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时间:2024-05-19 22:3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我部成立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启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专业教学标准是指导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教学文件。为做好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的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2.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以职业资格标准为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的重要依据,努力满足行业科技进步、劳动组织优化、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和产业文化对技能型人才的新要求。

  3.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做中学、做中教”,重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强调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突出职教特色。

  4.坚持整体规划、系统培养,促进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严格教学评价,注重中高职课程衔接。

5.坚持先进性和可行性,遵循专业建设规律。注重吸收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兼顾行业发展实际和职业教育现状。

  三、专业教学标准内容

  专业教学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业名称、入学要求、基本学制、培养目标、职业范围、人才规格、主要接续专业、课程结构、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施、教学评价、实训实习环境、专业师资等(详见附件1)。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入学要求与基本学制。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要建立更加灵活多样、满足学生需求的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允许学生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各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三)课程设置与要求。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等)、计算机应用基础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或音乐、美术)课为必修课,学生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可以多种形式融入专业课程之中。不同专业还应根据需要,开设关于安全教育、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人口资源、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活动)。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专业技能课程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专业核心课程加专业(技能)方向课程的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部分基础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覆盖专业面广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实训实习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训实习包含校内实训、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多种实训实习形式。实训实习应明确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及其必备设备等实训实习环境要求,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

  (四)教学时间安排。

  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累计假期12周。1周一般为28学时。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3年总学时数约为3000—3300学时。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3年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共5学分。

  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累计总学时约为1学年。允许不同专业根据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

  专业技能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2/3,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为1学年。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的时间。

  专业教学标准的课程设置中应设立选修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

  (五)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应体现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的多元化,注意吸收行业企业参与。校内校外评价结合,职业技能鉴定与学业考核结合,教师评价、学生互评与自我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不仅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掌握,更要关注运用知识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重视规范操作、安全文明生产等职业素质的形成,以及节约能源、节省原材料与爱护生产设备,保护环境等意识与观念的树立。

  (六)实训实习环境。

  实训实习环境要具有真实性或仿真性,具备实训、教研及展示等多项功能及理实一体化教学功能。校内实训基地应包括岗位技能实训室和综合技能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应满足专业教学要求。实训设备配置应不低于相关标准。

  (七)专业师资。

  建立“双师型”专业教师团队,应有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带头人,并聘请行业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专任教师应为相应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具备良好的师德和终身学习能力,适应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熟悉企业情况,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

  五、制订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分工。

  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实行领导小组、专家组和行业工作组相结合的方式,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分层管理,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专家组主要负责确定制订标准的原则、规范、框架;指导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等;参与研究并解决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专业教学标准的审定、汇总以及整理等组织工作。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口指导相应行指委相关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

  行业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发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统一规范和要求,依靠本行业的骨干企业和重点学校,做好本行业负责专业的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筹备部署。教育部成立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形成《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

  2.申报专业。行指委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分批次开发的专业教学标准。

  3.成立行业工作组。行指委根据获批专业,组建专业教学标准制订行业工作组(人员构成中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学院代表应占合理比例),并制订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目标、实施步骤、队伍构成情况以及保障等内容)。

  4.开展调研。工作组搜集信息,组织相关调研工作,完成调研报告,填写工作岗位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5.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调研结果研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草稿)》,并及时与专家组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内部审定。各行指委组织行业内部审定会,审阅调研报告和专业教学标准,专家组委派相关专家参加。行指委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修改并完成送审稿。

  7.审定发布。行指委申请专家组审定并提交调研报告、专业教学标准送审稿以及专业标准制订工作报告。专家组通过相关程序分批审定,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发布。

  立项出版单位可根据整体规划,同步研究开发专业教材。

  (三)加强领导与管理。

  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与管理。各行指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集中力量调动资源,严格依据本意见的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专家组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严把审定关。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并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为本单位参与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专家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doc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调研方案及要求.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
   
   一、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
   二、入学要求
   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三、基本学制
   3年。
   四、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面向××××等行业企业,从事××××等工作的××××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五、职业范围
序号 对应职业(岗位)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专业(技能)方向
1            
2        
…… …… ……
   六、人才规格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产业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职业素养
   1.
   2.
   ……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
   1.
   2.
   ……
   专业(技能)方向1
   ……
   专业(技能)方向2
   ……
   七、主要接续专业
   高职:××××专业
   本科:××××专业
   八、课程结构

   
   
   
   
   
   
   
   


   九、课程设置及要求
   本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
   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基础课。
   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实习实训是专业技能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含校内外实训、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
   (一)公共基础课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职业生涯规划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大纲》开设,并注重培养学生……等在本专业中的应用能力。 32~36
…… …… …… ……
6 语文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学大纲》开设,并注重培养学生……等在本专业中的应用能力。 192~216
…… …… …… ……
   (二)专业技能课
   1.专业核心课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2.专业(技能)方向课
   (1)专业技能方向1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2)专业技能方向2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3.综合实训
   4.顶岗实习
   十、教学时间安排
   (一)基本要求
   ……
   (二)教学安排建议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总学时 各学期周数、学
时分配
1 2 3 4 5 6
公共基础课 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道德与法律
经济政治与社会
哲学与人生
语文                
数学                
英语                
计算机应用基础                
体育与健康                
艺术(或音乐、美术)                
……
公共基础选修课1
……
专业技能课 专业核心课 专业核心课1                
专业核心课2                
……                
专业(技能)方向1 专业(技能)方向课1                
专业(技能)方向课2                
……                
专业(技能)方向2 专业(技能)方向课5                
专业(技能)方向课6                
……                
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1
……
综合实训 ……
顶岗实习 ……                
   十一、教学实施
   (一)教学要求
   1.公共基础课
   …………
   2.专业技能课
   …………
   (二)教学管理
   …………
   十二、教学评价
   …………
   十三、实训实习环境
   本专业应配备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实习必须具备×××、×××等实训室,主要设施设备及数量见下表。
序号 实训室名称 主要工具和设施设备
名称 数量(生均台套)
1


