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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13:0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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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1985年12月31日,铁道部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实行招标承包制,逐步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下达设计任务的办法,是铁路勘测设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的技术,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开展设计招标,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实现社会主义竞争,可以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铁路勘测设计任务。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勘测设计为一体,系统性和连续性强,线路里程长,牵涉面广,工作条件差别大,以及编制标书花费的工时多等特点。因此,在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中标承担任务的阶段延续上都不同于一般工民建项目。现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文件精神,结合铁路工程勘测设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道部计划安排的新开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除必须以指令性计划下达者外,均按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定或议标指定勘测设计单位。
第2条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招标单位不得有亲有疏,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碍。
第3条 凡持有勘测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申请参加与其证书相适应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投标。
第4条 招标和投标的双方,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5条 实行招标的铁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质量标准和文件审查鉴定办法,都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章 招 标
第6条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一般是从初步勘测、初步设计或者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的总招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把一条铁路分成若干段或者只选择其中某个单项工程进行招标。不论是建设项目的总招标,还是分段招标或者单项工程招标,其中标单位皆须承担大部分勘测设计任务,只能将小部分任务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分包的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向甲方负全面责任。一个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承担时,招标单位应明确总体设计单位。
第7条 中标单位可承担自招标阶段开始直至技术设计(或施工图)的全部勘测设计工作,并签订任务承包合同。招标阶段以后,按计划安排由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另行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单项工程也可单独组织施工图的招标。
第8条 实行勘测设计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铁道部上报的设计任务书或部计划安排进行勘测设计的项目。
2.具有开展初测工作或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需基础资料和条件。
3.成立了招标小组,并有指定的负责人或联系人。
第9条 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经过一定程序,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个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或者采取议标方式,即由招标单位选择若干社会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分别进行议标,根据商议的情况择优选定设计单位;也可采用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纸公开发表招标广告。上述三种方式中,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前两种方式为主,投标单位暂以三家为宜。
第10条 招标程序
(一)邀请招标程序
1.由项目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向拟被邀请的单位进行投标探询。
3.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5.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6.招标单位召开招标文件说明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
7.投标单位编制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标书。
9.招标单位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会上当众开标,共同检查,确认标书的有效性。投标单位介绍标书。
10.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定标,并授权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非中标单位应作出必要的解释。
11.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议标程序
1.同(一)1。
2.招标单位分别向被邀请的投标单位进行探询。
3.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正式答询及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编制简要标书(承包勘测设计任务的保证条件)。
5.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简要标书。
6.负责主持招标单位对报送的标书进行研究,并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
7.根据分别商议的结果选定中标单位。
(三)公开招标程序
1.同(一)1。
2.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4.~11.同(一)4~11。
第11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招标方式。
2.对投标书的编制内容及深度以及对估算投资等的要求和约束条件。
3.有关报送投标书的规定。
4.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5.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提出评标的重点(必要时)。
6.招标文件说明会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和组织踏勘的方式。
7.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8.其他有关事宜。
9.招标单位及联系人。
(二)招标工程的说明
1.铁道部上报的招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复制件,或有关勘测设计计划安排的说明。
2.招标工程内容、建设年限、设计范围和设计阶段,以及对勘测设计进度的要求。
3.经济和运量的说明。
4.以往勘测设计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情况。
5.有关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交通等情况的简介。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12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文件说明会讨论后,招标单位可根据讨论的意见,对原招标文件作一次补充和修改的书面说明寄发投标单位。补充和修改的书面说明发出后,招标单位即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应补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13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勘测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成立的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14条 投标单位报送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方案说明及其经济效益的评价;
2.勘测设计工作量和工作进度的具体安排以及保证勘测设计质量的条件;
3.主要施工技术要求和对新技术的采用意见;
4.主要工程数量和投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编制);
5.勘测设计收费。
第15条 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书一经寄出,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16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任务承包合同。
第17条 评标,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实行招标的大中型项目,其评标工作由部评标委员会负责;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大中型项目报部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报归口单位备案。
确定中标的依据主要是:
1.设计方案的优劣(主要包括:技术标准的选择意见、运营条件、工程造价、工期、经济效益分析评价、新技术采用等内容);
2.设计进度的快慢及保证勘测设计质量的条件;
3.勘测设计费用的多少;
4.社会信誉的高低。
第18条 招标单位根据博采众长的原则,对未中标的标书中某些比较突出的优点应予吸取,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19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标书中有与投标须知中的规定不相符者,或在标书中注明附带条件者,招标单位视其情况可作出该标书无效的决定。
第20条 中标单位要认真收集勘测设计资料,加强工程地质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薄弱环节,精打细算,节约投资,并要求对设计概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21条 铁道部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统管全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部基建总局为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归口单位。
第22条 铁道部招标领导小组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基建总局牵头组织部内有关业务局和邀请的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第23条 由基建总局牵头,会同计统局、鉴定委员会等负责主持铁道部计划安排的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有关工业项目除外)的勘测设计招标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它建设项目和部委托的勘测设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24条 社会主义招标和投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和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投标的机密。招标单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机密。凡有以上情节者或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凡由铁道部计划安排的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均须执行本办法。其它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2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最高检/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军事检察院,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认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案件连同《移送处理意见书》、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二、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处结果通知审计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审计机关处理。
三、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检察建议书》送交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对已送交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在商检察机关同意后,可以公开报道。
五、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联系,经常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和配合。对于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附: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监督
范围的规定

附件一: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关于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贪污案;
二、贿赂案;
三、偷税抗税案;
四、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五、假冒商标案;
六、挪用公款案;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八、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九、刑讯逼供案;
十、诬告陷害案;
十一、破坏选举案;
十二、非法拘禁案;
十三、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十四、报复陷害案;
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十六、伪证案;
十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十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十九、玩忽职守案;
二十、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十一、徇私舞弊案;
二十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二十三、私放罪犯案;
二十四、妨害邮电通讯案;
二十五、武器装备肇事案;
二十六、泄漏、遗失重要军事机密案;
二十七、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案;
二十八、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二十九、虐待部属案;
三十、违抗命令案;
三十一、假传军令案;
三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

196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关于我国华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国外亲属,应采用何种形式问题,我院1961年法行字第32号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抄送各地)中指出:“归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在外亲属,出具财产转让声明,可能被解释为有价转让。驻在国可以借此说华侨进行套汇,为避免误解,以统一用赠予书形式为好。”但据了解,转让不动产时,许多国家,尤其是英国,均按所在地法律处理,即由当事人办理一般契约(类似赠予书形式)和过户契约(类似转让备忘录形式),只有兼备该两种文件,特别是具备转让备忘录时,不动产的转让(赠予)才能在当地生效。近年来,在东南亚国家也发生过我赠予书不生效的事情。根据以上情况,为解决华侨的实际问题,今后如当事人需要办理转让备忘录(或按我国习惯称为转让书)时,可以给予办理,但在内容上要写明是“无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