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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时间:2024-07-07 15:1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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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二)》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5)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5)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

五、泸州市商务局……………………………………………(6)

六、泸州市民政局……………………………………………(6)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6)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

九、泸州市公安局……………………………………………(7)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7)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7)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8)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8)

十四、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8)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9)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9)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9)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0)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 (10)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10)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1)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1)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11)

二十八、泸州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11)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12)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13)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13)

四、泸州市水务局…………………………………………(13)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14)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15)

七、泸州市人事局…………………………………………(15)

八、泸州市体育局…………………………………………(15)

九、泸州市经济委员会……………………………………(15)

十、泸州市商务局…………………………………………(15)

十一、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

十二、泸州市公安局………………………………………(16)

十三、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6)

十四、泸州市公安局技防管理机构………………………(16)

十五、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

十六、泸州市国土资源局…………………………………(17)

十七、泸州市林业局………………………………………(17)

十八、泸州市文化局………………………………………(17)

十九、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7)

二十、泸州市统计局………………………………………(18)

二十一、泸州市财政局……………………………………(18)

二十二、泸州市卫生局……………………………………(18)

二十三、泸州市国家税务局………………………………(18)

二十四、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二十五、泸州市人民政府…………………………………(18)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审核上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37项更名为现名)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同意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6.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将市政府令37号中114项更名为现名)

8.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5项更名为现名)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准(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20项更名为现名)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人防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

12.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审批

13.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单位处置资产审批

五、泸州市商务局

1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53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5.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7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6.四川省国家名白酒经营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9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7.四川省国家名白酒准运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20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8.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3项原属经委的审批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9.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初审

20.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六、泸州市民政局

2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22.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

2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审查

九、泸州市公安局

2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12项更名为现名)

2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2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2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

29.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

3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8项更名为现名)

3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2项更名为现名)

32.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3项更名为现名)

3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3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视听节目初审

35.设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将市政府令第150、151项更名为现名)

3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初审

3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9项、154项更名为现名)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

39.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40.社会保险费登记

十四、泸州市就业局

41.《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社保、岗位、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五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42.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4.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审批

46.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

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4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4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查

50.城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

5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5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53.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

54.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5.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56.《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57.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年检

58.Ⅳ、Ⅴ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5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初审、年检

6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

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4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6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6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63.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6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6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施工图纸审批

66.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

67.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

6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初审

69.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初审

70.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

71.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

7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73.律师执业申请审查报批

7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审查报批

7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76.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

77.法律职业资格备案登记

78.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79.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报批

80.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报批

8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4.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65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86.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196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

87.市级部门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将市政府令第198项更名为现名)

88.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备案(将市政府令第199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八、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

89.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核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39项,职能由农机监理所行使)

9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345项,职能由市农机监理所行使)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

9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审批

92.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93.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政府令第37号中163项,职能由市政府行使)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9项)

2.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的医疗机构指定(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7项)

3.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8项)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4.农机化基建机改审核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5.企业效益工资税前审批

6.大修停用期房产税免征核实

四、泸州市水务局

7.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市政府令37号中第74项)

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6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7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0.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8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9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2.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90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

1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登记备案

15.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0项)

16.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2项)

17.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41项)

1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5项)

19.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4项)

20.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21.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22.四川省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23.四川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七、泸州市人事局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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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委托行为的司法界定

黄昭阳?王声典?黄任泉???????

