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粪便,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建筑余土垃圾(含居民装修垃圾)的垃圾处理费,仅指在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含运输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处理费暂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供水、供电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第六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发改委(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进行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