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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05:4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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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增、养殖生产的原种、良种、苗种及各类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的建设实行划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有计划地对全市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对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和濒危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四)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水产种苗和亲本的质量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五)对水产种苗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和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原种生产技术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七)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协调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纠纷。


  第五条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


  第七条 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撤并必须报有权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申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卫生环境及设备;
  (二)有熟悉水产种苗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三)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四)所有亲本来源符合技术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品种的特点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原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


  第十条 水产新品种(良种)必须经过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推广。


  第十一条 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十二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要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并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计量。尚无标准的,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出池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水产种苗的,必须经产地或者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和销售。
  有条件的县级市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可接受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进行水产种苗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


  第十七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擅自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水产种苗未经检疫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经检疫确认有病情的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治疗意见。
  对发现患有暴发性、传染性疫病的水产种苗,凡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货主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贡献突出和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草案)》部分条款评述

作者:胡 涛 储 涛 单位: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保险公司的监控问题等拿到了桌面上,并做出了相应的回应,相对《保险法》而言,《修订草案》有很大的进步。但《修订草案》每一条款是否合理还需进一步论证,并且必将进行下一步的修改和论证。本文把《修订草案》中新增加或相对现行《保险法》修改的地方以及其他不足之处提出来做出评论,以试图为《保险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

(1)——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该条规定的不尽合理,保险法属于商法范畴,调整是商业活动,属于民事活动的一类,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不允许法律法规强制签订的,否则就丧失了其“契约自由”的本质特征。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保险,不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如交强险等,不属于商业保险,不应受保险法调整(注:笔者曾对“交强险”不是民事合同进行论述,详请参见《交强险的非合同性分析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虽然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类似,但其性质不同,不应受保险法调整。同时,上述规定给人的逻辑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仍然受保险法调整,这与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双方约定特征相冲突。
建议本款修正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双方自愿,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注】 《修订草案》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修订草案》对保险利益的规定(第十条条)相对于《保险法》而言有三点变化:一是去掉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是保险标的对应的主体由“投保人”扩大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三是明确了保险利益的具体要求。从前后的变化来看,《修订草案》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具体要求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在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投保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注意:不是生效时)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改变了传统财产保险利益要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修订草案》通过“一般规定”(第十四条)、“财产保险”(第三十四条)、“人身保险”(第五十四条)对保险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去除了《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过于笼统且不科学的弊病,从而与国际接轨,应当说是很大的进步。当然这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征求稿)》)的吸收。
另外,《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却仅仅是被保险人,前后规定不尽一致,这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与《保险法》有较大区别。这一变化更合理、更科学,毕竟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可以更好的避免赌博的风险,而投保人仅仅是签合同保费的人而已。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2]79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试标准与办法。

一、 测试的范围对象

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普通话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身体条件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测试的组织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一)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测试形式

1、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通过面试并结合试讲进行测试。

2、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面试、查阅教案和试讲进行,必要时可再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测试。

3、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和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操作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及板书的技巧等,可通过试讲、查阅教案进行测试。

四、测试指标及分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6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

测试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测试指标及分值见测试表(附后)。测试结束后,专业评议组应将每位专家的测评总分相加,除以相应的专家数,得出申请人的“总评分”,总评分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为4个等次:A(100—90分)、B(89—75分)、C(74—60分)、D(59分及以下),其中D等为不合格。

五、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于测试前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进行测评。根据本测试办法和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范围、课题和测试的具体方案。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试讲课题,并在封闭状态下,于2小时内完成试讲课题教案编写,将完整的教案提交专业评议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

(四)专业评议组指定申请人所提交教案的部分内容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试讲后专业评议组根据测试项目及要求,并结合试讲情况进行面试。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在申请人试讲、面试及通过其他方式测试的基础上,由参加测试的专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判,得出总分,并签署简要意见。

(七)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汇总专家测评结果,得出总评分和等级,签署“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六、本测试标准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2.《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3.《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4.《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6.《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附表1: 编号: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注重素质教育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于教学中

3、备课认真,讲稿(或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4、体现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和培养能力的统一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基本技能示范正确,理论联系实际

3、能结合基本知识,介绍当前学科新成就、新动态

4、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教学调控能力,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自主学习能力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3、能激发起学生学习、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4、结合教学实际的科研能力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2: 编号:

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3: 编号:

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善于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标准,富有吸引力;肢体语言表达得当;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无错别字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不同层次的学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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