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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2:2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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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粮油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粮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质量测报的主要品种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质量测报时间分为定期测报和不定期测报。定期测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测报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粮油质量情况随时测报。

第五条 质量测报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重点测报小麦粉中的添加剂、植物油中的溶剂油残留量、大米中的重金属和黄粒米。

第六条 各级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市粮油检验监测站开展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样品扦样方法,共同扦取成品粮油样品。

第七条 样品在扦取时应填写样品扦样单(一式三份),扦样单位和被扦样单位各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交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扦样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要建立台账,对送检样品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检验结果,开具检验结果报告单,报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

第八条 样品在运送、保存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样品损坏,避免可能发生的霉变、生虫、挥发成分逸散及污染等。检验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妥善保管至少一个月,以备复检。对易发生变化的检验项目不予复检。对检验项目易发生变化的样品和易变质的样品不予保存,但应事先声明。

第九条 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检验结果汇总整理,通报被检单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检验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对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成品粮油的质量测报实行免费制,样品费、检验费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承担。

第十一条 对拒绝扦样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2009年11月4日发布的《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同时废止。











  案情

  2012年9月下旬一天,潍坊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即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为使其公司顺利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验收,经事先预谋,共同使用公司电脑上的photoshop软件伪造由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由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公章,用于伪造申报材料,向潍坊高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企业资质,后被发觉而未得逞。

  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张某、范某伪造“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行为,应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还是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中印章是由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劳动就业办公室系劳动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故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也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移送观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印章应当主要根据该印章的实际印文来确定罪名,印文体现了印章的归属、性质,据此,该行为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评析: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失偏颇,但定罪罪名,笔者同意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

  理由如下:

  一、从劳动人事局与劳动就业办公室的地位、关系,权力来源来看,就业办公室是隶属于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二者是隶属关系,就业办公室行使的职权是受劳动人事局委托的,故其对外行使该权力时,代表的是劳动人事局,其印章自然也只能是劳动人事局的抬头,经向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得知,对外劳动就业办公室没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现实中来看,其确实没有用冠以其自身名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用工备案专用章”,而是用冠以“劳动劳动人事局”抬头的印章,这也验证了其代表劳动人事局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这点。

  二、以目的解释的方法,从立法的精神、本意来看,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按照伪造印章犯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显然是为了保护印章特定的“信”,保护印章所承载的事项与特定单位的关系。因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信”。作为证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在一定文件或者证件上使用印章,能够证明该文件或者证件和特定单位之间具有特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印章上,显然是因为特定单位所代表国家行使了一定的公权力、履行一定的职能。因此,可以探明以印章印文内容所代表的哪个机关的“信”,所承载的公权力事项来界定罪名。就本案来讲,该印章的印文内容所体现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看到印章内容的人所认为、认可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印章代表的公权力事项从根本上来讲也是属于劳动人事局的公权力事项,而法律保护的也是这种“信”的关系,而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这种“信”所体现的特定关系及秩序。故本案中,伪造劳动人事局用工专用章的行为显然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潍坊高新区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建立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醒有关单位、人员和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险情或交通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集和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发出警示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和“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
  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研判后发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由道路主管单位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向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预警建议,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预警建议及其他有关信息,研判后发布。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在现阶段通过我市现有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成后,通过该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快速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气象部门应实时监测、收集即将出现的雨、雪、雾、大风、沙尘暴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信息,及时发布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
  第七条 市交通局、市建设局、运城公路分局、运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公路和城市道路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城市道路的养护工作,及时收集所辖路段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预警建议: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路面附着系数降低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无法正常通行的。
  (二)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路面严重损坏、安全设施损坏、标志、标线缺损、桥梁毁损、隧道损坏,或形成路障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无法通行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道路阻断、堵塞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
  上述情形减弱或消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降低或撤消预警建议。
  第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发现辖区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第九条 国土资源、地震部门应当按规定收集地质灾害信息,并按照灾害可能发生区域,通报相关道路主管单位。
  交通参与者在通行过程中,发现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预警分级标准
  第十条 根据天气、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即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
  第十一条 Ⅰ级(红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五个(含)以上地级市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县)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Ⅱ级(橙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县(市、区)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第十三条 Ⅲ级(黄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乡(镇)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三)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的。
  (四)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实施分级发布。
  符合Ⅰ级预警级别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发布。
  符合Ⅱ级预警级别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发布,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的地级市。
  符合Ⅲ级预警级别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发布,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的县(市、区)。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发布和撤销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有关部门发布和撤销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新闻网站,以及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的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在接到气象、公安交管等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优先、快速、免费”的原则,在三十分钟内播发。
  第五章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格式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标题格式为“××单位××(类别)××(级别)(××)色预警”。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警时间范围。
  (二)预警区域或路段。
  (三)预警内容。
  (四)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
  第十九条 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减弱或者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发布撤销或者降低预警。标题为“××单位终止××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或者“×单位××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降低为“××(级别)(××)色预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责任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道路通行条件变化”是指道路发生路基塌陷、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严重损坏、安全设施损坏、标志、标线缺损、隧道损坏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