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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2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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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建党字〔2004〕18号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为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滥用行政许可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省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推进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对于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从严治政的根本之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监督检查目的是: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许可设定、实施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坚决消除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对违法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三条 监督检查重点是: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经批准的规划随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事,其权力范围内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制止擅自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扩大收费项目、增加办事环节、无章可循的做法;杜绝借实施行政许可之机,设置障碍,搞以权谋私的问题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总的要求是: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强化审批监督。凡是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强调公开、公示,凡须由职能部门负责的各项资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集体作业;在审查、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同行业审查,杜绝暗箱操作。要进一步建立行政许可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公开管理职权、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提高建设工作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方便基层和群众,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厅纪检监察、人事处、办公室(法规办)、直属单位党委等部门负责,有关处(室)参加。



第六条 监督检查范围为省建设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协(学)会等具有审批事项的单位。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厅党组确定重点不定期进行,检查前应由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前5日书面通知被查单位。



第八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所审批的事项、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对已设立的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工作要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就具体作法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反映给监督检查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直接负责有关事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条规作出适当处理:



㈠继续审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㈢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或进行企业资质检查、年检等手续,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㈣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或对地方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不报告的;



㈤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㈥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的;



㈦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或严重违规等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属一般过错的,由厅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属严重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运发〔201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道路运输业是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 任是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部相继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等文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充分调动广大运输企业的积极性,努力推动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弄虚作假,甚至用违法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现象在道路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行业仍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迫切需要,是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升行业文明水平的重要措施,是道路运输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引导,把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重点,发挥行政推动与市场引导双重作用,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科技和信息化支撑,推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诚信法规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失信惩戒体系。通过诚信体系建设,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显著增强,遵章守法、讲文明、守信用的风尚逐步形成,弄虚作假、假冒伪劣、损人利己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职工管理。要将诚信管理作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工作机制。
  ——坚持诚信褒奖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的发展;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与从业人员,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坚持制度约束与教育培训相结合。发挥法规制度对道路运输市场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考核、评价和约束作用;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价值观,使诚信经营真正成为广大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
  ——坚持依靠科技与加强协调配合相结合。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平台建设,增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科技手段支撑;加强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诚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建立完善的诚信信息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
  要加快研究制订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地方道路运输法规。力争5年内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基础,《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部颁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道路运输诚信法规体系,将诚信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完善诚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诚信评价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考核指标体系。针对道路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订考核指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以便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诚信状况。
  2.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诚信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周期等,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3.加强诚信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诚信考核评价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市场诚信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诚信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加快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设。
  1.建立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按“部省共建、逐步推进”的方式,建立部、省、市、县四级联网应用的诚信信息系统;研究制订统一的诚信信息分类及编码、信息格式、诚信报告文本和数据库建设规范以及信息采集、使用、保护、监督等工作规范等,实现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共享。
  2.切实做好信息征集和披露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道路运政管理,结合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收集和整理制度,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企业、从业人员的各种信用信息;要建立与有关部门考核信息的共享机制,逐步将公安、工商、安监、质监、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掌握的道路运输企业有关诚信信息纳入诚信考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查询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服务,充分体现诚信信息的重要价值。
  (四)建立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1.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诚信示范等作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对诚信考核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审批、客运线路招投标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站场建设投资补助、技改资金补助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道路运输服务、招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诚信考核等级高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2.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制约,严格实施惩处措施。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诚信经营问题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限制其业务发展。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诚信奖惩联动机制,使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五)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1.落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将诚信监管纳入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明确诚信监管职能,建立诚信档案,确定专人负责。结合日常业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各类违法失信行为。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诚信建设直接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教育制度、诚信信息采集制度、自查自纠制度和失信惩戒公示制度以及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等。大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各类社团组织的参与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新闻舆论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法,建立畅通的社会监督网络。发挥各类社团组织在宣传倡导诚信理念、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提供诚信建设咨询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诚信自律的制度规范和行规行约,组织会员签订诚信自律公约,强化会员守信意识,对会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评议和失信惩戒;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供诚信信息服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既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工作责任,将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道路运输行  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各地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经费以及诚信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诚信信息管理的常态化,及时更新,并积极为社会提供诚信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四)推进道路运政管理规范化。要严格贯彻落实部发布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推进管理内容法定化、管理行为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结果透明化,不断提升道路运政管理的效能和质量。
  (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弘扬诚信美德,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六)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分批开展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总结经验,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建立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道路运输诚信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等


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根据国阅〔1991〕144号《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建设,提高机场的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保证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对乘坐
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免交一切税费,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的建设。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自1992年3月1日起,凡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地区航线国内段)的中外旅客,每人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15元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旅客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
二、民航直属机场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上交民航局集中管理和使用。每年由民航局向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三、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机场(或所在地政府)管理和使用,每年向同级计划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同时抄报民航局。
四、国际及香港地区航班出境旅客按现行规定缴纳机场费,不再交纳机场管理建设费。
五、民航机场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后,地方省、市政府规定的机场附加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民航部门也不得代收。
六、有关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民航局将另行通知。



199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