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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

时间:2024-07-09 00:5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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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 


府财农字第1561号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各城镇及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自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后,土地房产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依契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契税经征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科(局)(以下简称经征机关),已完成房地产总登记的城市契税及农村契税,得由经征机关分别委托房地产管理机关及区公所代征(以下简称代征机关)。

县(市)契税税务行政,由省财政厅领导。

第四条 契纸分买契、典契、交换契、赠与契与分析契五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省颁式样印制(附式一—略);并于契纸联正上端钤盖县(市)印信,发交经征机关具领应用,契纸联年月处及存根联骑缝,由经征或代征机关于填发时加盖戳记(如委托区公所代办者即盖区公所印)。

前项契纸工本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统一规定,向投税人收回。

第五条 契税由经征或代征机关填具缴款书(附式二—略),交纳税人迳向县(市)金库缴款,税款由区公所代收者,由区公所填给税款收据(附式三—略),并应按旬汇解,不得挪用。

第六条 凡已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即以原有房地产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工作;未开征房地产税的城镇,由契税经征或代征机关,参照政务院所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组织评价委员会;农村由区公所组织小组,评定土地房产的标准价格。对于投税契载产价发生疑问,或无实际价格足资依据时(如赠与等),得以标准价格为计算根据;如契载产价与评定标准价悬殊不大,经查明无匿价情弊者,仍照契载产价课征。

第七条 凡土地房产转移时,应由受让人与出让人或承典人与出典人订立草契(附式四—略)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设有房地产交易所的城市,只通过房地产交易所)审查同意后签章监证(以下简称监证机关)。前项空白草契纸,由经征机关统一印制(不盖印戳),交由监证机关按成本发售。监证机关应设立监证登记簿随时登记,并将监证情况按月造具汇报表一份(附式五—略),送经征或代征机关,据以控制税源督促投税。

第八条 土地房产移转成立草契后,应于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内,持同草契及土地房产所有证或上手契等有关权利证件,向产权所在地契税经征或代征机关申请纳税或换契。

第九条 经征或代征机关收到申请人呈缴草契及各项权利证明文件后,经审查证件齐全者,应即填给契件收据(附式六—略)加盖经征或代征机关戳记及经办人私章,交申请人收执,以凭领取原件。如所缴证件不足或填载不全时,就退还申请人补正后再行填给契件收据。

第十条 经征或代征机关,应于收到草契等件三日内核定税额,通知缴款,填发印契纸,草契及缴款书收据联或税款收据联,应粘付印契尾,并于结合处加盖戳记,连同原交证明文件,一并凭契件收据发还申请人。但农村土地房产所有证上土地房产全部移转时,应将土地证收回转交原发证机关注销(同一土地证上的土地房产,只有一部分移转或属典当,并非所有权移转者,在原土地证备考栏内注明后仍予发还)。

免征契税者,则于契纸“附记”栏内注明“免征契税”字样后发还之。

第十一条 凡已经完成房地产总登记之城市房地产移转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移转登记,并于征收契税后,再行填发所有权证,不另填发契纸,只在所有权证及草契与契税缴款书收据粘合的骑缝处,加盖戳记,以资证明。

农村中交换及分析产业,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有土地证者,即办理土地房产转移分析登记,并在土地分户清册上分别注明,不发印契;二、交换的差额部分,仍应照章完纳契税,只在契税缴款书备注栏注明,亦不另发印契;三、如一方无土地证者,除在有土地证之一方的土地证上注明,加盖印章外,其原无土地证之一方,仍应照章办理契税手续。

第十二条 经征或代征机关应置备契税登记簿(附式七—略)记载税契事项,妥为保存以备查考。代征机关并应按月造具契税收入月报表一份,送经征机关查核(附式八—略)。

第十三条 凡先典后买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产价,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者,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以抵押方式取得使用收益权者,视同典当,应照典契纳税换契。

第十四条 凡已税契纸损坏或遗失,申请补契者,应依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报请监证机关召集产业相邻之户出具证明,如经征或代征机关对所提证件认为尚有疑义时,得委托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无异议后,再行免税补契,只收工本费,其原契损坏者,并应缴还注销。

