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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9 13:2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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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查、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负责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的安全审核和机房交付使用前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宣传教育;

  (六)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级:

  (一)A级,高敏感信息,实行绝对强制保护;

  (二)B级,敏感信息,实行强制保护;

  (三)C级,内部管理信息,实行自主安全保护;

  (四)D级,公共信息,实行一般安全保护。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靠性等级,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划分。



  第八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申报,市(行署)公安机关审核,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经安全检查合格,确定安全等级,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安全等级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已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运行审批制度;

  (二)日志管理制度;

  (三)安全审计制度;

  (四)灾难恢复计划;

  (五)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

  (六)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七)账户、密码的管理制度;

  (八)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须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生产、开发、经销、使用等环节,应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

  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由使用单位向市(行署)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接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计算机机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到市(行署)公安机关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与国际联网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定期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开办经营性开放式机房,提供计算机网络增值业务服务的经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如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制作、传播、销售、运输、携带、邮寄含有反动政治内容及淫秽内容等有害数据的信息媒体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

  (二)刊登、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媒体;

  (三)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

  (四)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染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立或已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或设施造成损失的;

  (三)发现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的施工单位未按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施工的;

  (四)未经验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计算机机房,即投入使用的;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

  (二)进行国际联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与国际联网单位未采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的;

  (四)未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开办经营性开放式机房,提供计算机网络增值业务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传播、制造、销售、运输、携带、邮寄含有计算机病毒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媒体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的公安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1、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2、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指令或程序代码。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政府通过的《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提高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速度,加强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实施和投产前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洽谈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实施,实施项目尽快投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机构

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招商局局长为副召集人。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受其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招商局局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基本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招商局、工商局。除基本成员单位相对固定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均为成员单位,具体按需要另行通知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招商局局长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审定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定投资商提出的条件;研究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联席会议仍难以确定的重大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并行文请示联席会议审定八个产业招商组提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促八个产业招商组及时上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联席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及时掌握和通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承办联席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给各成员单位;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综合反馈;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限制类项目如何获得上级批准提出建议。

2. 市经委:负责核准及备案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上报需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及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3. 市建设规划委: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整工作和土地出让、转让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4.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保角度对项目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5.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拟引进项目建设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提出意见,为确定引进的项目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商提出的涉及矿产资源配置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6. 市招商局:收集并行文请示联席会议审定八个产业招商组提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7. 市工商局:负责为拟引进项目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提供业务指导,积极为联席会议确定引进的项目加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项目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及时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并按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机制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推进服务和进展情况报告等。对需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汇总安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概况及存在问题书面告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准备,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需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后,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申请。申请召开联席会议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对问题的意见、解决的建议等。

(四)联席会议召集人在接到联席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将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五)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召开多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召集,议题主要包括:通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审定、报批、建设进展情况,协调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建设中需解决的问题。

(六)各有关单位接到联席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相关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单位承担。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人签发后,印发给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八)联席会议督查机制。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限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的领导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九)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部署和检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贯彻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实行滚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作出适当调整。如一个项目完成,或有关项目因情况变化无法实施,或有新的项目产生等。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落实。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认识,增强全局意识,站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把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做好、做实、做细,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力求最短的时间完成联席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在谈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开工项目尽快投产。


关于总局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90号




关于总局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对总局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一、自然生态保护司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牌子。

  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更名为核安全管理司,并加挂“辐射安全管理司”牌子。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调整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