山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矿床事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组织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探矿权申请审批的初审;依法对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的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依法管理地图市场。
(九)人事科。
承办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外事等工作。
(十)财务科。
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国土资源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监察室。
检查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负责纪检、行政监察执法管理工作;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机构
(一)3个分局:海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银海区国土资源分局、铁山港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正科级机构。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授权,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配合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规划, 承担土地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土地确权、登记初审工作。
4.受理辖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受理、初审及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5.受理辖区内采矿许可证初审及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及因权属纠纷的来信来访工作。
7.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8.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管理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
(二)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城东国土资源管理所、城西国土资源管理所、涠洲国土资源管理所、驿马国土资源管理所、高德国土资源管理所、平阳国土资源管理所、福成国土资源管理所、银滩国土资源管理所、侨港国土资源管理所、营盘国土资源管理所、南康国土资源管理所、兴港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副科级建制,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
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
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
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权属纠纷等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含3个分局)机关人员编制为38名,其中行政编制为34名,后勤编制4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3名。
(二)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1名(含后勤编制6名);核定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将中国海监北海市支队划给市海洋局管理;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将全市土地征地拆迁职责委托给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各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牵头负责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配合市规划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建房[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精神,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结合《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现就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初审工作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申报材料。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备、清晰、有效、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初审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有特殊事项的,需专函说明。



  (三)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调整和规范申报事项



  (一)关于一级资质申报。在278号公告基础上,对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



  1.将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调整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



  2.增加已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3.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3)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二)关于一级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关于一级资质变更。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http://www.mohurd.gov.cn)上公示的企业资质变更受理审核内容清单,资质证书提交和材料盖章的要求参照前述关于一级资质申报的规定。



  三、加强一级资质企业管理



  (一)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一级资质企业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预售款监管、信用档案建立等方面,要发挥一级资质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级资质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提出有关资质处理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完善评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一级资质的申报和延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及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对其中审批未通过的附相关原因说明。



  (三)严格资质证书管理。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八)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九)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必要时可提交原件。



  (二)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省级主管部门核验章参考样式:

经 核 对 与 原 件 相 符

×××省住房和城乡

建 设 厅 核 验 章
审核人:×××





  3. 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省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目录(一)项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材料目录(二)、(三)(四)、(五)、(六)、(七)项和(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五)新核准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时,须提交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联络员(2人)登记表(表格样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诚信体系”栏目中下载),并领取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