第十五条 凡已在规定投税期间办理投税手续,而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应纳税额及逾期日数,每日课收滞纳金百分之一。滞纳金以课收至百分之五十为限。但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致不能依期缴纳税款者,得向经征或代征机关申明事由,经查属实者,免予课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逾期不办理投税手续,或巧立名义,企图蒙骗逃税以及短报产价者,群众有向经征或代征机关检举之权,经查实处罚后,得提取罚金百分之三十作为奖金。

第十七条 凡机关、部队、学校、民主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与人民间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就免税发契,只收契纸工本费。

第十八条 凡租地建筑的房屋,如有移转变动,办理投税手续时,应同时缴验基地业主的同意书;承租公有土地建筑之房屋,其移转变动手续同。

解放前租地建筑房屋,在约定期满后房屋归基地业主所有或由基地业主备价收购者,均视同买卖关系,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纳税领契。

第十九条 凡由政府代管房地产的未税白契,在代管期间内得缓征契税,但代管后发还者,应于一个月内补税(代管期内有租金收入者,于发还时,得在租金收入项下扣缴应纳契税。)

第二十条 凡未经报税的白契,均须于各该地区实行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逾期不申请完纳者,依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发生移转,虽未缴税,但在解放后已依照各城市土地房屋登记办法,缴纳相当契税税率的移转登记费,并取得土地房产所有权者,视同已完契税,不再补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者按: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第二项等条文,系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府财农字第一七三九号通知重新修正。


