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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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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3日,交通部

部属各有关单位,双重领导各沿海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后评价和还本付息等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我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现阶段国家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是:
世界银行贷款为财政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为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利用上述贷款,除经国家批准实行统借统还外,一律实行统借自还,对内实行转贷。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航务局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在交通部的指导、组织下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国外贷款。申请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行业规划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三)具备还贷能力或还贷资金落实;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财务效益。
第七条 申请国外贷款渠道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采购方式以及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原则、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要求。
第九条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编制五年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按计划渠道逐级平衡上报。交通部经过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公路、水运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申请列为备选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凡国内已批准项目建议书而未考虑国外贷款的项目,若需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报告。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渠道的建议、贷款使用方案及还贷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向国家计委出具还贷担保,作为审批贷款项目的必要条件。还贷担保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出具。交通部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的还贷担保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本,经上级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核,统一对外提供,为据此开展贷款项目的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的正式评估(事前调查)一般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正式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工程设计、贷款额度、贷款的使用、采购方式(包括土建和设备、材料)、贷款支付等。正式评估的结果如与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经正式评估并与贷款机构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上报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不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应提出需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附主要技术参数)、采购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计划以及研究课题等具体内容。批复后的利用外资方案作为贷款谈判和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统一对外借款机构组织和负责。交通部组织项目单位准备贷款谈判的资料,协助有关统一对外借款机构修改和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参与贷款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做好贷款项目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验收、生产准备以及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费用和工期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和施工现场准备等应和贷款项目评估或现场调查阶段的工作交叉进行,以保证贷款协议生效后工程及时开工、尽早用款。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办理。所有对外采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合格的外贸公司代理。
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设备、材料,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土建工程的有关招标文件和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书;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直接采购设备清单。土建和水工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书或直接采购设备清单中的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和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报交通部或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拟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批,应按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交通部组织、参与初评工作或审查初评结果。所有评标结果须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提交贷款机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的评标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组建监理工程师机构,选聘中方或外方监理咨询专家,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由独立的施工监理机构负责。
贷款项目的设备采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对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改变国家审定和贷款协议认可的工程规模和主要内容。如确需改变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单位,经批准后提交贷款机构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的同时应编制贷款项目外资使用年度计划,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贷款协议有关研究课题和培训的内容及要求,按年度编制考察或培训计划(附详细大纲),报交通部审批。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并在交通部的统一组织或协调下具体实施。培训及考察完成后应及时编报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交通部和贷款机构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部、上级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报送项目执行进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半年内,项目单位就按贷款机构推荐的格式,并在国内竣工文件的基础上编制对外提供的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报交通部审查后送交贷款机构。

第五章 贷款项目的支付和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协议签署以后,由相应的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与国内借款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条款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贷款协议签署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如贷款协议要求开列贷款项目的外汇特别账户的,可开列特别账户,并及时办理首次提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做好支付预测和分析,定期向交通部报送贷款支付进度报告,并按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章 组织机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成立专门的贷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贷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应及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贷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整理保存原始资料、报告和各种文件,以备对贷款项目的检查、审计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后评价,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外,还应对利用贷款的管理工作提出评价和总结,并配合贷款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使用技术合作费聘用咨询公司(专家)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机构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要求进行。咨询公司的选定,原则上应按照短名单方式进行比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贷款机构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将按不同的贷款渠道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化、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切实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我部组织对《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农人发[200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三 日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切实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渔业、种植业、畜牧业、兽医、农垦等系统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以及在其他生产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委会”)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办”,设在办公厅,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值班室承担)承担统筹协调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并负责向部安委会报告。农业部办公厅承担部系统安全保卫事故报告职责,部内各业务主管司局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部系统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火灾(包括草原火灾)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及直属垦区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七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作业时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也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有关单位。其中,农业机械事故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火灾安全事故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直属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农业部农垦局,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部内业务主管司局。

第十一条 非工作时间,发生农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也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如遇特殊和紧急情况时,可将事故报部安办。部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通知部内业务主管司局。

第十二条 农业部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和部安办。

第十三条 农业部业务主管司局接到部属有关单位关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事故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领导报告,并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向国务院报告,同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四条 农业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部办公厅。京外直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归口管理司局和部安办。

第十五条 部安办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领导;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要及时协调业务主管司局尽快予以核实;已核实的事故情况,应督促业务主管司局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有关格式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业机械事故、火灾(包括草原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分别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草原火灾等领域的事故统计工作。农业其他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由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事故统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统计。

