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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发起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04: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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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发起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发起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务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在原始案件调查期间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与原始调查案件中其他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原始案件采取措施后对中国大陆有实际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条件,请求商务部立案进行复审审查。

  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提供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1年第84号公告裁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即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的新出口商资格,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补贴及幅度。

  三、利害关系方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调查方式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五、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2年10月18日起开始,2013年7月18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21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或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七、保证金

  自2012年10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84号公告适用的"其他美国公司"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提交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白明、王栋
  电 话:(8610)65198473,85093406
  传 真:(8610)65198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102号
2010-12-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评选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制定辖内评选办法,做好2010年度统计之星推荐的准备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一贺
联系电话:010-68402514
传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以及货币流通和汇率监测调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国际收支考核成绩应为优秀且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第一类分局和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权在财政部门。全部收入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须经立项审批。
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报批。全国性的行政性收费,以及涉及中央的地方性行政性收费,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性行政性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
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或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申请及具体管理办法的制订,必须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没收入包括缉私罚没收入和其他罚没收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到当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行政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审核稽查制度和责任管理制度。行政性收费收取的依据、项目、标准和范围,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收费对象和群众的监督,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到应收尽收,不多收、少收、漏收,杜绝乱收、滥收。
第七条 严禁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扣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强行收费。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下达收费指标,不得将收费收入与个人利益挂钩。取消各种形式的超收超缴分成奖励办法。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结算制度,严禁所收款项长期滞留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过渡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待解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单位内部的具体执收执罚部门不得另设收入帐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内容,以备查对。
凡未使用前款规定票据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和罚款。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票据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使用计划及购领。各单位要严格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帐册,加强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系统内部的票据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缴销等各项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项行政罚款,应按国家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需要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罚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实行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管理办法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属于本级分成部分,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属于应缴上级分成部分,不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月末终了10日内直接汇缴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级机关要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严禁坐支、拖欠、截留、挪用以及不按规定计提上缴提成款等违纪现象发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减免应缴提成款。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在每月终了7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表式见财政部财文字〔1998〕295号)一式五份,并附报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报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按规定应送财政部门的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据联或票据复印件;
(二)解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凭证联或凭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及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前款报表和资料,加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要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催缴和监缴,并建立稽查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应缴尽缴。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属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是会计报帐单位,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主管机关的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规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收支增减因素合理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坚持“一支笔”审批。遇有重大支出项目,应由单位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支出手续。
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管理薄弱的支出环节,如人员、车辆、会议、电话等项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职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要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立即予以纠正,以确保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内部监督一般可采用事先、事中、事后的监督形式。根据监督对象、任务内容的不同,也可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形式。财务内部监督要贯穿在财务活动的全过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单项或全面、分散与集中、实地与调审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编制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时,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编报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编制为完成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任务发生的专项办案支出经费时,要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安排支出预算时要保证装备经费支出。装备主要包括:服装,检测设备,交通工具,通信、照相、摄影器材等。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建设应优先安排保障。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他用、帐外设帐、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或用于国家规定以外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缉私罚没财物和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充实财务人员,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过程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认真、有抵触情绪,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尽快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确定实施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目标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普遍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保障收支两条线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依据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