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业务的发展,根据总行“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和“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特制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附件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附件二),现随文附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布置所属执行。
一、增设、调整科目帐户
(一)增设“078贴现债券”表外科目,按已贴现债券的种类设户。贴现时,按债券面金额记收方,已贴现债券办理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按券面金额记付方,余额反映库存保管的贴现债券。
(二)在“464贴现”科目下,增设“债券贴现户”,核算按规定办理的债券贴现款项。贴现时,按债券券面金额记付方,已贴现债券办理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按债券券面金额记收方。
(三)“616营业支出”科目“再贴现利息支出户”增加核算办理债券贴现转让时发生的转帐利息支出内容。
二、考虑到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有关计算口径比较复杂,随文附印了“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若干项目计算举例”,各行在组织试行时,可一并参照。
三、债券的贴现、转让和代保管是我行的一项新业务,核算难度较大,各行一定要认真组织核算,对于债券、有价单证的出、入库,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上项业务的现金收付,原则上应由现金出纳专柜办理。各行要根据本行核算组织情况,本着方便、安全的原则,组织好凭证的传递,确保核算安全、准确。现金出纳的具体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行所属投资公司办理债券贴现转让和代保管业务时,可比照本核算规定处理。
五、各行在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一、债券贴现:
(一)持券人持未到期的债券向建设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填写“债券贴现申请书”(附式一)一式三联,连同债券、本人身份证件一并提交经办行贴现专柜(含办理转让,下同),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发给贴现人对号牌,并在申请书上登记对号牌号码。
(二)贴现专柜的处理:经办员受理贴现申请书、证件和债券时,应详细审查下列各点:
1.债券是否属于本行贴现范围;
2.申请书与证件有关栏目内容是否一致;
3.申请书填写的债券种类、券别、张数、金额与债券是否一致;
4.债券颜色、花纹、号码及发售行章、个人名章、发售日期有无伪造、变造、涂改;
5.债券是否残破污损、辨认不请;
6.债券金额是否与申请书所列一致。
经审查无误予以贴现时,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银行付现金额和本次转帐利息等项目。贴现期从发售债券月份起到债券到期月份止。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付现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债券券面金额 ×(1+债券利率×债券期限)
贴现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本次转帐收入、付出利息=债券券面金额-银行付现金额
(正差为转帐收入利息;负差为转帐付出利息)
然后,按照上述计算填写申请书“银行填写”栏,并在各联“经办”处盖个人名章,根据申请书所列贴现债券券面金额,按种类作“债券贴现转让登记薄”收入登记,连同申请书、债券送审核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各联“审核”处盖个人名章,并在第一、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申请书第一、二联送出纳部门。第三联自留存查。已办理贴现的债券要及时入柜(箱)妥为保管。
(三)出纳部门的处理:收到贴现专柜转来的申请书第一、二联后,根据申请书所列的“银行付现金额”配款、登记“现金付出日记薄”,在申请书各联“出纳”处盖个人名章,将现金连同申请书、“现金付出日记薄”一并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各联“复核”处盖个人名章,并逐联加盖“现金付讫”章,然后呼名、对号、问数、付款,并将申请书第一联交贴现人收执,申请书第二联转会计部门。
(四)会计部门的处理:根据当天出纳部门转来的申请书第二联分别汇总填制收、付方记账凭证,申请书作贴现科目付方记账凭证附件。即根据申请书所列“贴现债券券面金额”填制“贴现”科目付方记账凭证,根据本次“转帐收入或付出利息”填制“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科目收、付方记账凭证,与库存现金转帐。转帐时分别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当本次转帐利息为收入利息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2.当本次转帐利息为付出利息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付:营业支出 再贴现利息支出户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五)贴现债券的入库处理:每日营业终了,贴现专柜应将当天收到的贴现债券进行清点整理,并与“债券贴现转让登记薄”本日收入数核对一致后,填写“重要单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在各联“业务”处盖个人名章,连同贴现债券交出纳业务库保管员办理入库。保管人员核对无误,在各联“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将入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业务库保管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贴现专柜存查。
会计部门在接到入库单第一联时,应与贴现付出记账凭证所附的贴现申请书核对债券的面额、金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在核对相符后,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收入:贴现债券
二、债券转让
(一)转让债券的出库处理:贴现专柜于对外营业前,根据转让业务匡计所需债券,由经办员填写“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三联,由贴现专柜主管和经办人分别在“领用部门主管”和“领用人”处盖个人名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交出纳业务库保管人员办理债券出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在各联“出纳(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并凭以发给债券,将出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业务库保管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贴现专柜存查。
会计部门根据出库单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付出:贴现债券
(二)贴现专柜转让债券的处理:办理转让出售债券时,由购券人填写“债券转让出售申请书”(附式二)一式三联,交经办贴现专柜。专柜经办员根据申请书中购券人所列购买债券种类、金额,并按照规定的转让利率等有关内容,计算转让利息、转让债券实收金额、本次转帐利息等项目。转让期从债券转让月份起到债券到期月份止。转让期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债券到期本息之和按债券贴现时的方法计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转让期利息
转让期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转让利率×转让期
