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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时间:2024-07-26 09:4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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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其就业适用本规定。但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除外。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价、银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牧区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排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助残义务,鼓励其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应当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劳动就业能力。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和按照安置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营业额的2‰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收缴工作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以减免。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并按收缴金额的10%和15%的比例,分别上交自治区和州、市、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剂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报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如实填报《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和市、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应缴纳的金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

  第十一条 缴纳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号、应缴金额和缴款期限,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并对逾期缴纳的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凭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和减免。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经费全额及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收取、使用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拒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对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处以应缴金额2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等综合条件,将企业分类、分级、分档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分类分别设置指标与权重,并按照企业特点设置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经营难度调节系数为0.8—1.2,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四)资产营运的效率。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以下简称备选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基本评价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比较指标作为企业跟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比较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企业)中一级一至三档选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企业)及区域垄断型企业(简称C类企业)选用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备选指标作为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指标,在附件一中选择确定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要求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比较指标及备选指标的设置,根据企业分类、行业特点及企业所处发展时期与主导目标的不同,企业可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委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以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相关数据为目标值;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以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备选指标以预算相关数据或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备选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预算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申报及核定备选指标。每年申报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时,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两个指标(特定行业可选择其他量化分类指标),向市国资委提出备选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选定的备选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二)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负责人岗位贡献及民主测评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及任免适度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与企业负责人的岗位挂钩,并结合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四)参与职工民主测评人员的构成、程序等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安全性、增长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综合社会贡献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三)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总体评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指标的选用。
(四)考核的主要过程和方法。
(五)考核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指标的实际情况。
(六)考核的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其他状况的评价。
(七)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的运用:
(一)作为出资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及重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当年该企业经营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E级。事后查实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经营班子及成员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调为E级,并扣回多兑现的奖励,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会计作假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建议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年薪。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



项目





分类
(一)基本指标
(二)比较指标
(三)行业分类指标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
1、净利润(30)
50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
30
根据备选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0
2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15)



B类及C类企业


1、净利润(20)
40
1、总资产周转率(15)


30


根据备选指标或特许经营权合同、年度预算等约定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5
3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成本费用利润率(15)






附件1

企业备选指标



一、A类一级企业

[二档]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档]

(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商品房闲置率

[二档]

(三)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四)珠海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速动比率

7.应收帐款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五)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成本费用利润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总资产周转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10.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B类一级企业

[一档]

(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七)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集装箱吞吐量

[二档]

(八)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技术投入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C类一级企业

[二档]

(九)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十)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5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2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B类及C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比较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2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2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B类及C类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0.2次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0.2次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三)备选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中一至三档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2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2.B类及C类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3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其中1、2中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D类企业的指标及计分方法另行约定。

三、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虽达到A级分数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A级,相应降为B级。




附件三

http://www.zhuhai.gov.cn/image20010518/7084.doc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调解仲裁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调解仲裁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发生的争议,促进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劳动部门同意,在大连市辖区内公开招聘在职工人,与工人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按照本办法调解、仲裁。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的调解、仲裁机关。市劳动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调解、仲裁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工人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决定录用的工人,原所在单位应从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全局出发,积极予以支持,允许流动。招聘对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所在单位可以拒绝:
1.在处分期间的;
2.担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且原岗位确系无人替代的;
3.市劳动部门确认不宜招聘的。
4.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招聘的。
第五条 招聘对象在应招前由原单位出资参加、中专学校和较长时间业务技术培训,其培训费用数额较大的,招聘单位或应招者本人应向原单位补偿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补偿具体数额应以确系培训用资为基础,结合培训后回单位工作年限和贡献等情况,由双方共同商定。培训后回单
位工作 5年以上的,一般不应再补偿培训费。
第六条 招聘对象属于合同制工人而合同期限未满的,应按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应聘去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不再享受原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中发生争议,市劳动局应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应按协议办理。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均可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仲裁申请书》,并附招聘对象本人意见,申请仲裁。
第九条 市劳动局应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仲裁申请书》后两周内作出仲裁结论,并向争议双方和招聘对象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裁决书》。
第十条 争议双方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裁决书》15天内,仍不执行仲裁决议,市劳动局可根据招聘对象的要求,批准辞职,该工人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后以往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