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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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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农业部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月5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农业部在履行职责中,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农业部规章;

  (二)单纯转发的文件;

  (三)农业部与部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四)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五)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

  (六)规范人事、财务、外事、保密、保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

  (七)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八)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超越农业部职责权限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发布。

  各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各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及公布。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稿。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组织清理,并会同驻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第二章 起 草

  第七条 各司局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司局。

  第八条 起草司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调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符合国务院和农业部公文处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或者涉及部内相关司局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相关司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决策事项的,起草司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起草司局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基本成熟的,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的要求,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抄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起草司局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将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函送政法司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

  (二)起草过程和协调情况;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处理情况;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

  (五)风险评估结果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政法司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主要意见。

  政法司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当会同监察局组织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第十六条 政法司、监察局在审查、评估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起草司局进行说明、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会同起草司局对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法司、监察局可以中止审查、评估,将草案退回起草司局: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超越农业部职责权限的;

  (二)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正在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并可能于近期发布的;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正在协调处理中的;

  (四)违反廉洁行政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 条经审查、评估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司局拟写部内签报,会签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十九条 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司局应当拟写农业部公告,经办公厅核稿并送部领导签发后,在农业部公报、农业部网站上公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农民日报》上公布。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起草司局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正式公布的纸质文本三份及电子文本送政法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政法司会同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政法司统一组织,起草司局具体负责。

  起草司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及理由,报送政法司。

  政法司对起草司局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清理结果,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清理结果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起草司局应当跟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起草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司局应当同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可以直接拟写农业部公告,经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会签后报部领导签发: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等涉农突发事件;

  (二)为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规定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或执行的行政措施的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法律、行政法规问题和农业部规章的解释、答复,按照《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制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司法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综[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以下简称“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6月4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国建设系统在今年6月-8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三部局通知”及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部局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有关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了当前统计弄虚作假现象的严重性,从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强调了当前抓紧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明确提出“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要组织各级建设系统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高度,认识开展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大检查工作。

  二、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全面系统地开展大检查工作。

  “三部局通知”中对大检查的对象、内容及步骤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统计大检查的组织工作,做到检查对象不留空白,内容不留死角,工作不走过场。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并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㈡重点抽查阶段(7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可行的方案,指导市(地)、县(市)建设系统做好抽查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近两年统计问题多的市、县,专(行)业和单位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抽查。特别要集中力量对与企业资质挂钩、评比考核挂钩的指标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各地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按“三部局通知”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要按“三部局通知”规定,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2001年9月上旬报建设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建设部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财务司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部将组织力量于2001年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职能处室,要通力配合,确保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⒉国家统计局朱之鑫局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⒊监察部陈昌智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⒋司法部刘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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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部内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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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6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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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不实的统计数据集中反映了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两办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㈠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①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②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④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⑤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⑥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期诈活动的。

  ㈡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⒉要认真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⒊县以上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㈡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省(区、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市(地)、县两级搞好抽查工作。

  各市(地)、县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省(区、市)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柚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省(区、市)或市(地)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市(地)、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要将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纪违法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②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3-5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③统计基础工作情况;④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二: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统计局 局长 朱之鑫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的部署,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关于这次大检查的通知,已于5月中旬下发。今天召开这个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如何搞好大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虚报浮夸,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江总书记曾经指出:各级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从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虚报浮夸和形式主义十分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着手。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问题。凡是弄虚作假的干部决不能提拨重用,已经提拔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撤下来。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做好表率。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严禁经济工作中的弄虚作假,保证基础信息、基础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更是深恶痛绝。正如“两办通知”所指出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纠正。

  《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两办通知”更是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这次大检查,原则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地区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以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司法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制订大检查的计划及方案,在大检查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既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又形成整体合力。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大检查中去,具体组织好各阶段、各方面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突出重点,确保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这次大检查,安排三个多月的时间,大体上分三个阶段实施:从5月至6月中旬,是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是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是处理和总结阶段。对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在通知中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我着重强调下面几点:

