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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时间:2024-07-21 22: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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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沧政字[2003]6号 2003年1月1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支出,做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以及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政府收益四部分组成。

  (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受让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主要由收购土地补偿费(转、征土地补偿费)、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政府收益四部分组成。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顺序缴交: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拍卖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二)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或拍卖合同和“登记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三)土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财政部门为其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的有关联加盖收讫章。

  (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专用票据”和加盖收讫章的“登记单”,为土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拍卖收入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出范围: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拆迁建筑物收回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部门为土地部门按缴入金库的出让金总额的2%核拨,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有关项目的支出。

  (四)政府收益的支出。政府收益,是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土地开发成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按有关规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支出。

  (二)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三)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收益)按季缴入金库,由各级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情况等专项使用。

  1、收购土地补偿费(转、征地补偿费)、开发费,由土地部门核实,并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2、土地出让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收益的入库情况,为土地部门核拨。

  3、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纳入城市维护费计划,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4、政府收益用于安置下岗职工、作价入股、作为政府资本金投入建设、用于企业搬迁改造等,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土地部门核实,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5、政府收益用于土地开发的,由土地部门核实,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核算的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的核算。

  设置土地出让金收入、合同预收款和暂存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

  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发生收入时,记贷方;冲销时,记借方。平时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冲销。结帐后本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政府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的借方。

  (二)合同预收款

  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预收数记贷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二)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种临时性应付、贷管等款项。发生数记贷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四条 资金运用的核算。

  设置土地出让金支出和暂付款两个会计科目。

  (一)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时,记借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贷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的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累计支出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二)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记借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 资金结存的核算。

  设置银行存款(或“财政内部结算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核算“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或财政内部结算存款)。收入时,记借方;支出时,记贷方。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垂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5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景川(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东生(工商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版权局副局长)

张晓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魏建国(商务部副部长)

成 员:沈国放(外交部部长助理)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娄勤俭(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孟晓驷(文化部副部长)

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环保总局副局长)

赵 实(广电总局副局长)

江泽慧(林业局党组成员)

张敬礼(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法制办副主任)

李志刚(中科院秘书长)

朱锦昌(社科院秘书长)

杜祥琬(工程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景川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国外交友网站落户中国的法律障碍

邹振东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网上交友看好中国
常常使用hotmail的人可能已经留意到,他最频繁的旗帜广告就是交友服务, Udate等几个交友类网站轮番轰炸hotmail用户。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有三十多个活跃的专业交友网站,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最大网站宣称有一百万付费会员。其实交友服务这个网络服务热点已经热到了中国。“您想结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吗?您想结识风情万种的热辣少妇吗?如果你的社交圈子很小,怎么办?亚洲交友中心(宜改为“某某交友中心”?)一定能帮助您。”“加入某某交友中心,结识大量异性朋友!”这是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常常出现的超链接广告,还附有若干魅力男女的照片。看来,交友服务已经成为为实现盈利网站而拼搏的“网战们”新一轮圈地运动的重要目标。

这些网站的商业模式大概是靠广告吸引注意力,从而吸收大量“免费会员”,建立大规模个人档案库,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的自动匹配功能向用户推荐交友对象。网站的收入主要来自介绍费和网上交流服务费及网上广告。这类网站在国外发展非常迅猛。国内外商界先锋开始瞄准中国的这块市场,试图让这种商业模式落户中国。于是我们看到了以上中文的交友服务广告。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毕竟不同于其他国家。即使这种探索在财务上可行,法律上行得通吗?本文将结合这类网站不同的落地模式,分析他们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险境。