第二十二条 事故统计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定期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数据和统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农人发[200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4]6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按照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力争在2005年正式运行。现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1.doc
2.《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2.doc
3.《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3.doc
4.《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4.doc
5.《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5.doc
6.《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6.doc
7.《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报表表样及指标说明》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7.doc
8.《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说明》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8.doc
注:所有附件文件的电子版文档可在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下载。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


一、实施对象和组织方式
(一)实施对象
本期实施对象是除已实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外的所有卷烟工业企业(含生产点)、省级局(公司)、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和商业分公司。
对一期已经实施的35家工业企业和36家商业企业的工商数据采集部分将在本期实施中进行同步更新。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所属的18家口岸公司不作为本次系统实施的对象。
(二)组织方式
1.工业组织方式。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业企业的系统实施。中软国际作为系统集成商,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商业组织方式。
各省级局(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中软国际作为系统集成商,负责系统实施;也可以与各省当地信息化建设队伍合作,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二、实施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实施内容
1.工业企业。
(1)法人企业的实施内容为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工业数据采集系统实施。
(2)生产点的实施内容为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
2.商业企业。
(1)省级局(公司)的实施内容包括:商业数据采集系统省级局(公司)部分的实施、省级数据传输系统调试和以省为单位的系统联调。
(2)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的实施内容包括: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实施,以及本系统与专卖准运证系统、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对接的部署。
(3)分公司的实施内容包括: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实施、本系统与专卖准运证系统、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对接的部署,以及卷烟零售价格采集系统的实施。
(二)进度安排
1.工业进度安排。
9月下旬,完成现场调研、实施方案制定和系统配置清单;
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完成商务合同签订;
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完成现场实施环境准备;
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完成系统现场实施;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完成系统单点验收;
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进行系统联调和评审考核。
2.商业进度安排。
9月下旬,完成现场调研、实施方案制定和系统配置清单;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完成商务合同签订;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完成现场实施环境准备;
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完成系统现场实施;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完成系统单点验收;
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进行系统联调和评审考核。
三、实施流程和验收标准
(一)实施流程
1.工业实施流程。
工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包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环境准备(电源气源配备、网络布线、传输带加工、传输线剔除装置准备,以及代码清理、指标清理和数据准备)、设备到货验收、设备支架加工、设备安装、工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培训、系统验收等。其中:实施方案制定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实施环境准备由企业负责;设备到货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设备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设备支架加工由中软国际提供技术支持,企业负责加工安装;工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调试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培训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
实施流程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附件1)。
2.商业实施流程。
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包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环境准备(电源配备、网络布线、传输带加工、输送线剔除装置准备,以及代码清理、指标清理和数据准备)、设备到货验收、设备支架加工、设备安装、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培训、系统验收等。其中:实施方案制定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实施环境准备由企业负责;设备到货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设备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设备支架加工由中软国际提供技术支持,企业负责加工安装;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调试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培训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
实施流程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附件2)。
(二)验收标准
《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验收标准》、《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四、系统配置和商务组织
(一)系统配置
1.工业系统配置。
工业企业的系统配置主要包括本地管理机(服务器和系统软件)、打码设备、扫码设备和安全管理工具。根据系统技术要求,本地管理机按照专机专用的原则配置小型机设备。独立法人企业配置三台管理机;通过互联网与法人企业(集团或总厂)进行通信的被重组企业或生产点配置两台管理机;通过广域内网与法人企业(集团或总厂)进行通信的被重组企业或生产点配置一台管理机。打码设备按照每条装封箱生产线部署一台(套)打贴码设备的原则进行配置。扫码设备按照每个车间和每个出库点(传送带或人工)部署至少一台(套)扫码设备的原则进行配置。打码后的成品输送必须增加件箱条码缺陷剔除环节的相应配置。按统一要求部署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工具,实现本系统的管理机与控制机(工控机和PC)的统一保护和本系统的行业安全监管。