  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在思想上明确,宣传动员工作既是大检查活动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大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前提。大检查工作能否深入,能否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能否得到被检查单位的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宣传和思想动员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要抓住这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时机,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搞好大检查的宣传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简报》增设大检查特刊,《中国信息报》开辟《数字打假》专栏,《中国统计信息网》设立统计执法大检查专题。这次大检查,适逢全国“四五”普法开始实施。我们要以大检查为契机,搞好统计系统“四五”普法的开局。

  其次,要认真组织好被检查单位的自查工作。这次大检查,是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的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的对象既包括所有被调查单位,也包括所有组织实施调查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对如此众多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关不可能逐一地进行检查。因此,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就成为全面完成大检查任务的重要环节。为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检查内容,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提出明确的自查要求或制发相应的自查表式,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所有被检查单位都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精心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工作。重点抽查工作是检验自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整个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普遍开展自查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的重点抽查方案,确定重点抽查的行业、地区和单位,明确重点抽查的内容、方式和目标要求,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地)、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和一定比例,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较多、统计基础工作差、自查不合格的单位。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的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上下沟通,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集中力量,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开展大检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大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狠抓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特别是要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政绩”、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为此,在大检查开始时,各级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并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情节较重、有一定查处阻力的统计违法案件,下级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机关要做好有关案件的督办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对大检查中查办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各省(区、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五、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

  大检查的目的之一,在于掌握情况,找准问题,研究对策,以利于下一步改进工作。因此,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至关重要。案件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情况以及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等,特别要针对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的表现形式、严重程度、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作出全面的总结,制定整改措施,为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推动统计改革和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好的基础。各省(区、市)、各部门要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结束后,将对大检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次大检查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三: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监察部 副部长 陈昌智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纠正和处理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刚才,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同志对这次大检查作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统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和完善,统计数据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人为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定数、以数谋私。有的通过虚报统计数据,炮制虚假政绩,骗取荣誉或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有的通过瞒报统计数字,截留或骗取不当利益;有的工作飘浮,对弄虚作假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有的甚至对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百般刁难、打击报复。必须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不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思想上看,它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虚报浮夸歪风的蔓延;从政治上看,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经济上看,它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给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后果。对于这股歪风,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决反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江泽民同志曾尖锐地指出,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害国害民,贻误党的事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认真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制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开展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坚决惩治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纪律保证。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经济建设服务,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动用执法监察的手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甚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纪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在工作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协助统计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统计管理,加强和改善统计执法工作,从制度上防范和消除人为干扰、弄虚作假等消极腐败现象。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三次全国性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纠正了一批违规违章问题,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从这几次大检查的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是好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与统计、司法部门的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常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把这次大检查搞好。在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握好工作角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优势,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但不能越俎代庖,代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今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比较多,工作任务很繁重,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把这次大检查工作与反腐败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合理调度和使用力量,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帮助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取得成效。

  同志们,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按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附件四: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 副部长 刘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从今年5月到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很及时,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刚才,之鑫局长、昌智副部长就这次大检查作了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这次大检查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大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可靠,制止统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保障。《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统计法知识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统计观念逐步树立,统计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违反《统计法》现象仍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纠正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保障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部作为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宣传普及《统计法》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措施,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也是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为。要认真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制定计划,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统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检查工作。这次大检查适逢“四五”普法启动的有利时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把开展大检查的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四五”普法启动的内容之一,作为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个重点,纳入今年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当中,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在实处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根据《通知》确定的检查对象和内容,突出重点,搞好宣传。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和运用《统计法》的情况,作为大检查的重点,结合这次大检查,对一些重点部门集中开展一次《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一次学习、宣传《统计法》的热潮。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统计法知识的教育。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认识到依法统计不仅是党的纪律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带头学法用法,做到依法行政,自觉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严格执法,纠正和制止统计工作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的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要把政府各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法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与上岗资格结合起来。要按照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统计法律知识,使之自觉守法,严格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第三,要认识做好《统计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统计法律知识走向社会,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统计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讲求方式,注重实效,努力使统计法知识深入人心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作用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大检查各个阶段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宣传舆论先行,大检查工作进行到哪里,就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到哪里,营造强大的法制氛围,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办专栏,集中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和“两办通知”精神,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发挥《中国普法网》的作用,利用网络优势,开展网络宣传。尤其要结合这次大检查中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统计行动,及时报道,大造声势,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的《统计法》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各地法制辅导员、法制文艺宣传员、法制讲师团三支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级法制宣传阵地,举办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和采取墙报、橱窗、展览、标语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这次大检查的意义,主动支持、配合、参与这次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在这次大检查的法制实践中,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使《统计法》深入社会、深入人心。