本次转帐收入、付出利息=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券面金额
(正差为本次转帐收入利息,负差为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然后,按照上述计算填写申请书“银行填写”栏,在各联“经办”处盖个人名章,根据申请书所列购买债券券面金额,登记“债券贴现转让登记薄”付出栏,交审核员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各联“审核”处盖个人名章,并在第一、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将第一、二联交购券人持往现金出纳专柜交款。第三联自留备查。
转让专柜经办员收到出纳部门送来的收妥现金的申请书第一联后,审查现金收妥无误,按转让出售债券种类、券面金额配券,将配好的债券并申请书第一联交审核员复点,复点无误后,呼名、对号、问数、付券,并将申请书第一联交购券人收执。
营业终了,对未转让剩余的债券,应装箱加封寄库保管,或办理退库,退库处理手续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纳部门收到购券人交来的申请书第一、二联及现金时,发给对号牌,在申请书上登记对号牌号,并按申请书所列“转让债券实收金额”收点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薄”,在申请书“出纳”处盖个人名章,一并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无误在申请书“复核”处盖个人名章,并逐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将申请书第一联退转让专柜,第二联申请书送交会计部门。
(四)会计部门的处理:根据当天出纳部门转来的申请书第一联分别汇总填制收、付方记账凭证,申请书作为“贴现”科目收方记账凭证附件。即根据申请书所列转让书售债券的券面金额填制“贴现”科目收方记账凭证,根据“本次转帐收入或付出利息”填制“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科目收、付方记账凭证,与库存现金转帐。转帐时分别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当本次转帐利息为收入利息时,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2.当本次转帐利息为付出利息时,会计分录: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申请书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贴 现 人 填 写 │ 银 行 填 写 │
├─────────────┬────────┼───────────┬─────┤
│ 姓名 │ │债券期限 │ 年 月│
├─────────────┼────────┼───────────┼─────┤
│ 单位 │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 │ 元│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贴现利率 │ ‰│
├─────────────┼────────┼───────────┼─────┤
│ 地址 │ │贴现期限 │ 月│
├─────────────┼────────┼───────────┼─────┤
│ 贴现债券种类 │ │贴现利息 │ 元│
├─────────────┼────────┼───────────┼─────┤
│ 贴现债券张数 │ │本次转帐收入利息 │ 元│
├─────────────┼────────┼───────────┼─────┤
│ 贴现债券利率 │ % │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 元│
├─────────────┼────────┼───────────┼─────┤
│ 贴现债券券面金额(合计)│ 元 │银行付现金额 │ 元│
├─────────────┸────────┼───────────┸─────┤
│ │ │
│ (盖银行业务公章) │ (盖现金付讫章) │
│ │ │
│ 审核: 经办: │ 复核: 出纳: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各分行确定。
二、第二联上端“1”改为“2”。
三、第三联上端“1”改为“3”,下端改为:
┌────────────────────────────────────────┐
│ 备注: │
├────────────────────────────────────────┤
│ 审核: 经办: │
└────────────────────────────────────────┘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转让出售申请书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购 │姓 名 │ │ 备 注 │
│券 ├─────────────┼────────┤ │
│人 │单 位 │ │ │
│填 ├─────────────┼────────┤ │
│写 │购买债券种类 │ 元│ │
│ ├─────────────┼────────┤ │
│ │购买债券券面金额(合计) │ │ │
├──┼─────────────┼────────┤ │
│银 │转让出售债券期限 │ 年 月 │ │
│ ├─────────────┼────────┤ │
│行 │转让出售债券利率 │ ‰ │ │
│ ├─────────────┼────────┤ │
│填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 │ 元 │ │
│ ├─────────────┼────────┤ │
│写 │转让期限 │ 月 │ │
│ ├─────────────┼────────┤ │
│ │转让利率 │ % │ │
│ ├─────────────┼────────┤ │
│ │转让期利息 │ 元 │ │
│ ├─────────────┼────────┤ │
│ │本次转帐收入利息 │ 元 │ │
│ ├─────────────┼────────┤ │
│ │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 元 │ │
│ ├─────────────┼────────┤ │
│ │转让债券实收金额 │ 元 │ │
├──┸─────────────┼────────┸──────┤
│(盖银行业务公章) │ (盖现金收讫章) │
│ │ │
│ │ │
│审核: 经办: │ 复核: 出纳: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各分行确定.
二、第二联上端“1”改为“2”.
三、第三联上端“1”改为“3”.下端改为:
┌────────────────────────────────┐
│ │
│ 审核: 经办: │
│ │
└────────────────────────────────┘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付:营业支出 再贴现利息支出户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若干项目计算举例
一、贴现
(一)假设:面值100元金融债券一张,期限2年,利率10%,贴现利率8.33‰,1987年5月购券,8月申请办理贴现。作下列计算:
1.债券1989年5月到期,1987年8月贴现,贴现期21个月。
2.债券到期本息之和=债券券面金额×(1+债券利率
×债券期限)
=100(1+10%×2)
=120元
3.贴现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率×贴现期
=120×8.33‰×21=20.99元
4.银行付现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期利息
=120-20.99=99.01元
5.本次转帐利息=债券券面金额-银行付现金额
=100-99.01=0.99元(转帐收入利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99.01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0.99
(二)如果以上举例中申请办理贴现时间为1987年11月,则:
1.债券1989年5月到期,1987年11月贴现,贴现期18个月。
2.贴现利息=120×8.33‰×18=17.99元
3.银行付现金额=120-17.99=102.01元
4.本次转帐利息=100-102.01=-2.01(本次转帐付出利