2
……
   校外实训基地……。
   十四、专业师资
……
   十五、其他



附件2:

专业教学标准调研方案及要求
   
   一、调研目的
   调研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必要环节,为标准制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调研框架
   调研对象:主要包括行业企业及职业学校两类主体。
   总体要求:通过企业调研,主要反映出相应行业的人才结构现状、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状况、企业岗位设置及对人才结构类型的要求、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学校调研,了解现行专业教学情况、学生就业去向、学生继续学习的要求与培养现状、企业对现行专业教学的要求与建议等,为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提供比较全面、客观的依据。
   调研范围:以所承担的专业为主,重点调查相应的岗位或岗位群。
   重点调研范围与内容:
   1.行业发展研究
   ----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依据)
   ----相关行业发展现状(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国际化发展趋势)、行业人才结构现状及需求,中高等职业教育供求状况
   ----相关行业文化、职业道德素养状况
   2.企业调研
   重点调研相关企业技术变化(工艺、设备、材料等);运营方式变化(商业业态、分销系统发展、服务类型);劳动组织变化(流水线、小组工作、岗位轮换、一人多岗等)等内容,重点研究上述三个方面变化提出的专业培养目标变化要求,以及岗位职业能力的变化情况,要求列出专业能力和非专业能力各不少于10项。
   3.学校调研
   ------现行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课程结构比例等)
   ------学校生源状况
   ------就业与升学情况(专业就业率、对口就业率,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及对口率)
   4.毕业生调研
   对本专业课程设置、职业技能训练等教学过程与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1.采用直接调研、间接调研、材料搜集等形式,要求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并从产业、专业调研出发,分析工作任务和职业标准,确定职业能力,填写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2.企业调查要兼顾地域的发达欠发达、规模的大中小、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数不少于10个。
   3.学校调查要兼顾地域的发达欠发达,类别的国重与省重,中专与职高、技工等。学校数量不少于20所。
   4.调查时限为近5年的相关内容。如有近3年内的相关调研报告,可以做补充调查后采用。
   5.本报告作为专业教学标准的附件内容,字数要求在
10000~15000字。
   附: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工作项目 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
1 1.1 1.1.1
1.1.2
……
1.2
1.2.1
……
…… ……
2 2.1 2.1.1
…… ……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
  
  市城市规划局派驻各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和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 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
  划监察等工作;
  (四)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对市辖三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等重要地区、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组织技术论证,进行审查;
  (六) 参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或重要建设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会审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要的城市规划审查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第八条 各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研究,科学制
  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市城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辖三县重要地段、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局发文明确),在审批前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
  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保护,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贯彻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城和县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初审,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六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市城市规划局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包括使用性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原规划设计时,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的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及科学价值和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建筑群、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和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的扩建。已建成的有污染、影响居住、危害城市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迁出。
  
  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五条 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
  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
  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
  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
  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
  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三) 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
  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
  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广场、广告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三) 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
  图以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等资料送市城市规划局;
  (四) 市城市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
  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使用期满后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城市规划局批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供气、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按批准要求同步建设上述配套辅助设施的,在完成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以前,城市规划局不予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对外销售,不发房屋产权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和预埋套管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各类在建工程,实行“挂牌”施工。市城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均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局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在自行初验符合条件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要求;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管线测量资料、方案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竣工图、查验灰线报告单、房屋实测面积情况等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
  (三)市城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四)住宅小区应按照要求提交由所在区政府认可的按规定面积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交付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五)市城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 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位
  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等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 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
  (四)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由市城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
  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成区内在建设过程中(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完工期间)出现的违法建设和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局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按照《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五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城市规划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审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租赁、交换。拆除时不予补偿。对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房屋原批准的使用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调整换发所有权证。
  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予以贷款,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城市规划局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市城市规划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
  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时,无理拒绝、辱骂、殴打、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辖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199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定,1996年4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的《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同时废止。

中山市价格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价格管理规定

中府[1997]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物价局是本市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下属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工商、财政、税务、技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商品价格的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按照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进行价格管理,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一般的商品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 政府定价是指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包括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

  企业定价是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制定和调整属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权定价。

  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应遵循价值规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条 属企业定价的商品,物价部门依据上级的规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重要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二)对关系居民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

  (三)遇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对部分商品价格实行规定合理的差价率、利润率或临时的最高限价等措施。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和调整实行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实行优质加价的商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三)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

  (四)对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价格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照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政府定价;

  (二)如实上报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须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

  第十四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价格的监督检查,稳定农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第十五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经营者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

  第十六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鉴证和其他有关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指导义务物价监督站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新闻单位应当对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对检举揭发或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物价管理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查处案件的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验、复制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等有关资料;

  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测定或认定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等作为依据,定性和计算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物价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物价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越权定价的;

  (二)企业之间或者行业之间商定垄断价格的;

  (三)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五)收购农产品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保护价格的;

  (六)不执行价格提价申报备案制度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不能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三条 对拒缴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物价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批准,由物价检查机构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挠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及时办理举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