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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时间:2024-07-12 10:1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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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0号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已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9月9日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一管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三峡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规划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规划局,为负责规划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将规划外违规建筑的行政执法权、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将规划内的监督管理处罚职能由规划局授权交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二)负责组织编制九江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
 (三)负责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依法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及乡镇建设规划工作。
 (五)负责全市各县(市、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对全市规划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
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6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用地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市政管理规划科、乡镇规划科、规划技术管理科。
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他事项
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成建制从市建设局划归市规划局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维持不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大学城的若干意见》(深发〔2009〕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协议修正案,对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均简称研究生院)的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等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研究生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市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均简称合作大学)合作创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深圳研究生院的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教育部划拨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培养经费要保障投入研究生院,市政府按比例提供办学经费补贴。同时,通过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合作、社会捐赠等方式多元融资,促使知识资本、创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渗透,形成合力,确保研究生院有比较充足的办学经费。

  第三条 研究生院是合作大学在国内唯一一所异地办学的直属学院,是学校创建一流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生院的师资管理实行固定、聘请、双基地流动的办法,其编制、岗位、待遇由合作大学分别根据"一校一制"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的办学补贴以规模与结构为基础,按学年度核拨;基本设施建设由市政府投入,科研经费由导师争取。

  第五条 研究生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并依法接受市政府和合作大学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六条 研究生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深圳事业单位政策要求,合理设置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按岗管理。院长由校本部提名,征求深圳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校本部任命,报深圳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备案,享受本市行政管理岗位三级职员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由研究生院按深圳人事制度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按合作学校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院编制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与技术服务等教辅人员编制。

  以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加权0.5)师生比1∶8为基数,按70%的比例动态核定人员编制,其中教师的比例不低于90%,具体编制数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入编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人事政策调入条件,由研究生院确定,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等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核定入编人员的户口、住房参照市属高校的管理办法执行;市政府在大学城配套规划建设教师公寓,限期居住,只租不售,以优惠价格租给在职教师使用,并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市政府可以根据研究生院各自办学模式,给予不同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对研究生院办学中的非研究生教育、非全日制教育不提供经费补贴,不增加核拨编制。

第三章 经费补贴与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市政府对研究生院的办学补贴与办学的规模、结构、水平挂钩,体现成果分享与激励约束的精神。市政府对研究生院实行生均综合定额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投入机制,鼓励研究生院的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深圳高等教育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研究生院采取生均综合定额补贴方式,对核定入编人员不再拨人员经费。

  研究生院核定入编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人事政策调入条件,在职期间,研究生院自主确定待遇,并按我市有关事业单位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金的,基本养老金与退休金之间的差额由财政补足。

  在研究生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编制在校本部或海外招聘的教师,在深圳工作超过5年(含5年)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研究生院负责为外籍教师在深圳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研究生院解决。

  第十二条 生均综合定额补贴经费应参照年生均培养费标准,由市政府按比例实行财政补贴。以2000年全日制硕士生年均培养成本5.31万元为基数,市政府提供约45.5%的财政补贴,年生均2.4万元,理工科硕士加权0.2,用于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补贴,博士生在相应学科的硕士生基础上加权0.5。生均综合定额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并可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变化情况调整。

  第十三条 生均综合定额补贴经费,按照研究生院和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际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数,实行年度核拨,并与市属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同步增长。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制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实行交费住宿制度,市政府不免费提供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促进研究生院快速发展、特色发展,实行竞争性拨款,由各研究生院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科技研发资金中申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进一步落实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建设,每个实验室设备投入由市财政出资3000万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大学城建设同步进行。市政府的投入按协议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办理,并由市财政委员会逐年核拨。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从科技研发费用中给予资助。鼓励学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大学城内政府建设物业的大修资金,参照市属高校物业维护资金投入标准,研究生院一次性大修项目,1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生院自行解决;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政府负责50%;100万元以上的,由研究生院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的学科设置、招生计划等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研究生院的办学成果由合作大学与深圳市政府共享。

  第十九条 对进入深圳大学城办学的其他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办学实体的经费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