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1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信息[2011]6号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中央企业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管理创新,更好地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经委领导批准,定于3月底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国资委主管厅局有关领导讲话。

  (二)有关中央企业介绍资金集中管理(第三期)、全面预算管理(第四期)信息化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

  (三)有关专家作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专题报告。

  (四)研究讨论解决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征求对国资委工作的建议。

  二、时间、地点

  第三期、第四期专题研讨班举办时间、地点相同。时间:2011年3月31日—4月2日,3月30日上午10时开始报到。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南郊宾馆(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电话:0531-85188888)。请参加人员自行前往。

  三、参加人员

  第三期:各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第四期: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研讨班将通过遴选和自愿相结合方式,安排部分企业作重点发言。请有意重点发言的企业,于3月21日前申报。

  (二)请参加研讨班的人员,于报名或报到时提交一份电子版交流材料。内容包括本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或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实施背景、面临问题、进展情况、应用效果、经验做法、存在差距、下一步计划等,字数不限。

  (三)各专题研讨班参加费用为150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报名表可通过国资委网站/信息中心子站下载。

  网站地址:www.sasac.gov.cn 报名信箱:cio@sasac.gov.cn

  联系人:孙 亮 电话:010-63192325、13717778617
      史 玮 电话:010-63192415、13811639688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全面预算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企业全称 部门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座机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单人间
希望研讨的2个具体问题

参观意向(4月2日,打√) 泰山 曲阜

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资金集中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企业全称 部门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座机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单人间
希望研讨的2个具体问题

参观意向(4月2日,打√) 泰山 曲阜

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评 审 条 件
第六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 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奖金评定标准
第十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等级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状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状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状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表扬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表扬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表扬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表扬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表扬
五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扬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三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
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
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
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
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
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
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第十四条 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
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五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
-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
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市范围内进步 30分
局或区、县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内进步 10分
第十九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三条 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

,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九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分厂或车间(部门)设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