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付:营业支出 贴现利息支出户 2.01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102.01
二、债券转让
(一)假设:以上贴现收进的债券于1988年5月办理转让,再假定转让利息为9%。作下列计算:
1.债券1989年5月到期,1988年5月转让,转让期12个月。
2.转让期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转让利率×转让期
=120×9‰×12=12.96元
3.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到期本金之和-转让期利息
=120-12.96=107.04元
4.本次转帐利息=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券面金额
=107.04-100=7.04(本次
转帐收入利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107.04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7.04
(二)如果该债券1987年7月转让,转让期22个月,则:
1.转让期利息=120×9%×22=23.76元
2.转让债券实收金额=120-23.76=96.24元
3.本次转帐利息=96.24-100=-3.76(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96.24
付:营业支出 贴现利息支出户 3.76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一、委托人持有价证券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时,应按照证券的种类、类别、号码填写“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申请书”(格式见总行(87)建总计字第162号文所附格式)。不同保管期限的应分单填写。然后,连同有价证券、委托人证件(单位凭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件)一并提交代保管专柜办理。
二代保管专柜的处理:
经办 员受理时,验证件,清点证券,并详细审查下列各点:
1.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是否属于我行规定的代保管范围;
2.证券的发售单位印章和发售日期是否清晰;
3.证券的颜色、图案及号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的痕迹;
4.证券是否残破、污损、辨认不清;
5.申请书是否按规定填写。
经审查无误确定代保管时,将证件退回委托人,发给对号牌(在申请书上登记对号牌号码),然后按下述方法处理:
根据代保管申请书,填写“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一式三联(附式一),编写代保管号码,登记“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收入栏,在各联“经办”处盖个人名章。计算代保管费用时,保管期以委托保管月份起截至兑取证券月份止,保管费用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计算公式:
预收保管费=代保管证券金额×保管期×代保管费率
按照应收费用签开“现金交款单”一式二联,连同申请书交由委托人,持向现金出纳柜交款。经办人同时将签开的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有价证券,连同“代保管登记薄”一并交审核员复审。经复核无误后,在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各联“审核”处盖个人名章,在第一、二联盖业务公章,待收妥手续费的申请书转来时,应验证盖有“现金收讫”章后,收回对号牌,将第二联代保收据交委托人凭以到期兑取。申请书由代保管专柜转夹保管存查。
代保管的证券连同代保管收据第一联(要按保管期分别装入)装入特制的有价证券保管袋(用牛皮纸制作,式样由各行确定,封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证券名称、金额、张数、起讫号码、委托人名称、起止日期、保管袋编号、经办人、审核人等内容),编列保管袋号码(应与代保管收据编号一致),封口加贴不易撕开的薄纸,在封口处盖经办人名章和业务专用章。营业终了代保管专柜应将当天办理代保管的证券,按袋办理入库手续,即填制“重要单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在单位”栏填“×袋”,“起讫号码”栏填保管袋的编号,“备注”栏注明“保管袋”字样,并在各联“业务”处盖个人名章,连同证券袋交保管库保管员入库。保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在“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将入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留存,并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代保管专柜存查。
(二)现金出纳柜的处理:收到由委托人交来的“现金交款单”和申请书,经点收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薄”,在各联交款单盖个人名章,经过复核后,在现金交款单各联和申请书加盖“现金收讫”章,将第一联退交款人,第二联送会计部,作为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申请书转交代保管专柜。
(三)会计部门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现金出纳专柜送来的“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编制或代替收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入户
根据入库单第一联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收入:代保管有价证券
二、兑取代保管有价证券
(一)委托人到期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第二联兑取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时,应将收据及取券证件同时提交银行代保管专柜办理。专柜经办员审查是否确是本行开具的“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查核“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无误后将取券证件及对号牌交委托人,按规定手续向出纳业务库办理“保管袋”出库。对取出的保管袋,要切实核对保管袋上内容及编号与收据第二联完全一致后方可拆袋取券,并与第一联进行核对、清点无误后在收据第二联“兑取时盖章”处加盖“已兑取”戳记和经办员个人名章,然后根据第二联(第一联作附件)销记“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付出栏。连同有价证券、保管袋一并交复核员。复核员复点无误,在收据“兑取时盖章”处盖个人名章,喊号、对牌、问数,将有价证券点交委托人。保管袋盖“已兑取”戳记。
办理“保管袋”出库时,应由代保管专柜经办员填写“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三联,出库单要列明保管的有价证券种类、保管袋编号等。由专柜主管和经办人分别在出库单“领用部门主管”、“领用人”处盖个人名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交出纳业务库保管人员办理出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在各联“出纳(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将出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业务库保管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代保管专柜。
会计部门接到出库单第一联,汇总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付出:代保管有价证券