  总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意义,认真按照会议的部署,迅速行动,扎实工作,保证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谢谢大家!
因收养弃婴被罚款而引发的思考

姜虹*


[内容提要] 收养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因当事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罚款无可厚非,但强制执行以未成年人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弃婴;计划生育;协调发展

一、收养弃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法律之所以对收养弃婴做如此详细之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一是体现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保障基本人权(生命权);二是调动社会救助和家庭救助的能动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三是将收养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紧密结合,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良性发展。
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弃婴的收养不单依据法律,更多的是凭人们的社会良知或传统观念或传统做法。据报道 ,已有1个儿子的彭先忠夫妇,在四川成都开皮鞋铺期间在楼道里捡了1个刚满月的被弃女婴,把女婴养到3岁时,夫妇俩结束在成都的生意回到四川新都县龙桥镇。但龙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说彭家未办理收养手续,无计划收养1女婴,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决定征收彭先忠夫妇计划外怀孕费、生育费6840元。彭先忠夫妇想不通,为什么做了好事还要被罚?于是不交罚款。龙桥镇计生办到新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9年8月4日,法院到彭家强制执行,哭喊着不愿离开妈妈的彭萃被送到县民政局的福利机构。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若60天后仍找不到彭萃的亲生父母,经审查彭先忠夫妇符合收养条件,彭家才可按程序办理收养手续。8月23日,在广东的一位温先生替彭先忠交了罚款和强制执行费后,新都县民政局仍然不允许彭家把小彭萃接走,也不同意彭家提前办理收养手续,仍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当事人按普通人的最朴素的观念将弃婴收养下来,尽管其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其行为却和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有相左之处,其间的问题主要是:收养弃婴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

二、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
收养法属于民事法律,在收养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当然要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收养和送养子女并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它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等问题上,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处理有关收养的各种具体问题,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社会公德。《收养法》中所规定的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当然包括道德品质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法定年龄的差距,以虐待、遗弃为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的规定等,都是《收养法》第2条所确立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的体现。
无论是收养行为还是解除收养的行为,都是一种变更当事人身份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将收养规定为要使行为,需要一定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才能够完成。法律只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在收养形成、拟制血亲间的抚养赡养乃至收养解除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在整个收养关系存续过程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是法律无法涉及的。因此,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者所作的不应当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应当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弘扬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面,注重引导当事人实现对法律规范的遵从。故尔,收养行为就不能仅凭人的思想觉悟或朴素的感情来实现,也不能仅凭一纸文书来约束,它应当是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的成果。