公务,即公共事务,它是特定的主体依据国家宪法或法律的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征。因此,对公务的主体及其公务范围在法律上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公务主体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在法定的公务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允许存在不具有公务主体资格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从事公务或者虽具有公务主体资格但超越法定的公务范围从事公务,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象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改革时期,国家机构及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正在调整之中以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因此,在公务主体及其公务范围的设定上不可能完整地涵盖社会的各个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地存在公务委托。然而,由于对公务委托的主体及其委托公务的范围未能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存在较大的偏差,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有所裨益的探讨。?????? 一、公务委托关系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
(一)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不再存在公务委托的关系??????
从公务委托的立法及司法沿革看:我国原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根据该规定,任何公民个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接受上述单位的公务委托而成为公务主体。而在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则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贿赂罪的主体则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补充规定不再出现"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两高1989年11月在对补充规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进行解答〈简称解答〉时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其中的人员,而在解答受贿罪主体中"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将除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两类人员归为其中,仍认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1997年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专门的界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2〕,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列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并在贪污贿赂罪的章节中增加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受委托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再下文论述〉。从以上立法和司法的变化情况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单行刑法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等,已取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并对从事公务的主体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个人间先前存在的委托从事公务现已不复存在。????
从公务的本质特征看:首先,公务具有管理性和职能性的特征,是特定的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因而对这一特定主体的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比一般的主体高;其次,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的特征,公务主体在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时表现为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宪法或法律的赋予,非宪法或法律的许可,不允许随意转让或转授这种权力,因此,取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符合公务本质特征的内在要求。????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无论用何种途径和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要在法制化的轨道内实现对社会的有序管理,这就对公务主体的行为能力也提出了更高于一般人的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正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因此,取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杜绝了不具有公务行为能力的人从事公务的途径,顺应了依法治国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再将公务委托给公民个人从事的做法都是有违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不足取的。???? (二)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不属于从事公务????
首先,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颁布《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该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说明批复者已经充分考虑到上述受委托人员虽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行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特征。其次,如果将受委托从事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视为是从事公务,那么必将产生民法和经济法上本应平等的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因为受委托从事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者为获取利益完全可以以公务需要为名为已所欲为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造成现实的不平等。再次,刑法在贪污罪中增加"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主要是立法者顺应保护国有财产的呼声而增加的,并不必然代表其认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就是从事公务的观点。?????
(三)公务委托只限于在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该说解释是针对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渎职行为和过于窄小的渎职罪主体而进行的适当扩张,从解释的内容及含义看,公务可以委托但范围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
二、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公务委托必须具备合法的构成要件????? "委托"意指请人代办。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双方意思真实合一。(2)委托人依法对委托事项具有委托权限,受委托人具有接受并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能力。(3)委托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务委托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同样也必须以具备合法的构成要件为其成立条件:?????
(一)公务委托的双方主体必须合法?????????????????????????????? 由于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征,法律对公务委托的双方主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解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含义:第一,公务委托的委托方必须是国家机关,受托方则必须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双方如果都是国家机关或都是组织不能成立公务委托关系。也许有的人会提出委托双方主体均为国家机关更好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如可行,那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国家机关之间通过相互委托公务来扩大各自权力范围的现象,这不利于国家权力的高效运作,也容易滋生腐败。第二,公务委托的受托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依法设立的组织,任何非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都不具有接受公务委托的主体资格。第三,公务委托的受托方对受托的公务必须自己履行而不得转托他人。?????
(二)公务委托的双方主体对委托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一?????
由于公务委托是一种非常严肃的行为,它不仅涉及到双方主体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国家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权威和信誉,因此,公务委托的双方主体不仅对委托公务的性质、内容、职权及应承担的的责任等要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双方必须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取得真实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务委托的法律关系才得以成立。此外,为了明确公务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委托必须以书面而不能以口头的形式进行,双方应签定符合法律规范的委托协议。?????
(三)公务委托的委托方对委托的公务具有委托权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所委托的公务不能超出委托方法定的公务范围。如果委托方将自己法定公务范围以外的事务或将其他公务主体的公务委托给受托方从事,不能认定为委托公务。第二,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公务主体从事的公务不得委托,如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能力罚、数额较大的财产罚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务等。在我国,由于法律未对公务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国家机关的范围又具有广泛性,人们往往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党群机关的一切活动不加区分地都以公务看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根据国家权力理论,三种权力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其中行政权是一种可转让、转授的国家权力,如某些权力可以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织行使,解释中列举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属于这种类型;而司法权是具有极强专属性的国家权力,是一种不可转让、转授的国家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以国家名义依法行使。如果把司法活动不加以限制地当作公务,而又认可公务委托行为的存在,那么,任何机关或组织,只要有司法机关的委托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司法活动,由此产生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四)公务委托的受托方必须具有公务行为能力??????
公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务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公务活动,取得公务权利和公务义务的资格。公务委托的受托方本不具有从事公务的行为能力,但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接受委托而成为从事公务的主体。首先,对于具备何种条件才可成为公务委托的受托方应由法律根据该委托公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进行设定,只有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机构审查确认,方可成为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主体。其次,公务委托的受托方只能以自己的行为从事受委托的公务,而不能将受委托的公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再次,公务委托的受托方依法行使经法律确认而由委托方委托其行使的公务权利,但同时必须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公务义务。??????
三、公务委托行为司法界定的重要意义??????
公务委托行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社会转轨时期由于大量的公务无法得到高效快速的处理而影响改革进程的现状。但是,?由于对公务委托行为未能从司法的角度进行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具备公务行为能力的主体通过委托方式取得从事公务资格的现象,更有甚者,还出现了公务主体之间争权夺利,相互推诿、扯皮甚至相互推卸责任的怪事。公务主体范围的任意扩大使得公务主体间的职能变得模糊不清,影响了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委托行为从司法的角度进行界定。第一、可以使公务委托行为法律化。避免不具备公务行为能力的主体通过不正常的公务委托关系而从事具体的公务行为,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第二、可以使公务委托的主体法定化,使政府的机构设置简洁明了,有利于国家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第三、可以使公务委托范围明确化,便于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务行为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
广电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文化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国农村电影尤其是西部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初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农村题材影片创作数量不断增多、质量稳步提高。但是,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适合农村放映的高质量影片不多,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深化农村电影改革,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鼓励农村电影跨地区经营,促进农村电影放映的规模化发展,扩大适合农民群众观看的影片创作生产和片源供应,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四)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强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的规划和生产,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普及数字电影放映技术,提高放映质量,完善放映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村电影放映的新主体,建立公益放映补贴的新机制,推动露天放映与室内放映相结合、免费放映与有偿放映相结合、胶片放映与数字放映相结合并逐步向数字放映过渡,不断扩大农村电影覆盖面,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三、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扶持农村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鼓励广大电影工作者深入农村、深入生活、深入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拍摄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优秀影片。国家每年资助20部农村题材故事片、30部农村实用科教片的生产,并对国产优秀故事片、科教片的生产,对面向农村发行放映的胶片转数字影片以及购买版权、拷贝缩制等给予适当补贴。
  (六)推进农村电影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影工作,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发展国有、民营、个体等各类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主体、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多种形式放映队伍,大力推动国有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股份制、院线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可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经济政策。
  (七)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积极改进并研发数字电影放映新设备,探索数字化放映的新模式,提高国产化生产能力,建立覆盖广大农村的数字电影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进一步完善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技术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每年提供200部胶片电影转数字电影的服务。
  (八)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国家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农村题材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委托指定单位集中购买公益放映版权后,向全国农村发行。国家继续为中西部地区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有关地区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影民族语译制设备予以资助,尽快解决数字电影民族语译制问题,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影的数字化放映。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影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电、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放映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放映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以数字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政府扶持和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
  (十二)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资助设备的运行维护机制。国家对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相关配套设备由地方统一招标采购。对政府资助设备,各地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经营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政府资助设备由省级或市(地)级电影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院线公司经营,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进行监督、管理。