(二)委托人提前或过期兑取代保管有价证券,按上述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按原保管期计算,不退保管手续费;过期兑取应加收逾期保管费。委托人要求部分兑取的,则视同全部兑取处理,未兑取部分应重新办理委托代保管手续。
三、代保管收据的挂失
委托人“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丢失,到经办银行办理挂失时,委托人必须提交单位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并详细提供丢失情况和代保管有价证券期限、种类、金额等。代保管专柜经查核“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确认是本行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并未被兑取时,将单位证明信留存,身份证件退还委托人,并由委托人填写“挂失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申请书”(可以“储蓄挂失申请书”代用,但必须注明“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挂失”字样)一式两联,经办员审查后,凭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登记“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挂失登记薄”(可以“储蓄挂失登记薄”代用),在挂答申请书和登记薄“经办”处盖个人名章,同时用红笔在“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的明显处注明“×年×月×日×人收据挂失”字样,然后将申请书及登记薄交复核员。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和登记薄“复核”处加盖个人名章,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交委托人收执,10日后凭以到银行办理兑取有价证券手续,申请书第一联专夹保管。挂失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可按储蓄挂失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每笔挂失收取1元。
在接受挂失后,代保管专柜应与委托人的单位查证,在申请书上注明查证情况。经查证无误,待委托人前来办理兑取时,由委托人交回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并在“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挂失登记薄”上签字后,代保管专柜再按代保管有价证券兑取手续办理兑取。委托人如需继续委托保管,应重新办理委托代保管手续。
附式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
NO: 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人 │ │单位或地址 │ │
├─────┸───┬───────────┸──────┸──────────────┤
│申请委托保管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张 │面│ │ 金 额 │此
│证券名称│数 │额│ 证 券 号 码 ├─────────────┤
│ │ │ │ │ (位 数) │联
├────┼──┼─┼───────────────────┼─────────────┤
│ │ │ │ │ │随
├────┼──┼─┼───────────────────┼─────────────┤
│ │ │ │ │ │证
├────┼──┼─┼───────────────────┼─────────────┤
│ │ │ │ │ │券
├────┼──┼─┼───────────────────┼─────────────┤
│ │ │ │ │ │装
├────┸──┸─┸───────────────────┼─────────────┤
│证券金额合计(大写) │ │保
├─────────────────────┬───────┸─────────────┤
│ │ │管
│ 备注: │ (银行盖业务公章) │
├─────────────────────┸─────────────────────┤袋
│ │
│ 审核: 经办: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各分行自定;
二、第二联上端“1”改为“2”,右边改为“此联交委托人收执”,下端改为:
┌────────────────────┬────────────────────┐
│ (兑取时盖章) │ (银行盖业务公章) │
│ │ │
│ │ │
│复核: 经办: │ 审核: 经办: │
└────────────────────┸────────────────────┘
三、第三联上端“1”改为“3”,右边改为“此联代保管专柜”存查,下端改为:
┌─────────────────────────────────────────┐
│ │
│ │
│ 备注: │
├─────────────────────────────────────────┤
│ │
│ │
│ 审核: 经办: │
└─────────────────────────────────────────┘


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由厂长 (经理)负责,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统筹安排,加强检查,实行奖惩。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鼓励职工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条 企业应做好守卫、巡逻、护厂工作,加强现金、票据、物资、珍贵文物、稀有贵重金属、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安全管理,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一时无条件消除或改进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公安机关,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七条 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八条 企业应对在本单位的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侯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九条 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保卫机构,建立经济警察队或护厂队,中型商业企业设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小型企业设保卫和守护人员。
企业应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条 企业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秩序,保障安全。对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予以制止,直至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以上 (含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以上 (含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指出仍不改进,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职工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以及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报的,由县以上 (含县)公安机关对企业领导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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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按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