三、《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
人口过快增长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时间每过1分钟,地球人口净增160人。联合国人口基金为此向国际社会敲响警钟:如不立即采取坚决行动控制人口,保持消费与发展的平衡,世界人口在下世纪中叶将达到125亿,人类也将无法得到持续发展。可见人口问题在全球范围出现,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重挑战。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挑战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了保证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但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生存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某些方面开展的不算顺利。收养制度的建立原意是为保障无子女的人能够享有天伦之乐或使那些得不到较好生存环境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但该项制度被某些个人甚至是有些个别领导干部所利用,他们为了得到儿子,不惜将亲生女儿送养或抛弃,有的则以收养为名达到求子的目的。为保证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在与人口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是《收养法》的制定过程中注重了与计划生育制度的协调。《收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法中有关不得以送养为理由超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关无子女者只能够收养1名子女的规定,年满30周岁始能成为收养人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收养时,必须注重与计划生育原则的配套执行。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观念淡薄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人们在实际执行法律法规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在收养之时可能只顾及情感或道义而忘却完成法律手续,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之时可能有时过激而伤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无论是哪种行为都不是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建立平等和睦人际关系、提高人口素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观念的强化以及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发展必定能够实现。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结合本案的实际分析,案件中既有当事人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执法者执法水平偏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一)当事人收养行为中所存在的法律欠缺
收养行为是具有三方当事人参与的行为,在该行为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都是不能确立的。《收养法》第4条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即送养人可以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见本文第一部分相关内容的详述)。《收养法》为了使那些真正被遗弃的未成年人称为收养对象而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特别规定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例外条件,即第8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且经公告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限制父母通过实行弃婴行为而行超计划生育之实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因主客观原因而走失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回到亲权人的抚养之下、为打击那些已收养为名行偷窃婴儿或儿童之实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本案彭家夫妇所抚养的是捡拾的婴儿而非社会福利结构所抚养的弃婴,她虽然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但不符合收养法中所规定的不受收养人有1名子女限制的被收养人条件,而且在该收养关系中没有相应的送养人,故无论从送养人还是被收养人、收养人的角度分析,该收养行为均为无效。
对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并不等于对弃婴行为的鼓励,法律通过《婚姻法》、《收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使得实施该行为的人承担享有的法律责任,而且从道义上该行为也为社会所唾弃。本案报道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充分说明人们对弃婴行为的不齿和对彭家夫妇的行为的称道,应该说,弘扬爱心和公德意识也是法律所预期的目标。
(二)民政局行政罚款行为应针对的对象
本案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计划生育;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收养。本案处理和执行的是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问题。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看,计划生育部门是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因为收养人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收养人有子女,因此他只能收养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或儿童,否则就违反了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所作出的罚款处理也无可厚非;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该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妥,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恰当的。问题出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该部门在执行时将两个法律关系混淆了,搞错了执行对象。在本案中,应当执行对象是被罚款人,并非孩子。被罚款人拒不交款时,可从其工资、生意账户中强行划拨,或拍卖其财产等。实行罚款,就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否定,就是对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处罚,而非对该行为结果的处罚;谁违反了法律就应当由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由他人来承担。当彭家夫妇交了罚款,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彭拒交罚款)即消失,彭翠本人与能否交出罚款没有必然法律上的必然关系,强制执行以孩子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
(三)民政局不允许彭家接走弃婴的做法有待探讨
本案的收养关系因在三方参与人方面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收养行为无效。但在这个民事行为中,我们更应注重保护的是彭翠的生命权和儿童幸福生长的权利。本案中的彭家夫妇出于积德行善和维护一个孩子的生命权的思想而没有及时将拾得的弃婴送至公安机关或直接送到儿童福利院,而在事实上变更了弃婴的身份关系,我们一方面应当提倡彭家夫妇这种助人为乐的社会责任感、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同时也应当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必定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非所有善良的愿望都会达到良好的效果,这种收养行为会使得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混乱,有与计划生育制度相矛盾之处,应当并帮助其尽快履行法律补救措施,从而避免彭家夫妇和小彭翠在心理和财政上所担负的不利。
在本案中,罚款是针对超计划生育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而是小彭萃滞留在民政部门是合法收养所必需的条件。新都县民政局是从收养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处理问题的,福利部门所认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是无可挑剔的。因为彭家缴付罚款的行为不能使的收养行为合法化,但是,计划生育部门收下罚款的事实就意味着承认了彭家夫妇超生,彭家此时收养弃婴的行为就不应受“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该收养关系欠缺实质要件的就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福利部门对彭翠实行查找生父母的公告,然而,该公告期内孩子在养老院的事实是由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而造成的,因此,福利部门在公告期内如何保障已和彭家夫妇具有深厚感情和被彭家事实抚养的小彭翠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总之,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公正严明地执行法律,在法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是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的共同目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去破坏社会业已存在的较高道德,法律工作的目的是要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向更高的方向努力。克服法律之间不协调之处,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案给人们的启示在于:只有真正发挥道德与法律得相互作用,才是推动爱心工程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