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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3:5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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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严肃、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督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积极配合部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并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组长单位可对其他省份的公路建设市场开展督查。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依据如下: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三)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专项或信用体系专项等行业监管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 综合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选取被督查省份;专项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对综合督查以外部分省份组织重点抽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制定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对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通知。

第九条 督查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任组长单位,选调行业内市场监管、招投标、信用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督查专家选择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 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确定,原则上每省选取不少于2个在建高速公路或国、省道干线公路,每个项目抽查的合同段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被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基础资料。
一、综合督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填报的资料。
1.公路建设总体情况;
2. 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4.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5.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6. 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7. 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8. 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总体情况;
9. 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填报的资料。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万~1:50万)等;
2. 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包括施工与监理驻地位置、主要工程量、重要结构物位置及名称、拌和场位置等资料(应列表或标于平面图上);
3.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 项目信用管理情况,包括参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变更、工期控制等情况;
6. 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
7. 项目质量、安全、资金、质保资料管理等情况;
8.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与好的经验做法。
二、专项督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填报的资料。
1.相关工作总体情况;
2. 相关工作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总体情况;
3. 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二)项目建设单位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填报的资料。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万~1:50万),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等;
2. 项目相关工作情况;
3.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与好的经验做法。

第十二条 督查组应根据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和要求,对被督查省份及项目进行评分。督查组成员对各自的督查情况记录并署名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十三条 督查组应在督查结束时与被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被督查省份提出异议的,督查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组应在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督查报告(见附件3、附件4)及考评表。

第十五条 督查通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被督查省份在接到督查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按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并对排序前三名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对项目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省份,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再次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附件: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2.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综合评分方法
3.XX省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报告
4.XX省公路建设市场专项督查报告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ongluguanli/201206/t20120607_1252028.html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威海市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本辖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领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确认、管理,上报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发放补助金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助对象有关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独生子女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

(四)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七条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6000元)。

第八条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1万元)。

第九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和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市级财政负担部分于每年12月10日前拨付,市区、开发区财政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所负担的资金一并划拨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金足额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十条 申领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本;

(五)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领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本;

(五)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夫妇,持规定的基本材料原件,于每年9月份向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单位职工的,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将经单位审查盖章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要严格审查,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同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2.对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单位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信息档案;

2.将拟发放对象名单逐级返回到村(居)委会、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3.确认最终的发放对象名单,形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名册》,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4.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领取补助金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人口计生委自收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名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计算出市级财政需要承担的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领取补助金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补助金发放机关负责追回补助金。

第十四条 对划拨补助资金不及时、不到位,对补助资金管理不善,影响补助工作落实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照本办法享受的一次性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得抵消其依法应该享受的其它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教信[2002]4号
 

各市、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提高各类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校园网络在各级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以更好适应江苏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及“校校通”工程的实施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各校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一日


 

附:

江苏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整体业务水平,更好适应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确保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形成开放式网络教育,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同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规定,结合本省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省教育系统各单位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是指对已经从事网络管理或将要从事网络管理工作人员为提高业务水平而进行的培训。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努力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根据校园网建设工作需要,以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突出培训的质量与实效。

第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实行证书制度,作为持证上岗和校园网达标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师资处制定全省各类教育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

(二)参与网络管理人员省级示范培训中心管理,建立并完善全省培训网络;‘

(三)负责组织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四)负责省级网管培训机构的认证;

(五)监督、检查各种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统一印制《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学校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部、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可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或直接参加省级骨干培训。

第九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建立,必须依托在网络设备及实验条件良好、网络及网络管理技术人才业务素质水平较高且教学能力较强的单位。

第十条 培训单位必须尽职尽责搞好培训工作,并接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