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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1:4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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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
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阿坝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加快州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本着“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在实施政府对矿山企业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的活动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作价入股合同的制定,负责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收缴等事宜。

  第四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并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签订矿产资源作价入股合同,负责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管理。

  第五条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标准以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所在地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计算,并按下列规定比例入股。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在州内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其比例为:金矿30%;稀有金属矿25%;黑色金属矿20%;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矿15%。州、县、乡(镇)分成比例为:州占40%,矿产资源所在县占60%(其中乡(镇)、村占20%)。

  (二)2007年9月30日以前行政设置取得的,尚未完清开采手续的金属矿和稀有金属矿开采权,实行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入股比例为15%。州、县分成比例为:州占40%,矿产资源所在县占60%。

  第六条 作价入股股利、股息收缴应当坚持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按照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确保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具体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应分得的红利。主要指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主要指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得的红利,应当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分利时间,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确认后收缴。

  第九条 上缴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矿山企业,应当向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企业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必须独立核算。作价入股股利、股息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的收益收缴,按矿种分别为:

  金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金锭为最终产品;

  锂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锂精矿为最终产品:

  铌钽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铌钽精矿为最终产品:

  铁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铁精矿粉为最终产品;

  锰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锰矿为最终产品;

  石灰石: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水泥用石灰石原料为最终产品;

  钼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钼精矿粉为最终产品;

  铅锌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铅锌矿为最终产品;

  铜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铜矿为最终产品;

  花岗石、大理石: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板材为最终产品。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报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批准备案后,可将损失分期计入矿山企业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履行作价入股股利、股息上缴义务。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足额缴纳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及利润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确定上缴比率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股)权代表应当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积极做好作价入股股利、股息收缴工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股利、股息收缴,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私分股利、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上缴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企业,有拖欠、截留、挪用及私分作价入股股利、股息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阿坝州 矿
资源作价入股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阿坝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按照《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和《阿坝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 矿资源作价入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入股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年限止。

  第二条 入股方式

  甲方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与乙方联合开发。

  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入股金额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甲方利用矿产资源作价入股 公司,入股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甲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入股比例为 %,乙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红利分配

  (一)次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矿山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产资源作价入股股利、股息。

  (二)甲方红利按每年矿山(以 为最终产品)利润的 分配,财务会计核算按国家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三)年度财务资料,由乙方保管,甲方监管,每年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乙方填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复核后分红。

  (四)甲方所得的分红,由乙方汇入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报批相关事宜;

  (二)甲方尊重乙方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规范运作;

  (二)乙方根据矿山的用工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用工;

  (三)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期间,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防治污染环境,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

  (一)甲方可向乙方派出生产、财务等管理人员。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否则转让无效。