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审批权限是:
(一)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等奖、二等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经济委员会,抄送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3日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 劳动部 等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29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的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我们拟定了《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即布置执行。
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范围,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劳动计划和统计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对所属单位性质的认定工作。为此,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归属进行认定;各地区应由统计部门牵头,人事、劳动部门参加,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归属逐级一一进行认定。企业、事业、机关的归属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变更。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划分的基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是: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应随其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加以确定。
第三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确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定义和范围是:
一、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业企业;
2.工业企业;
3.建筑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5.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7.文化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其他企业。
二、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2.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3.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4.交通运输事业;
5.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
6.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7.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9.其他事业。
三、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
2.政党机关;
3.社会团体;
4.经济管理机关。
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时使用,不作为其他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二:企业、事业、机关的具体范围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Ⅰ、企 业 | |
|一、农业企业 | |
| 1.农 场 | |
| 2.畜牧场 | |
| 3.渔 场 | 各类渔场、养殖场。 |
|二、工业企业 | 包括社会福利工厂。 |
| 1.采掘业企业 | 从事矿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自来 |
| |水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包括实行探采结 |
| |合的石油、天然气和地方找水、打井的 |
| |企业。 |
| 2.制造业企业 | |
|三、建筑企业 | |
| 1.土木工程建筑企业 | 从事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 |
| |电站、码头、飞机场、体育场(馆)、厂房、|
| |影剧院、宾馆、商店、医院、学校和住宅 |
| |等的建筑企业。 |
| 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 |
| |煤炭、煤气、自来水、暖气、热水、污 |
| |水等管道系统的设备安装企业。 |
| 3.勘察设计业中从事生产经 | |
| 营活动的勘察公司 | |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 |
| 1.交通运输企业 | 从事铁路运输、汽车运输(不包括市内 |
| |公共交通),兽力、人力运输,管道、水 |
| |上运输,航空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交通 |
| |运输装卸的独立核算的搬运公司(队)。 |
| 2.邮电通讯企业 | |
|五、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 |
| 供销和仓储企业 | |
| 1.商业企业 | 包括经营食品、纺织、医药、图书、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煤炭、石油、五金、土畜产、信托等商 |
| |业单位。 |
| 2.公共饮食企业 | |
| 3.物资供销企业 | 物资供销公司、采购站、供应站(门市 |
| |部)等。 |
| 4.仓储企业 | 粮仓、冷库、各类仓库。 |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 |
| 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 | 包括对住宅、土地的经营单位,房产 |
| |开发公司。 |
| 2.居民服务企业 | 旅游、旅馆、宾馆、招待所、浴池、理 |
| |发、洗染、照像、修理和其他居民服务 |
| |企业。 |
| 3.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 包括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 |
| |轮渡、地下铁路等。 |
|七、文化企业 | 包括电影制片厂以及市以上(不包括 |
| |县级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音、像制品 |
| |的生产、发行单位及其他文化企业。 |
|八、金融、保险企业 | 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九、其他企业 | 技术性开发企业、综合性开发企业等 |
| |单位。 |
| | |
| | |
|Ⅱ、事 业 | |
|一、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 包括农林牧渔良种场,即“小三场”。 |
| 1.农业事业 | 种子站,农业技术、农业机械推广站, |
| |民政系统的安置农场等。 |
| 2.林业事业 | 林场、苗圃、森林保护站等。 |
| 3.牧业事业 | 良种繁育站、动物检疫站、兽医站、 |
| |配种站等。 |
| 4.渔业事业 | 水产养殖试验站。 |
| 5.水利、水文事业 | 从事灌溉、水库、堤坝、闸涵、江河 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治理、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 |
| |水文台(站)等。 |
|二、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 |
| 1.地质普查勘探事业 | 独立的勘探队等。 |
| 2.地质测绘和勘查技术服务事| 地质测绘单位等。 |
| 业 | |
|三、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 |
| 1.勘察、规划设计事业 | 勘察设计院、规划院等。 |
| 2.建筑设计事业 | 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
| |装等设计工作的设计院(所)。 |
|四、交通运输事业 | 公路设施的维护单位,航道疏浚单位, |
| |公路、港航监理等。 |
|五、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 |
| 务事业 | |
| 1.房地产管理事业 | 住宅、土地的管理单位。 |
| 2.公用事业 | 包括城市园林绿化、清洁卫生、环境 |
| |保护、殡葬、市政工程管理和其他公用 |
| |设施的管理单位。 |
| 3.咨询服务事业 | 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单位,各种调查 |
| |所。 |
|六、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 |
| 1.卫生事业 | 医院、疗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 |
| |健站、药品检验所等。 |
| 2.体育事业 | |
| (1)体育训练机构 | 体育运动队。 |
| (2)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体育馆(场)管理单位。 |
| (3)其他体育事业 | |
| 3.社会福利事业 | 光荣院、干部休养所、养老院、社会 |
| |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 |
| 4.社会保险事业 |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 |
|七、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 |
| 事业 |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1.教育事业 | |
| (1)高等教育事业 | 大学、学院、专科院校、研究生院(部)、|
| |电大、夜大、函大、职工高等学校、 |
| |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进修学 |
| |院。 |
| (2)中等教育事业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 |
| |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工读学校、成人 |
| |中等学校、职工业余学校。 |
| (3)初等、学前教育事业 | 小学校、幼儿园。 |
| (4)特殊教育事业 | 盲人、聋哑人、弱智人学校。 # |
| (5)其他教育事业 | 宗教学校等。 |
| 2.文化艺术事业 | |
| (1)新闻出版事业 | 出版社、新闻机构、报社、杂志社、 |
| |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图片社等。 |
| (2)群众文化事业 |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文化宫、 |
| |青年宫等。 |
| (3)图书、展览、文物事业 | 图书馆、展览馆、各类博物馆、文物 |
| |单位、烈士纪念馆(堂)等。 |
| (4)艺术表演团体 | 剧团、杂技团、说唱团、文工团、音 |
| |乐团、马戏团、舞蹈团(队)等。 |
| (5)宗教单位 | 宗教寺院等。 |
| 3.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及转 |
| |播台(站)等,县以下(包括县级市)电影 |
| |发行放映单位。 |
|八、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 |
| 1.科学研究事业 | 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 |
| |研究事业机构。 |
| 2.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 气象台(站),地震观测预报中心(站)、|
| |野外队,大地测量、计算队,地形测量 |
| |队,航测内外作业队、制图队和综合测 |
| |绘队、计量测试所(站),环境保护、监 |
| |测单位,电子计算中心(站),政府部门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的信息中心(站),产品设计单位等。 |
|九、其他事业 | 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储备 |
| |局系统所属仓库等事业性质的单位。 |
|Ⅲ、机 关 | |
|一、国家机关 | |
| 1.国家权力机关 | 各级人大机构。 |
| 2.国家行政机关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派出机构,劳 |
| |改劳教单位。 |
| 3.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 各级法院、检察院。 |
| 关 | |
|二、政党机关 |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 |
| |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及办事机构、 |
| |各级政治协商会议。 |
|三、社会团体 |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学术、 |
| |群众性团体。 |
|四、经济管理机关 | 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不直接 |
| |经营企业经济活动业务的机构。 |
------------------------------------------------------------------------------