工业企业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由中软国际按照国家局公开招标价格统一采购。工业企业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的采购产品与价格清单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3)。
2.商业系统配置。
商业企业的系统配置主要包括本地管理机(服务器和系统软件)、扫码设备和安全管理工具。本地管理机按照专机专用的原则配置一台小型机或PC服务器。扫码设备按照卷烟入库点数量和卷烟入库量进行配置。按统一要求部署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工具,实现本系统的管理机与控制机(PC)的统一保护和本系统的行业安全监管。
商业企业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由中软国际按照国家局公开招标价格统一采购。商业企业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的采购产品与价格清单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4)。
(二)商务组织
1.工业商务组织。
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由各工业企业分别与中软国际签订,并报国家局项目办备案。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业企业按国家局要求分批在北京完成合同签订(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工业企业合同样本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附件5)。
2.商业商务组织。
由省级局(公司)与中软国际签订本省商业实施的总合同,总合同中包括各商业分公司的实施子合同。实施子合同由省级局(公司)、各商业分公司(或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与中软国际共同签署。10月20日前在各省级局(公司)完成总合同及实施子合同的签署,并报国家局项目办备案。
由省级局(公司)根据总合同和子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各商业分公司(或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收取项目款,并按进度统一向中软国际付款。中软国际向省级局(公司)开具不含省级局(公司)联调费用的资金往来票,向各商业分公司(或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开具正式发票。
商业企业总合同和实施子合同样本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附件6)。
五、数采指标说明和数采要求
1.数采指标说明。
为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工商数据采集,保证上报数据的即时性、真实性,在现有的工商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统计数据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办〔2004〕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相关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补充和细化,形成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报表表样及指标说明》(附件7)(以下简称“指标说明”)。本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按“指标说明”执行。
2.数采范围。
本系统采集数据的范围是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点的数据由其归属的法人企业汇总上报)、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和商业分公司。数据采集的频度分为日报和月报,其中,工业企业日报采集卷烟产销存数据,商业企业日报采集卷烟购销存数据和卷烟零售价格数据;工业企业月报采集烟叶、卷烟纸、丝束的购耗存数据,商业企业月报采集烟叶的购销存数据。工业企业卷烟产销存月报数据和商业企业卷烟购销存月报数据由当月日报自动汇总生成,不再单独填报。填报报表的表样见附件7。
进出口统计数据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汇总后直报国家局。所有财务统计数据,由国家局财务司负责提供。
目前暂时具有卷烟经营业务的工业公司的卷烟购销存数据按商业企业表样填报。填报报表的表样见附件7。
3.数采流程及上报要求。
工业企业:各卷烟工业企业(含10万箱以下的企业)对当日采集数据确认无误后于次日上午10点前直报国家局。
商业企业:各商业分公司和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将当日采集数据通过省域网传到国家局远程公文传输系统所部署的省级局(公司)前置机,各省级局(公司)在该前置机上审核本省所属各商业分公司和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的当日采集数据,若发现某企业数据有误,通知该企业重报当日数据,确认全省当日采集数据无误后,于次日上午10点前将全省数据上报国家局。
月报报送范围、渠道与日报相同,上报时间为月后5日内。
逢休息日(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可不报数,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星期一)补报。逢国务院规定的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暂停报数,节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补报。
4.数采方式。
本次实施的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提供4种采集数据的方式。一是从电子报表(excel)样表自动导入数据;二是通过页面填写数据库查询语句(sql)自动导入数据;三是通过页面配置数据抽取转换装载(ETL)工具自动导入数据。以上3种方式都是在实施安装时一次性配置,启用后系统将通过内嵌的ETL工具从企业现有的数据中心或现有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MIS)中按时段要求自动抽取数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数据采集的方式。对以上3种采集方式的具体说明见《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说明》(附件8)。四是对无数据中心或无业务管理信息系统(MIS)的企业,将通过手工填报的方式按时段要求上报数据。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65号文件”及本文附件说明中规定的报告期别、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指标、报表表样按时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六、其他事项
1.代码清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卷烟件、条、包条形码为标准代码的卷烟产品代码,以及以烟叶类型和42个等级为标准代码的烟叶代码。各单位应尽快登录国家局代码系统网站(http://ec.tobacco.com.cn),核对、确认、申报上述代码。
2.数据准备:请各单位按照附件7和附件8的说明和要求,选择一种数据采集方式,尽快进行数据准备。
3.现行系统件箱条码标签规格:按照国家现行条码标准并经过专家评审,确定系统件箱条码采用一维条码(UCC/EAN128),件箱条码标签尺寸是105mm×75mm;标签贴标位置在卷烟成品件箱正面的右下角,标签底边距件箱底边45mm,标签右边距件箱侧边45mm。
4.耗材采购: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02]16号文件),向国家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耗材供应商自行采购耗材。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实施环境准备,抓紧落实资金、尽快确定方案、按时签订合同,确保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定岗定责,全力推进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工作。
国家局项目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汪欢文(工业),010-63605628、13606621801
江 涛(商业、数采),010-51508377、13910634090
潘 红(数采),010-63605625
中软国际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 伟(工业),010-51508357、13911267036
张寿恒(商业),010-51508368、13801325443
张明艳(数采),010-51508375、13801362024
李云晓(总体),010-51508353、13501196828
中软国际技术支持中心:010-51508385、010-5150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