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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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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倾倒垃圾、填挖(损坏)边沟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一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
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
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应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交通,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不能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公路的护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勘察、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由于公路改造、扩宽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一、轴载质量:
1、单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0吨;
2、双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0吨,双轴(每侧单轮胎、双轮胎)轴载质量14吨,双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8吨;
3、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2吨;
4、集装箱(IAA或2×ICC)半挂车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0吨。
二、货物装载的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货的总重量: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
2、车货长度25米;
3、货物宽度3.5米;
4、每辆车货总重40吨。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值及公路构造物设计荷载的,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跨市地运输的,承运人应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输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超限运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公路运输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批准运输的,应通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承运人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运输,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派路政管理人员随车监运。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公路巡查,及时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装置。
第二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并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在处理公路路政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处理和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开、及时,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处理给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由公路管理机构追索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给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0年1月6日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1994]200号

1994-12-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计算征税。
  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家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
  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情况核定。
  二、在“八五”期间基本维持原农林特产税和原产品税的减免政策。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1994年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入库的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不予退库。未征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5号

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市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规定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核、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要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核准)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工作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强化拟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职能,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措施,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对策意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引导、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及相关措施。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规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规定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市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省、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内有关建设项目,办理社会投资基本建设的登记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安排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做好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核准利用外资限额内项目,审核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限额以上项目。


(七)研究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工业、交通、能源、高技术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实施重要产业的宏观指导。


(八)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意见,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二)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财务资产、宣传教育、人事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工会等工作。


(二)秘书科


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规划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要措施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经济运行等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监测预测经济运行,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及发展和改革信息的编辑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和改革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上报社会事业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社会事业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投资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资管理、利用外资的建议意见以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对策建议;组织协调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办理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和限额内项目的核准;负责国债和利用外国贷款的宏观监测和预测工作;负责汇总上报省、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审核上报基建投资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限额内基建投资相关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协调有关科室审核上报鼓励类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综合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六)工交能源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交通、能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研究工业、交通、能源发展状况,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参与确定工业、交通、能源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和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工交能源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工交能源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组织提出高技术产业(含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措施,推荐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和示范项目。


(七)农业财贸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提出农村体制改革、小城镇发展建议;审核上报农林水相关的限额以上项目,核准农林水相关的限额内项目及其工程招标方式和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社会投资的登记备案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研究。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与产业政策科合署)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专项产业的规划和规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和编制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对策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建议意见;参与有关产业发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粮食调控科


研究拟订全市粮油流通和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储备、储备粮库等重点设施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各级粮食总量平衡落实情况;协调执行粮食工作考评制度;负责全市粮食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粮食流通管理的法规,加强城乡粮油市场管理;监测分析粮食供求、价格形势;负责军队粮油计划供应管理;指导检查城乡粮食供应,协调和帮助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粮食供应;组织实施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指导、检查全市军供网点和粮油流通网点的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十)粮食管理科


负责全市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储备粮的代储工作,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检测制度;指导和检查粮油的保管、储存安全和推陈储新;协调落实政府动用储备粮的应急指令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协调和指导全市粮油仓储、提出和组织实施粮食仓库建设、维修计划。组织鉴定、推广粮油储藏安全新技术;指导农村粮食储备工作;指导、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储备管理工作。


(十一)粮食经济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粮油收购、储备和军供所需资金计划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负责专项资金补贴,储备粮油费用的拨补、结算及清收债务等管理工作;管理粮食基建财务和资金;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汇编全市粮食财务报告。


(十二)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和指导系统内各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工会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1名副局长兼粮食局局长),正副科长25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市粮食局副局长2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正科级),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5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局,暂不核定人员和编制。


(三)根据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37名行政编制中,3名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