附件三:《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过程
1985年以前,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是不按企业、事业、机关进行分组的,从1986年国家计委在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时,将其分为企业、事业、机关三部分,并对劳动工资统计也相应提出了划分的要求。为了应付急需,当时经研究由国家统计局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对划分方法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没有对企业、事业、机关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未采取由基层单位划分的方法,而是采用由一级汇总单位按国民经济细行业的资料进行归类的办法。虽然这一方法存在某些不足,但在当时还是可行的。1988年人事部和劳动部分设并分别管理和编制机关、事业和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原规定显然已不适应新的变化,特别是在这次机关、事业的调资中,矛盾比较突出。为此,经商定,由国家统计局牵头,人事部、劳动部参加,共同组织力量,从1990年初开始着手起草新的《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两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人事、劳动部门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派出调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先后共修改了三次,定稿前召集了有十三个省、直辖市统计、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同意《规定》(修订稿)中提出的《规定》只限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以解决当前的急需;另一种意见认为仅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与其他管理脱节,会难以执行,建议《规定》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颁发之后凡涉及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一律以此为准。我们认为企业、事业、机关的确定涉及的范围很广,要起草国家标准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而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工作又急待解决划分上的问题,因此《规定》作为国家标准的过渡,以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为宜。
2.关于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原则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原则是《规定》的核心。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作为划分的原则,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为了和有关的管理取得一致,建议采取按机构人员的编制、按使用何种经费、按执行何种工资制度或是否参加1989
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等等,作为划分的标准。我们认为这几种划分原则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编制和经费都不是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既有行政编制或经费又有事业编制或经费的情况是不少的,如以编制或经费作为划分标准,这些单位就需要做两份以上的统计报表,同时由于有相当部分这样的单位并不明确哪些人属于哪种编制,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也无法按编制或经费加以区分。其次,在实际的工资管理工作中并未严格按照企业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事业和机关执行事业和机关的工资制度的办法办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单位明显的是企业(如各专业银行、社会福利工厂等)而实际却执行事业和机关的工资制度,因此以执行何种工资制度或是否参加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作为划分原则明显不妥。我们认为只有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作为划分标准,才能正确地区分和客观地确定企业、事业、机关的范围,从而排除种种人为的主观的因素,以减少和避免划分上的随意性。这一认识在本《规定》定稿前,各地区、各部门已趋于一致。
今后劳动工资计划、统计有关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一律以《规定》为准。但是考虑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处理个别情况与《规定》发生矛盾时,在不改变本《规定》确定的原则下,拟在当年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以附表的形式加以列示。
三、关于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规定》对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原则、定义、范围都做了原则规定,但对于下列问题需要加以明确,这些问题是:
1.全国性的公司下属单位的划分问题
全国性的公司,其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划为企业或事业单位。
2.行使行政职能的公司等的划分问题
由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政企合一的局(公司)、政事合一的局(公司),均应列为机关。
3.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工厂的划分问题
按照《规定》确定的划分原则,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工厂应列为企业。
4.劳改劳教单位的划分问题
根据劳改劳教单位“是我国专政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犯人和劳教人员是这些单位的主要任务”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劳改劳教单位具有改造犯人和劳教人员与生产的双重职能,在进行“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时应列入“机关”;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应根据其从事的不同行业,分别列入“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