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07:5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科学、公正制作企业信用产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可以自行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加工制作企业信用报告或者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征信机构制作信用评估报告,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报告,作为用户判断被征信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信企业的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本企业信用信息及其来源;
(二)获取本企业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的用户。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
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信用管理机构确定。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无偿查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工程(设备)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等活动中,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产品。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
征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信用产品的制作过程中,发现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信企业或者用户认为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申请人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异议信息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以及被征信企业;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
异议信息不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被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无偿向被征信企业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企业信用报告,并及时更正根据异议信息制作的信用产品。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信用管理机构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一)征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的方法、标准,以及业务操作规则;
(二)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为征信机构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三)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信用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发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三十一条 信用管理机构可以会同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信用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活动的评价和需求,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移交省信用管理机构;
(二)在省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转让给其他合法征信机构;
(三)在省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未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查询服务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第二十八条报告相关情况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有关事项的。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篡改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或者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三)在征信活动中泄露被征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及时处理异议信息,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信贷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信贷征信机构从事企业社会征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7〕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伤害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遵循属地管理、统一调度指挥,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公安、规划建设、交通、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电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拨给。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急救网络建设,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第七条 “120”急救电话是全国唯一指定的院前急救电话。任何医疗单位都不能私下设立院前急救电话开展医疗急救业务。
第二章 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医疗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收集、处理和储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至少保存一年;
(三)建立急救网络,划分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急救范围,制订急救预案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院开展对急、危、重伤病员的紧急医疗救治;
(五)指挥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灾害性事故的医疗救治;
(六)开展急救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七)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管理制度以及社会急救医疗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
第九条 社会急救“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网络由以下医疗机构组成:
(一)在市人民医院、省三院(三亚同仁农垦医院)设立急救中心;
(二)经省卫生厅考核评审,符合急救准入条例的公立医疗机构可设立急救中心,并入急救网络;
(三)符合急救准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景区景点设立急救站,并入急救网络管理;
(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现场控制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二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
(二)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急救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定期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急救资格。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
(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南山寺、天涯海角旅游区、西岛旅游区、小洞天、亚龙湾、蜈支洲岛)按照规定建立急救站或抢救室,配备必要的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术培训。
第三章 急救医疗管理
第十四条 “120”电话是我省社会急救医疗紧急呼救免费电话,禁止对“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进行干扰。
第十五条 医疗救治指挥中心接到紧急呼救后,应当在1分钟内发出指令,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必须做到3分钟内出车。
第十六条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就近、就地、就快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重伤病员或者近亲属已明确救治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病员送到指定医院。
第十七条 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值班急救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八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急救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加强社会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急救意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人民警察、消防队员、汽车驾驶员及旅游等行业的服务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术的培训,提高社会急救医疗能力。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急救中心和接诊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市救治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紧急救护。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救助。
第二十二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救治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首诊急救医师,必须承担首诊的责任,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机构应当按照卫生、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急救医疗费用,但急救医疗网络机构不得因费用而拒绝或延误救治。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急救医疗费用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务人员;
(二)不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不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
(四)不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二)不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
(三)因交不起费用而拒绝或延误救治的;
(四)不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五)不按规定时间出车;
(六)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七)违反国家有关急救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公道不公道

作者:高宏道,专职执业律师律师、高级工程师。电话:(010)51666310/13381067562
传真:(010)62952232 Email:lawg240@sina.com lawg240@sohu.com


有人说律师不公道,有人说律师公道。其实,说律师公道不公道,应该从律师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来看。公道,也可以说公平。律师的公平源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时,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据事实材料,律师就是公正的。律师的公正不同于法官的公正。这好比是下棋。当事人是下棋的双方,律师是他们在旁边“支招”的参谋。参谋看见自己这一方要走一步臭棋,就会告诉他别这么走,告诉他臭棋的结果是败北。如果发现自己这一方已经出现了失误就告诉他如何补救,以避免更大的损失。看到对方要走一步臭棋,他不应该提示改正。如果对方已经走了臭棋,就要告诉自己这一方如何依据下棋的规则加以利用,扩大自己这一方的战果。当然,参谋出的主意,“支”的“招”,必须是符合下棋规则的。如果是中国象棋,“马走日,象走田”这规矩是不能改变的。下棋的输赢,还是归两位棋手,参谋不承担责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谁也不能说参谋只给自己这一方“支招”是不公平。不能要求一个参谋同时为两边 “支招”。
律师为自己的委托人出谋划策就像参谋在旁边“支招”。他提示委托人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什么,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他不能泄露委托人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提示对方如何维护利益。只要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像下棋中没有违背“马走日,象走田”,谁也不能说律师是不公正的。
规规矩矩的下棋不应该有人在旁边“支招”。下棋是竞赛双方的智力和毅力,一般地说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教练员的指导,只能在事先和事后。法制社会的当事人可不能没有律师。律师应该在委托人进行决策和行为的当时及时提供帮助。这和下棋是不同的。因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的“游戏规则”和下棋是不同的。由于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之所在,也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的义务有哪些。至于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使合法权益变成实际的利益,就更需要律师的帮助。
我们应该知道,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是需要积极的行为才能变成实际的利益。权利的利用有赖于对法律的发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同时又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换言之,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则无从解决赔偿问题。这就是法律的发动。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中,只有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追究刑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由检察机关来发动,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执法,由国家关机机关发动、干预。此外,凡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包括各种实体权利和诉权),往往都需要权利人自己去发动。否则,就如同一般的法学教科书上所说,’权利只是一种可能’,它不能直接形成主体的实际利益(金钱、利润、声誉等等)。”
总之,只要律师遵循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努力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公正的。


作者:高宏道,专职执业律师律师、高级工程师。
电话:(010)51666310/13381067562
传真:(010)6295223
Email:lawg240@sina.com lawg240@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