  (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

  (四)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任何一方对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六)矿山企业亏损,甲方不参与分红,也不承担亏损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若需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作为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之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卫生检疫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来华经商、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在我国境内因各种原因死亡和海外华人遗体、骸骨、骨灰回国安置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
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切实做好涉外殡仪服务工作,加强国际间遗体运输管理,现对国际运尸业务中《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的申报手续及有关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式样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回中国境内安葬者,除按《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运尸手续外,承运人还必须持有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
中心发放的《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办理国际运尸业务。
二、承运人必须持有上述证明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入出境申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承运物进行卫生监管后,合格者方可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验凭上述许可证放行。
三、为保证国际运尸业务的统一管理和正常进行,承运人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填写《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及《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不得将以上证明交给非承运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并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印制并发放,式样附后。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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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
| 入殓证明 |
| 编 号:0000000 |
| 经办人:__________ |
| 兹有________国公民________先生/女士, |共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现由我 |三
|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负责装棺入殓,运回死者 |联
|故国。尸体已作防腐处理,着装一套,别无他物,棺柩密封无细 |
|密渗漏。 |第
| 特此证明。 |一
| (盖章处) |联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存
| 年 月 日 |根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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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共
| 入殓证明 |三
| 编 号:0000000 |联
| 经办人:__________ |
| 兹有________国公民________先生/女士, |第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现由我 |二
|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负责装棺入殓,运回死者 |联
|故国。尸体已作防腐处理,着装一套,别无他物,棺柩密封无细 |口
|密渗漏。 |岸
| 特此证明。 |检
| (盖章处) |验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检
| 年 月 日 |疫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部
| |门
|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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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
| 入殓证明 |
| 编 号:0000000 |共
| 经办人:__________ |三
| 兹有________国公民________先生/女士, |联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现由我 |
|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负责装棺入殓,运回死者 |第
|故国。尸体已作防腐处理,着装一套,别无他物,棺柩密封无细 |三
|密渗漏。 |联
| 特此证明。 |承
| (盖章处) |运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人
| 年 月 日 |存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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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共
| 编 号:0000000 |三
| 经办人:__________ |联
| 兹有____________国公民_____先生/女士,|
|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逝世,尸体已经|第
|我中心指定的___________单位作防腐处理。特此证明。|一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联
| (盖章处) |存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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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
|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 |
| 卫生监管申报单 |
| 编 号:0000000 |
| 死者姓名: 国 籍: 性 别: |
|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死亡地点: |
| 患有何种疾病: 生前住址: |
| 遗体、骸骨、骨灰入境处理方式(出境不填): |
| 土葬□ 火化□ 其它□ |共
| 遗体、骸骨、骨灰入/出境运输方式: |三
| 汽车□ 飞机□ 轮船□ 其它□ |联
| 包装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密 封:是□ 否□ |第
| 经办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 经办单位: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 |联
| (盖章处) |存
|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 |根
| 年 月 日 |
| (此件无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盖章无效) |
|注:一、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 |
| 二、必须附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
| 三、凡死于传染病的死者,必须提前申报,未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
|准运进或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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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2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教重〔200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为确保2004-2007年“985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实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985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志。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也是振奋民族精神和提高民族凝聚力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做出了我国要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英明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跃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对于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对于我国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造性人才,构筑国家创新体系,促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我国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985工程”一期建设成效显著,调整和优化了学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方向,快速集聚了一批优秀人才充实了师资队伍,提高了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质量,取得了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增强了所建高等学校的整体实力,带动了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在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积累了一定经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国外实践证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需要良好的基础和较长时间的建设与积累。虽然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正在缩小,但是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懈努力。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我国在高等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实施“985工程”,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努力实现在我国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

  二、总体建设思路

  “985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建立高等学校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牢牢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资源,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坚持跨越式发展,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之路。应着重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目标为导向。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家重大需求,增进国家核心竞争力,解决国家

  建设的重大问题,通过“985工程”的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二)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985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

  (三)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统筹相结合。遵循科学的发展观,要统筹和协调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平台构筑等关系,综合集成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程。

  三、建设目标

  在“985工程”二期(2004-2007)建设中,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的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通过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新机制。

  --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团队。

  --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促进一批世界一流学科的形成和推动学科建设。

  四、建设任务

  (一)机制创新

  按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要求,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适应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需要。

  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和稳定拔尖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氛围。

  突破以传统学科界限为基础的科研管理与学科组织模式,建立有利于创新、交叉、开放和共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现代科学发展综合化趋势。

  建立以投资效益为核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

  (二)队伍建设

  提供优越的研究条件和配套保障条件,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重视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和深造,通过提高水平、营造氛围、严格培养等多种途径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以博士生和博士后为生力军的创新力量,加快建设一支具有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三)平台建设

  以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围绕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计划,整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有机衔接。在平台建设中,要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促进学科交叉,推进资源共享,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建立开放、共享、竞争、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改善平台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通过平台建设,大力提高所建高校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增强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竞争实力,促进学科优化和交叉,形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世界一流学科,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围绕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一批跨学科、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开放性的“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的交叉、互渗与融合,孕育和催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形成一批能够解决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中心。

  (四)条件支撑

  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与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的教学科研用房。加强教学科研信息化、数字化环境建设,构建基于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的教学科研环境。使所建高校的图书馆、电子资源库和自动化程度在整体上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继续改善所建高校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设有利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环境,聘请世界著名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与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或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及研究基地,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召开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加大吸引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的力度,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五、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安排。“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985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有关高等学校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本校“985工程”规划和实施。

  (三)“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从学科水平与覆盖面、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进入“985工程”建设学校的基本条件,即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等方面居于全国前列。

  (四)有关高等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和布局,组织有关战略和学科专家对学校申报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进行审核,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善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后安排建设。

  (五)教育部、财政部将加强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