完全落地障碍重重
交友网站服务完全的落地模式就是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利用中国本地注册的公司/非企业法人,注册一个.cn的网站,开设以中文为主的网页界面,面向中国内地及国外消费者提供网上收费交友服务。这个落地模式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定位交友服务的问题。换言之,交友服务是不是婚姻介绍?这个问题似乎很学术,很形而上,但实质上他关系到提供这种服务是否需要事先审批,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甚至关系到服务是否会被禁止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民政法规,婚姻介绍服务只能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进行。这里排除了企业类法人进入这个领域的可能性。当然富有创造力的企业家可能考虑用与已注册的本地婚介机构合作或由本地人新设等办法去规避有关限制。事实上这也正是某交友网站(中国爱线)的操作模式。 考察这种模式的可行性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外国人可否投资中国的婚介机构?现有婚介机构可否提供网上婚介服务?可否提供涉外婚介服务?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在中国婚介从来没有被当成产业去管理,而是用非赢利社团他法人的模式通过民政部门在管理。目前没有法律允许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成立此类社团法人,即使是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我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在第二个问题上政府还没有通过订立或修改行政法规表明立场。但根据民法和规范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一个在“网下”合法的行为,在网上原则上也是合法的,只是个别情况需要取得事先许可。就婚姻介绍而言,目前法规对其服务的特别规定决定了其服务无法完全通过网上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婚介机构有义务查证申请人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不能网上婚介服务协议中“申请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属实”等类似保证条款的效力有限,并且不能因此免除婚介服务提供者的查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一个雷区。 网上交友服务的优势就是无边疆,可能和。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全面关注涉外婚姻问题,并最早在1983年有了一个全国性法规去规范相关问题, 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随后的形势发展暴露出了大量问题, 包括以婚介为名诱拐中国大陆女青年到国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国务院在1994年12月6日紧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要求规范涉外婚介。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但该法规对涉外婚姻咨询留了一个通路。

看来无论内资外资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要想在中国合法开展交友业务就最好让自己的服务和婚介划清界限。怎样定位才能与婚介区别开呢?中国现有法律没有给出婚介服务的明确界定。这种缺乏对关键范畴明确界定的做法可能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法律中“变相从事”这几个字可以被解释得很宽泛。 本文认为婚介的本质特征是开展以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活动。因此现有交友网站那种大肆宣传浪漫婚姻成功率的做法值得商榷。不是以注册婚介机构为依托的的网上交友服务,应该通过必要措施确保自己的服务(包括对服务的宣传)不被定位成婚介。在这个问题上民政部的意见很模糊。他们目前关注着交友网站的发展,并要求企业自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适当操作中资网站开展国内网上交友服务有很大可行性,但涉外网上交友服务完全落地中国几乎不可能。

有限落地值得探索

既然完全落地不可能,外国网上交友服务提供商是否有第二通道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的探索主要是把网站设在国外,但提供面向中国大陆等地区中文界面的网上交友/婚介服务。典型的是亚洲交友中心和旅英学联提供的交友服务。他们通过网上广告等手段吸引国内客户。

这种模式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中国有关部门会否屏蔽这类网站?中国客户可否跨境消费这种服务?如果可以,则如何解决交易中的外汇管制问题? 他们可否在中国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上做广告?等。

网站在中国被屏蔽的可能性问题,是外国网站咨询中国律师比较多的问题, 虽然在中国律师看来这一般不会成为问题,或普通商业型网站一般不必为此担心。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电信条例》第57条和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网站服务只有触犯“九条禁令”才有可能被屏蔽。除了个别情况下个别交友网站可能涉及黄色内容外,其他交友服务和九条禁令拉不上关系。

中国公民购买海外的产品或服务,是跨境消费。除了外汇管制和行政措施外,中国没有严格限制。中国消费者利用外汇存款(包括信用卡)对国外的支付也不会遇到困难。但对于和跨境消费相对应的跨境销售,这种企业向中国客户主动推销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中国法律有限制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里,中国没有对网上交友相关服务做明确承诺。这意味着交友服务网站在中国做促销广告这种销售活动可能被认为未经批准。但中国对外国公司的实际处罚很有限,最多是要求网站的中国广告代理商(包括有广告经营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停止刊登、播放或网上链接有关广告。


立法走势尚不明朗

综上所述,网上交友服务落户中国会面临如网上竞买等其他服务曾经经历的尴尬——没有现成的法规可以全面指明一个合法操作模式,但已有若干禁忌,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面临探索后的“规范化”过程。实际上,从民政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局相关司局透露出的消息看,政府也在关注有关网上交友服务的走势,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