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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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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的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现 “ 五个一 ” 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推进 “ 两型社会 ” 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 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六)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


(一)以调动、借调、 聘用 或智力引进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或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四)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六条 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国土、教育、科技、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简化手续, 尽心尽责抓好高层次 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 改善人才梯队结构的需要等为依据,制定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于 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政府人事部门。


(二)发布信息。市人事局根据收集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导向目录》,组织 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并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及《咸宁人事人才网》等传媒对外发布。


(三)申报受理。有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 《咸宁人事人才网》下载并填写《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表》,携带 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本人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反映专业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重要获奖情况、近五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项目到咸宁市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名。


(四)考核评议。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用人单位联合对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人选范围,并上报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引进办理。党群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组织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凭《人才引进证》 直接办理增人计划、编制核定、职务聘任和迁移户口等手续 。


三、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条 政府在开发公务员小区过程中配套开发专家小区,专门用于解决引进外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来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含 5 年)期限服务合同的, 可以优于公务员小区的价格购买或租赁。


第九条 对引来我市定居,并工作 5 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家补助费: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0 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 15 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 万元;


(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万元;


(五)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万元。


安家补贴分 5 年按年度逐年等额发放,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 2 : 1 的比例负担,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可优先列入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市科技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对辞职、离职来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手续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辞职、离职前和重新建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公 安部门凭《人才引进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职数限制。市编委每年单列一部分事业编制计划,专项用于事业单位编制已满情况下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其编制收回,实行

“ 在岗上编,离岗收编 ” 的弹性管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考核报市委确定,可安排相应职务。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原待遇;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 到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晋升中级职务可简化手续,免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考试,晋升高级职务采取特殊评审办法;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 可优先参加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课题工资等,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在事业单位部分紧缺专业领域和关键岗位可实行首席制、领衔制和特聘制,并可享受单位平均工资 2-5 倍的月薪, 由财政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30%-50% 的专项补贴。


第十六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就读公办高中、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一律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定期健康体检,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建立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外出休假,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政府人才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二)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 对带技术、项目、资金形式来长江工业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 5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园区在土地、办公场所、住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产 5 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30% 给予奖励;以技术或者科研成果入股企业的,可占企业总股份的 40% 以上。被我市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专家,享受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有关待遇;博士后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进行技术创新,合作研究项目由政府给予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可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四、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存放市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

。市人才中心免费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心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引进人员的工作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解决引进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接受引进人员政策咨询、协助申领经济补助;对引进人员进行任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按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市级人才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201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二)对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报和数据报送或需要进行修改操作的业务,也应使用新凭证继续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已接收的旧格式接口数据文件的最后一次导入时间为2012年8月1日07:00。各银行应充分考虑机器时间差异、网络传输等因素,合理设置新、旧格式的数据报送时间和新、旧接口程序切换时间。
(四)对未通过新版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或有关准备工作未就绪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应急处理流程和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切换为手工方式,并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上报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同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权限分配以及网络、浏览器设置等准备工作,以便于8月1日起通过访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审核辖内银行的申请,于7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申请银行名单、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五)关于汇综发〔2010〕122号文和更新后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手册》,银行可从网点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http://asone.safe:9101/asone)“常用下载”中“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栏目下查询。
二、明确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
自新凭证启用之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报送有关数据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根据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规定已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有关使用方法见该网站“常用下载”中“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企业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并将相关要求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妇联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妇联、财政部、劳动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国家教委、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全国妇联 财政部 劳动部 农业部 林业部 商业部 国家教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财政、劳动、农业、林业、商业、教育、工商、税务(厅、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妇联系统近几年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就妇联系统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妇联实力,培养妇女人才,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时机,乘势而上。
二、妇联兴办经济实体要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发展妇女事业服务的方向。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的精神。
三、妇联兴办经济实体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市场,研究政策,因地制宜,发挥各自优势。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以上妇联组织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第三产业和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对所上项目要周密策划,科学论证。
四、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应选择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形式灵活多样,规模层次不等。
现妇联所属的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实体,要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级妇联已发展起来并具有一定实力的经济实体,可逐步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五、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
1、对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劳动就业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山区开发、老区建设、以工代赈等资金,只要符合国家资金使用规定和产业政策,经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持妇联发展第三产业;
2、争取有关部门贴息贷款;
3、具备条件并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程序引进外资;
4、按照国家规定集资入股;
5、社会赞助等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给予积极支持。为使其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各地有关银行对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中符合贷款政策及贷款条件的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要经县以上(含县)妇联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各级妇联所办的实体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不得向社会接受挂靠企业,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简化审批手续,
提供方便。
七、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自办,也可以领办。要积极吸收社会待业女职工、女青年。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从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要与机关脱钩。
妇联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所在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性质认定后,按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妇联兴办第三产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各有关部门要对妇联兴办第三产业予以政策支持和保护。
妇联所办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妇联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九、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妇联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财产,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参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法》的规定,给企业以应有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
展的法人实体。
十、各级妇联要加强对所办实体的领导,选配好主要负责人,确定其经营方向,并对其进行政策监督。
十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办实体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